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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27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700
一、題目:職業災害預防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公布之統計資料,我國2020年全產業勞工災害千人率為2.549,不僅較2019年的2.496高,也是10年來首度攀升。職安署分析,主因是營造、餐飲、運輸倉儲等產業勞工傷病數較多,使數字微幅上升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 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不論受僱人有無過失,皆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上開職業災害,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惟依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譬如於上下班必經途中,非出於私人行為之交通事故等,亦屬職業災害。
(三)依《勞保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係屬綜合保險制度,可區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兩保險性質、目的不同,卻同時規範在同一部法律中,基於制度衡平性考量,無法僅針對職災保險之納保對象、加保方式、給付內容及保險財務等單獨調整,致難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更適足之保障 。為強化對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勞動部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單獨立法,該法經立法院於2021年4月23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核定自2022年5月1日施行。《災保法》採取強制納保規範,明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保險效力是從「到職日」起算,讓職災預防與保障制度更為完備 。
四、建議事項
(一)針對高風險行業研訂「職業災害預防指引」
為強化職業安全觀念,建立安全的工作環境,主管機關應定期盤點高風險行業,研訂相關「職業災害預防指引」,並滾動檢討其合宜性。勞動檢查機構應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取分級管理策略,對高職災、高危險事業單位,提高勞動檢查實施率,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加強安全衛生設施,避免災害發生,以發揮最大監督檢查效能。
(二)建議適度放寬勞工保險職災行業別費率差距
依勞動部2021年10月修正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行業別費率上限為礦業及土石採取業0.87%,下限為金融保險業0.04%,費率差距0.83% ,遠低於日本行業別費率差距8.55%(上限為金屬礦業8.8%,下限為金融業0.25%) 。為督促雇主更重視職業安全衛生,加強職災預防,以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建議滾動檢討保費費率,並研議將費率之高低差距放寬 ,以健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財務並達成充分給付之政策目標。
(三)對工安累犯事業單位訂出懲罰性賠償制度
現行《災保法》及相關法規,缺少對工安違規累犯事業單位加重懲罰,導致違規事業單位未積極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使工安意外一再發生,危及勞工生命安全。建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之規定,研修相關法規,針對屢屢違規致發生重大工安事故累犯之事業單位,訂出懲罰性賠償罰則,以產生嚇阻作用。
撰稿人:陳建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