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3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696
一、題目:強化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探討
二、所涉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高雄市一名無視保護令的家庭暴力男子去年持刀刺死情敵近日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臺南市也傳出違反保護令強押妻子上車 等案件。社會上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家暴)與恐怖情人的事件仍層出不窮,尤其近日疫情再度升溫,強化保護家暴被害人的議題宜加強關注。
(二)根據統計,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近2年約各核發17,000餘件,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則均超過5,000件,起訴人數也各超過2,200人 。以前揭案例而言,被害人雖已申請民事保護令,但兇嫌無視保護令依舊持續跟蹤及騷擾被害人,最後導致具威脅性之犯嫌傷害被害人或其同居人,顯見對於聲請保護令之被害人安全保護措施仍有可精進之處。
(三)根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機構(UNODC)發布的統計報告,每一天世界各地都有137名女性被自己的伴侶或親人殺害 。不過家暴行為因具有高度的隱匿性,不論被害人或加害都不願意張揚,防治執行上亦有其困難度,對於此類具有親密關係的家庭暴力,其再犯風險高,因此公權力若能越早介入,越可讓暴力傷害減低。
四、建議事項
(一)宜修法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其效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訂有民事保護令,其核發範圍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觸、禁止騷擾或聯絡、遷出、遠離、物品使用權、暫時監護權、暫時探視權、租金或扶養費、損害賠償、加害人處遇、律師費、禁止查閱資訊或其他必要命令,來保護家暴被害人。
目前依家暴法第9條,可依不同的要件聲請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並依不同種類之保護令而有不同的救濟範圍,其法令尚稱完備。對於違反保護令者,並可依本法第61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家暴法第48條,明定警察人員保護被害人方式包括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必要安全措施、保護至庇護所、告知服務措施、查訪並告誡相對人、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等,但畢竟警力有限,易有疏漏,加上現行法較偏重緊急保護令對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爰建議宜修法加強保護令明定之保護措施及其效力,並增加對加害人行為之限制範圍及措施。
(二)建議對違反保護令者適度運用預防性羈押
實務上常發生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搬離、查訪通知不到案或故意規避警方之執行,致保護令執行困難。另依據家暴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第31條也訂有附條件命令強制處分權,可資運用。惟實務上由於預防性羈押係就被告過去尚未被確定之犯罪為基礎,來推論其未來將再次發生而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疑慮,且逸脫羈押乃為保全程序之目的 。是以,檢察及司法機關對於預防性羈押均較為審慎,近兩年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僅約100餘件 ,惟回歸第31條之1之立法政策,即是考量家暴事件特殊且具有反覆實施特性,基於維護被害人安全而定,因此對於證據充分、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且對保護令置之不理之被告,建議可適度運用法律之手段加以預防。
(三)加強利用資料庫數據分析強化預防保護
警察機關在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上,除了受理報案外,尚有執行保護令及代理聲請保護令等業務,在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上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警察工作內容較為多元,對於保護被害人安全有時難以周全,因此如何透過整體保護網絡的分工合作極為重要。
根據家暴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相關事宜,加強網絡成員間協調聯繫。建議相關單位應依據家暴法第5條建立之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配合加害人處遇計畫,透過專業人員的分析,適時提供加害人暴力風險因子、狀態之情資研判,俾供警察機關預先強化對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撰稿人:蔡琮浩
二、所涉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高雄市一名無視保護令的家庭暴力男子去年持刀刺死情敵近日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臺南市也傳出違反保護令強押妻子上車 等案件。社會上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家暴)與恐怖情人的事件仍層出不窮,尤其近日疫情再度升溫,強化保護家暴被害人的議題宜加強關注。
(二)根據統計,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近2年約各核發17,000餘件,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則均超過5,000件,起訴人數也各超過2,200人 。以前揭案例而言,被害人雖已申請民事保護令,但兇嫌無視保護令依舊持續跟蹤及騷擾被害人,最後導致具威脅性之犯嫌傷害被害人或其同居人,顯見對於聲請保護令之被害人安全保護措施仍有可精進之處。
(三)根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機構(UNODC)發布的統計報告,每一天世界各地都有137名女性被自己的伴侶或親人殺害 。不過家暴行為因具有高度的隱匿性,不論被害人或加害都不願意張揚,防治執行上亦有其困難度,對於此類具有親密關係的家庭暴力,其再犯風險高,因此公權力若能越早介入,越可讓暴力傷害減低。
四、建議事項
(一)宜修法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其效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訂有民事保護令,其核發範圍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觸、禁止騷擾或聯絡、遷出、遠離、物品使用權、暫時監護權、暫時探視權、租金或扶養費、損害賠償、加害人處遇、律師費、禁止查閱資訊或其他必要命令,來保護家暴被害人。
目前依家暴法第9條,可依不同的要件聲請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並依不同種類之保護令而有不同的救濟範圍,其法令尚稱完備。對於違反保護令者,並可依本法第61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家暴法第48條,明定警察人員保護被害人方式包括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必要安全措施、保護至庇護所、告知服務措施、查訪並告誡相對人、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等,但畢竟警力有限,易有疏漏,加上現行法較偏重緊急保護令對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爰建議宜修法加強保護令明定之保護措施及其效力,並增加對加害人行為之限制範圍及措施。
(二)建議對違反保護令者適度運用預防性羈押
實務上常發生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搬離、查訪通知不到案或故意規避警方之執行,致保護令執行困難。另依據家暴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第31條也訂有附條件命令強制處分權,可資運用。惟實務上由於預防性羈押係就被告過去尚未被確定之犯罪為基礎,來推論其未來將再次發生而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疑慮,且逸脫羈押乃為保全程序之目的 。是以,檢察及司法機關對於預防性羈押均較為審慎,近兩年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僅約100餘件 ,惟回歸第31條之1之立法政策,即是考量家暴事件特殊且具有反覆實施特性,基於維護被害人安全而定,因此對於證據充分、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且對保護令置之不理之被告,建議可適度運用法律之手段加以預防。
(三)加強利用資料庫數據分析強化預防保護
警察機關在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上,除了受理報案外,尚有執行保護令及代理聲請保護令等業務,在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上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警察工作內容較為多元,對於保護被害人安全有時難以周全,因此如何透過整體保護網絡的分工合作極為重要。
根據家暴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相關事宜,加強網絡成員間協調聯繫。建議相關單位應依據家暴法第5條建立之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配合加害人處遇計畫,透過專業人員的分析,適時提供加害人暴力風險因子、狀態之情資研判,俾供警察機關預先強化對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撰稿人:蔡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