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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罔或顯失公平之影響競爭行為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702
一、 題目:欺罔或顯失公平之影響競爭行為法制研析
二、 所涉法規
公平交易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查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所規範「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態樣高居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歷年處分案件總數之第二名,顯見實務上運用之重要性。
(二) 次查公平法體例,主要規範「限制競爭行為」(第2章)與「不公平競爭行為」(第3章)兩種違法類型,其中第25條雖置於「不公平競爭」章之末條,但其用語:「除本法另有規定」,並非「除本『章』另有規定」,爰一般通說認為本條為整部公平法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於其他法條未規範之情形時之「概括補充規定」,限於在其他條文未充分評價競爭行為之不法性時,始有本條之適用。且系爭行為須對市場交易秩序足生影響,倘未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則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請求救濟。
(三) 為使公平法第25條之適用更明確具體,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此處理原則針對「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考慮事項」、「判斷欺罔之考慮事項」、「判斷顯失公平之考慮事項」予以規範,分別對「欺罔」、「顯失公平」為定義,並歸納其類型,及例示各種違法行為態樣。
四、 建議事項
(一)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認定宜有區別
公平法第25條除對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予以補充適用外,實務上肯認亦能附帶補充適用影響重大之消費者保護案件。而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明定:「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行為、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似乎著重於消費者權益危害的量與程度等效果;然而學說上認為,競爭法之規範本質不應失焦,在判斷交易秩序是否受影響時,仍應注重在有否減損市場競爭機能或效能競爭有否被扭曲變質。
爰此,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等不同領域,對交易秩序之影響不同,所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認定標準即應妥予區分。
(二) 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應更為明確細緻
因公平法第25條是概括條款,建立案例類型體系,對實務之適用顯得重要。學說有從行為對象(上下游產業、消費者、同業競爭者等)、侵害法益、產業別或補充適用之條文等不同標準予以分類,而公平會所定之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則是務實的運用第25條之要件:「欺罔」或「顯失公平」做分類之基礎,歸納整理出不同之下位行為類型。
基於科技時代交易行為日趨多元化,概括條款之適用內涵仍可能持續發展,使其法律生命更形豐沛。若在累積相當實務經驗後,能於法制上明確化各行為類型之法律要件,則將「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脫離於第3章而獨立成1章,將可成為未來修法之可行方向。
撰稿人:方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