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代理教師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1707
一、 議題:學校代理教師相關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多數縣市未給足代理教師之薪資,期盼提升正式員額編制,還給應有職缺 ;目前主管機關權宜一年一聘,代理教師寒暑假期間不給薪模式處理。
(二) 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劃分學區招生,並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之班級規模制定編制;當教師分娩、生病、陪產、育嬰或研習等請假,代理教師成為學校教學及時救急之人力。
(三) 由於少子化趨勢嚴峻,生源與編制的連鎖效應,學校控管教師缺額,權宜以代理教師彌補人力需求。代理教師既係教育現場重要的教學工作者,似宜研議相關措施因應,深值探究。
四、 建議事項
有關學校代理教師相關問題略,茲研提若干建議供參:
(一) 保障代理教師聘任與薪資權益
少子化生源遞減,學校控管專任教師缺額,不足教師人力則以代理教師權充;然而,諸多縣市進用的代理教師僅年給10至11個月薪資(不含寒暑假),教育團體倡議政府應重視代理教師的基本權益,就現實面而言,代理教師也有可能是生源不足,縣市政府為避免衍生超額教師問題的產生,儼然是國民中小學教育現場必需的教學救火員,該等人員也多為合格教師,宜給予穩定聘期與實際工作薪資,有利學校正常教學,並保障其工作權益。
(二) 研議酌降班級人數,酌增員額編制
國民中小學校之編制係依班級規模核定。但少子化趨勢日益嚴峻,學校規模限縮編制,造成立即性超額教師的困擾,也可能教師出缺預測生員不足而不補實,只能權宜聘任代理教師因應。因此,教育主管機關似宜研議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酌降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俾利提升教學品質,並據以修正前開準則第3條及第4條教職員員額編制,以紓解超額教師與代理教師的問題。
(三) 妥善運用超額教師,降低長期代理教師的量體
少子化趨勢,教師缺額應有效控管,權衡規劃教師代理與可能超額間的比率。因此,學校似宜儘量精確評估控管員額外,並以彈性間距在額度內適度增減的模式,增加教師員額及超額教師的處理空間。再者,教育主管機關亦宜妥善規劃調配超額教師,將超額教師權宜運用於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或借調所需代理教師職缺,有效減少長期代理教師的量體。
(四) 減少不必要的研習,保障學生學習權
《教育基本法》第1條規範,為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育權之核心價值,讓學生學習權益不致遭受侵蝕。然而當前教師常為配合參與研習與活動而請假,由於時間倉促,只能臨時聘任代理教師教學,學生可能產生學習適應不良,卻又來不及補救教學提供相關協助,影響學生學習權益。因此,教育體系及學校行政宜以學生學習權益為優先前提,減少非必要之研習與活動,方能穩定正常教學,以保障學生學習權。
撰稿人:盧延根
二、 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多數縣市未給足代理教師之薪資,期盼提升正式員額編制,還給應有職缺 ;目前主管機關權宜一年一聘,代理教師寒暑假期間不給薪模式處理。
(二) 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劃分學區招生,並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之班級規模制定編制;當教師分娩、生病、陪產、育嬰或研習等請假,代理教師成為學校教學及時救急之人力。
(三) 由於少子化趨勢嚴峻,生源與編制的連鎖效應,學校控管教師缺額,權宜以代理教師彌補人力需求。代理教師既係教育現場重要的教學工作者,似宜研議相關措施因應,深值探究。
四、 建議事項
有關學校代理教師相關問題略,茲研提若干建議供參:
(一) 保障代理教師聘任與薪資權益
少子化生源遞減,學校控管專任教師缺額,不足教師人力則以代理教師權充;然而,諸多縣市進用的代理教師僅年給10至11個月薪資(不含寒暑假),教育團體倡議政府應重視代理教師的基本權益,就現實面而言,代理教師也有可能是生源不足,縣市政府為避免衍生超額教師問題的產生,儼然是國民中小學教育現場必需的教學救火員,該等人員也多為合格教師,宜給予穩定聘期與實際工作薪資,有利學校正常教學,並保障其工作權益。
(二) 研議酌降班級人數,酌增員額編制
國民中小學校之編制係依班級規模核定。但少子化趨勢日益嚴峻,學校規模限縮編制,造成立即性超額教師的困擾,也可能教師出缺預測生員不足而不補實,只能權宜聘任代理教師因應。因此,教育主管機關似宜研議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酌降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俾利提升教學品質,並據以修正前開準則第3條及第4條教職員員額編制,以紓解超額教師與代理教師的問題。
(三) 妥善運用超額教師,降低長期代理教師的量體
少子化趨勢,教師缺額應有效控管,權衡規劃教師代理與可能超額間的比率。因此,學校似宜儘量精確評估控管員額外,並以彈性間距在額度內適度增減的模式,增加教師員額及超額教師的處理空間。再者,教育主管機關亦宜妥善規劃調配超額教師,將超額教師權宜運用於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或借調所需代理教師職缺,有效減少長期代理教師的量體。
(四) 減少不必要的研習,保障學生學習權
《教育基本法》第1條規範,為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育權之核心價值,讓學生學習權益不致遭受侵蝕。然而當前教師常為配合參與研習與活動而請假,由於時間倉促,只能臨時聘任代理教師教學,學生可能產生學習適應不良,卻又來不及補救教學提供相關協助,影響學生學習權益。因此,教育體系及學校行政宜以學生學習權益為優先前提,減少非必要之研習與活動,方能穩定正常教學,以保障學生學習權。
撰稿人:盧延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