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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避難設施管理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709
一、題目:防空避難設施管理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民防法、建築法、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俄烏戰火延燒,連帶使得防空避難設施議題受到各界矚目。據報載,日本全境約有9萬4千多處場所被指定為避難設施,原先並沒有任何1座地鐵車站被指定為避難設施,惟近1年來已有逾300處地鐵站被指定 ;南韓全境約有1萬9千個避難設施,其中首爾約有3,200多處,大部分位於地鐵站、商業或住宅大樓之地下室及停車場 ;內政部警政署則指出,我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共計約10萬5千多處,可容納8,665萬餘人,民眾透過警政署網站或警政服務APP之「防空疏散避難專區」,即可查詢鄰近防空避難設施的位置 。
(二)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建築法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之核定,屬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警察機關負責建檔。由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多位於大樓地下室,平時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禁止擅自進入查看。只在防空演習、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由國防部發布管制疏散之命令後,始能開放進入避難 。
(三)關於防空避難設施管理,現行法制可分為民防與建築管理兩部分:
1.民防相關法規:防空法 為最早規範防空事宜之立法,其後為2001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之民防法所替代。民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地方則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諸如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空襲災害防護及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等事項,均為該法所定之民防工作範圍,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即屬民防設施器材之一 。為防護空襲需要,該法規定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調查提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等資料或實施檢查。此外,內政部為確實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建檔及調查,爰訂定「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以為規範。
2.建管相關法規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其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5層以上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定附建標準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使用管理方面,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防空避難)設備安全;公寓大廈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違反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四、建議事項
(一)落實防空避難設施檢查及管理
我國防空避難設施係依建築法規所定附建標準設置,只要新建大樓增加,防空避難設施面積及數量即隨之增加,列管數甚至比日本、南韓更多。然而,即使列管數量充足,重點仍在其現況是否經常維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狀態,而此有賴政府政策的制訂、宣導與執行,以及民眾平日之管理與維護。現行實務對於防空避難設施似著重於書面資料之建檔及抽核檢查,僅民眾檢舉內容涉及違反建築法規情形時,始由警察機關函報主管建築機關查處,惟此似稍嫌消極。為避免疏於管理或違規使用,宜請相關主管機關加強對公有建築物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防空避難設施之檢查及查核,並宣導民眾就近避難並務使自家建築物之防空地下室保持可用狀態,以備不時之需。
(二)檢討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內政部1992年12月5日訂頒「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規範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事項,嗣於2019年7月26日修正全文及名稱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僅就警察機關執行建檔及調查事宜規範,法源位階屬行政規則,以致如設置供防空疏散避難識別使用之標誌牌,僅能以行政指導協調為之而不具有拘束力。然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非僅限於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禁止違規使用規定,尚須使其配備必要的維生及防護物資,並定期由民防組織檢查及補充 ,而此均涉及民防整備工作。為強化我國防空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建議可借鑑日本《國民保護法》及南韓《民防衛基本法》等立法例,檢討修正民防法並授權訂定相關子法,增訂防空避難設施平時整備及定期檢查等相關規定,以為規範。
撰稿人: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