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社區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15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714
一、題目:社區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保全業法
三、探討研析
(一)區分所有權人因設置電動車充電樁,致與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
管委會)訴訟案件漸增,桃園市政府2020年訂定「既有建築物社
區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注意事項」,規定社區安裝充電樁細節,
但無罰則,鑑於中央對於充電樁修法進度太慢,擬改制訂「桃
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社區如拒區分所有權人
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將受罰 。
(二)曾有住戶因私設充電樁,遭社區管委會提告,最後經法院判決須
拆除恢復原狀。反對理由,往往不外乎用電安全、充電系統成本
高,以及無法分配使用者須攤提電價...等。充電樁要進到社區設
置,須符合社區規約或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內政
部營建署曾於2019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新建物的停車空
間構造必須預留電動車線路及插頭 。但電動車充電樁之設置在
既有舊建築物一事,似未能如同規定於新建物中設置來的單純容
易。
(三)政府認為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意願,須先解決社區的充電問題。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雖推出電動車專設電表,以利
區分社區和電動車的用電,但設置充電樁與管理系統等設備,耗
資昂貴,新建案尚可由建商負責,而在舊社區大樓之裝設費用可能會更高。專業人士指出,一套能源管理系統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30萬元,慢充、快充的充電樁價格更是動輒10萬元到百萬元,加上要整合美觀、安全的充電線路,基本配備估計150萬元起跳,對社區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易造成糾紛。針對社區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營建署2021年即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修法,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區分所有權會議不得拒絕,目前在行政院,但仍未實質審查,然內政部表示,公寓大廈設充電樁,修法牽涉問題複雜,難度很高,涉及裝置安全、電壓容量、規格統一等問題,台電必須針對大樓輸送配電做整體規劃,若只是少數充電樁相對單純,但不知道未來需求有多大,若每個人都亂裝,長期發展下去恐會產生用電公安問題 。
(四)台電表示,依照2050淨零路徑估算,1400萬輛機車、700萬輛
汽車、1萬輛公車全面電動化後,將比2019年用電量多出9.7%,
相當全電動車之用電量將多出257億度,這數值相當於整個臺南市2021年全年用電量的概念 。社區大樓設置充電專用電表、EMS後,管委會可多設置充電樁,除住戶外,甚至能開放外車進來充電,變成大樓另一筆基金收入。此外,其認為保全業也可以包下大樓充電樁營運,發展出專責管理業務 。
四、建議事項
綜上探討,茲對公寓大廈設置電動車充電樁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供參:
(一)社區仍應以用電安全第一,不宜強制設置
從本條例內容觀之,其係提供社區高度自治的法源,如本條例中未規定者,則以該社區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為主。從上研析不難理解政府擬把電動車的充電責任,以本條例或自治條例規定由社區來承擔,而每一建築物情況不盡相同,老舊大廈存在之差異性更大,社區住戶首應考慮的是其用電安全高於一切,尤其充電技術與設備之設置,在我國是否已成熟,政府如修法或立自治條例強制社區必須設置充電設備是否妥適?即使非設不可時,更應強調該區塊防火區隔之檢討,且設置的數量供社區住戶使用即可,不宜過多,尤其是舊建築物。從行動電話充電發生爆炸的案例觀之,每一次充電或每一顆電池是否即存在一個用電安全的風險?值得深思。
(二)現階段宜規定電動車廠商應設置充電設備或更換電池之設施
如同目前電動機車之廠商設置更換電池之設施,電動車亦宜規定銷售廠商廣泛設置充電設備或更換電池之設施,因為只有廠商對自己所銷售的產品,可能因充電或電池所導致的用電安全問題最清楚,而能加以預防災害的發生。
(三)修正建築法或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種電與設置充電設備的安全
社區充電設備的電如來自台電的供應,恐會增加缺電的風險。故在政策上是否亦應同時鼓勵與倡導社區種電。此外,如擬修正本條例強制社區設置電動車的充電設備,建議不如修正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以加強設置該設備的安全要求,因為建築法規方是為建築物安全管理而立;此外,新、舊建築物的設計與規劃,甚至每棟建築物的設計原本即已存在著差異性,不宜一概規定社區應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
(四)社區對外營業要依法申請登記與繳稅
相信多數人對於自己所居住的社區都有安全第一的共識,不希望被社區外的人干擾,徒增社區的複雜性與風險。如果鼓勵開放外車進來充電或保全業經營充電業務,則應區分該建築物是純住宅、住商混合或純商辦,甚至室內或室外,同時以大樓可以增加一筆基金收入,來吸引社區投入充電設備的設置實為不妥,實不知多數社區管委會不知對外營業亦要依法申請登記與開發票繳稅。同時,依據保全業法第4條 規定,保全業得經營之業務則不包含此項目。
撰稿人:孫晉英11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