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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移工休假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0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718
一、題目:家庭看護移工休假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公布最新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美國國務院肯定我國政府勞動部門,致力推動家庭看護移工(以下簡稱看護移工)週末得以休假參與宗教活動,並建立相關權益申訴制度 。臺灣看護移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一例一休」之規定,致週末參與宗教活動機會受限。勞動部持續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擴大雇主使用喘息服務補助計畫,讓看護移工得以週休並參與宗教活動。惟臺灣宗教領袖認為在此議題上仍欠缺顯著進展,呼籲政府應更積極作為 。
(二)臺灣移工聯盟指出,看護移工多年來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根據勞動部「202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去(2021)年看護移工假日皆有休假或部分休假者僅占25.7%,較2020年減少31.6%,主要是受COVID-19疫情提升至3級警戒減少放假,及照顧對象無法自理生活,需要24小時照料所致 。
(三)2011年國際勞工組織(ILO)於日內瓦通過《家務勞動者公約》(Domestic Workers Convention,即189號公約),揭示「家務工為工人」,應與其他工人享有同樣的勞工權利,例如合理工時、最低工資及每週至少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等 。綜觀菲律賓、印尼、越南等國政府所公告之看護移工契約範本,皆載明雇主每7日須給勞工休假1日做為例假,雇主若要求看護工於休假日工作,則需發給加班費。各國勞動契約中,除了「七休一」之例假外,亦載明看護移工之病假及特休假等各項假別 。
四、建議事項
(一)雇主應履行勞動契約,保障看護移工休假權益
看護移工因不適用《勞基法》「一例一休」規定,導致許多雇主產生不需給移工休假的錯誤觀念。依看護移工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其中必載之約定事項,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及休假規定。雇主應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給予看護移工每週1日且是連續24小時之休假,以保障看護移工休假權益及被看護者的照顧品質。
(二)結合長照2.0,優化「喘息服務計畫」
為保障看護移工休假權益,自2020年12月1日起聘僱看護移工之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求等級為2至8級者,如看護移工有短期休假需求,雇主均可申請喘息服務 。儘管使用該服務人數逐年增長,但對於有24小時照顧需求的重症家庭,喘息額度仍不敷使用。建議優化喘息服務計畫、提高喘息申請額度或研擬其他家庭短期照顧替代方案,以確保看護移工休假權利 。
(三)宜另定適切法規,保障看護移工權益
據報載約有7成看護移工表示,雇主從未給予休假。現行法律對看護移工之工時規範、休假權益等事項,未能提供適足保障。有關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僅由雇主與移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勞動契約予以規範,欠缺法規層次之保障 。為提升看護移工勞動條件及權益保障,主管機關宜另定適切之法規,就其工資、福利、工時、休息時間等事項予以規範,以資周妥。
撰稿人:陳建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