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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地政士參與不動產交易之利弊分析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720
一、題目:雙地政士參與不動產交易之利弊分析
二、所涉法規
《地政士法》及《律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緣起
最近,新北市地政士公會陸續製作戶外大型看板及公車廣告,並拍攝 youtube 影音,大力鼓吹推廣「雙地政士制度」;該公會指出,由買方與賣方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各找地政士,共同參與契約製作及買賣流程的溝通,得以發揮制衡功效,俾使雙方權益獲得最高保障,達成雙贏,並創造地政士更多商機 。然似未獲主流媒體關注。
(二)現行法制
地政士之業務,依《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共有8項,可分為四大類:
1.代理申請土地測量、土地登記及其有關之稅務、公證、認證、提存事項。
2.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3.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4.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其中第1類及第2類業務,若有涉及兩造者,乃根據雙方合致之意思而為代理,並無置喙餘地;頂多提醒其適法性,無所謂雙方代理之衝突問題。而第3類則或有雙方代理衝突之風險。
(三)無從強制交易雙方各聘一位地政士
多一位地政士參與,對涉及權利與義務對立者之權益保障,當然有其正面意義,而值得宣導。然而地政士業務多係屬前述第1類業務,而少有涉及兩造對立衝突之第3類業務,因此,顯然無從強制交易雙方各聘1位地政士。
惟若涉及鉅額交易,如逾億元交易,或同一年內2次以上移轉者 ,這類不尋常的交易,為確保交易安全,或有雙方各聘1位地政士之需。
(四)廿年來地政士開業人數日益減少
現行買賣習慣,固仍多由買方自聘地政士,代理土地登記及其有關之稅務、公證、認證等業務,俾能於支付價金之後,順利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以確保交易安全。
但逕與建商(或其代銷業者)簽約 ,或經仲介媒合買進者,反而幾乎盡由建商或仲介業者指定之地政士代理為之。此一現象嚴重衝擊未能與建商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合作之地政士業務,從以下現象可見一斑:自2001年底至2021年底地政士開業人數從16,075人降為10,897人(降幅逾32%),但同期的房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抵押權登記筆數、不動產經紀業許可家數及從業人員均不斷增加。
四、結論與建議
(一)雙地政士確實足以提高交易安全
在交易過程中,多一位專業人士,無論是地政士或律師 ,確實得以發揮制衡及除錯功效,確實足以提高交易安全。
(二)不宜強制施行雙地政士制度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土地登記及其有關之稅務、公證、認證、提存事項,與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若有涉及兩造者,乃根據雙方合致之意思而為代理,地政士無置喙餘地,至多得以提醒其適法性,無所謂雙方代理之衝突問題。若施行雙地政士制度必然增加當事人之負擔,徒惹民怨。故宜宣導,而不宜強制。


撰稿人:李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