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時友善育兒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713
一、題目:彈性工時友善育兒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務員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中華電信在員工福利方面,除自95年起就實施育嬰留停2年的福利措施,前半年可領法令保障的勞保投保薪資8成薪以外,更發給後續期間的勞保薪資5成的育兒津貼福利。今(111)年更獨步全台企業,推出家中有3歲以下幼兒,若有撫育需要,得申請每工作日減少1小時工時的新育兒政策,薪資照給且不影響全勤、考績,估計有1,200多位員工受惠,目前有700多位提出申請;同時,員工每位0~6歲子女可每月補助500元,一年補助12次,屆滿6歲前,最多補助72次 。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近年來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積極鼓勵生育,並期盼企業推動友善家庭措施,中華電信率先響應政府政策,推出較上開規定更優厚之育兒減少工時並給薪措施,引發立法委員關注,並促使國營事業進一步研議比照推動上開措施 。
(三)公私部門育兒福利措施包括各該職域保險之生育給付;育嬰得申請留職停薪,並得支領各該職域保險半年約6成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0年7月1日起,公私部門增給2成政府加發之津貼);另外在假別部分,在懷孕及生產(初生)階段有產前假、娩假、陪產假等,在育兒階段,則有7天家庭照顧假。惟未有上述中華電信育兒減少工時並給薪措施。
四、建議事項:
(一)養育幼兒階段評估增給家庭照顧假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日辦公時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有2日之休息日,並得視情形調整辦公(工作)時數及休息日數;在育兒調整工時部分,公務人員及勞工均係依性工法規定辦理。為期鼓勵生育,兼顧家庭與工作需求,建議養育幼兒階段除上述之7天家庭照顧假外,評估再予增給家庭照顧假。
(二)鼓勵擴大彈性上下班制度
現行政府機關(構)及企業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彈性調整辦公時間,惟實施情形不一,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亦大都會以1小時範圍內規劃(例如,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9時;下班時間為下午5時至6時);如能鼓勵擴大彈性工時時間(例如,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30分至9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似能在不減少工時情形下,兼顧家庭育兒等需求。再者,如工作性質無法規劃較為彈性之工時設計,則可規劃有育兒等需求之同仁,適用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
(三)落實績效管理,避免不必要之加班
政府機關(構)及企業為因應快速變遷的內外在環境變化,需要有高度治理及經營能力,治理及營運能力之提升,有賴績效管理之落實。爰此,在員工考評部分,建議以績效表現而非以高工時為評核標準,以建構有效率之工作模式,維護員工健康權及兼顧家庭育兒等需求。
撰稿人:賴怡瑩
二、所涉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務員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中華電信在員工福利方面,除自95年起就實施育嬰留停2年的福利措施,前半年可領法令保障的勞保投保薪資8成薪以外,更發給後續期間的勞保薪資5成的育兒津貼福利。今(111)年更獨步全台企業,推出家中有3歲以下幼兒,若有撫育需要,得申請每工作日減少1小時工時的新育兒政策,薪資照給且不影響全勤、考績,估計有1,200多位員工受惠,目前有700多位提出申請;同時,員工每位0~6歲子女可每月補助500元,一年補助12次,屆滿6歲前,最多補助72次 。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近年來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積極鼓勵生育,並期盼企業推動友善家庭措施,中華電信率先響應政府政策,推出較上開規定更優厚之育兒減少工時並給薪措施,引發立法委員關注,並促使國營事業進一步研議比照推動上開措施 。
(三)公私部門育兒福利措施包括各該職域保險之生育給付;育嬰得申請留職停薪,並得支領各該職域保險半年約6成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0年7月1日起,公私部門增給2成政府加發之津貼);另外在假別部分,在懷孕及生產(初生)階段有產前假、娩假、陪產假等,在育兒階段,則有7天家庭照顧假。惟未有上述中華電信育兒減少工時並給薪措施。
四、建議事項:
(一)養育幼兒階段評估增給家庭照顧假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日辦公時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有2日之休息日,並得視情形調整辦公(工作)時數及休息日數;在育兒調整工時部分,公務人員及勞工均係依性工法規定辦理。為期鼓勵生育,兼顧家庭與工作需求,建議養育幼兒階段除上述之7天家庭照顧假外,評估再予增給家庭照顧假。
(二)鼓勵擴大彈性上下班制度
現行政府機關(構)及企業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彈性調整辦公時間,惟實施情形不一,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亦大都會以1小時範圍內規劃(例如,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9時;下班時間為下午5時至6時);如能鼓勵擴大彈性工時時間(例如,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30分至9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似能在不減少工時情形下,兼顧家庭育兒等需求。再者,如工作性質無法規劃較為彈性之工時設計,則可規劃有育兒等需求之同仁,適用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
(三)落實績效管理,避免不必要之加班
政府機關(構)及企業為因應快速變遷的內外在環境變化,需要有高度治理及經營能力,治理及營運能力之提升,有賴績效管理之落實。爰此,在員工考評部分,建議以績效表現而非以高工時為評核標準,以建構有效率之工作模式,維護員工健康權及兼顧家庭育兒等需求。
撰稿人:賴怡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