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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728
一、題目:運動禁藥管制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雖然各國COVID-19疫情仍未歇,但運動員賽事仍照常舉辦,我國運動員仍得到各國參賽,許多運動員擔憂若飲用中藥防疫飲有無禁藥導致違規可能 。
(二)我國現行運動禁藥管制,係透過《國民體育法》第24條授權訂定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其第2條定義「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Nation Anti-Doping Organization, NADO):指與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簽署遵行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orld Anti-Doping Code),辦理我國運動禁藥管制業務之民間捐助之全國性財團法人。第3條第1項規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依本辦法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ADA Code),訂定並執行我國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規定。
(三)我國並非聯合國的一員,因此無法以政府名義簽署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所主導的《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Doping in Sport) ,因此該條約內容並非我國運動禁藥管制之有效法源依據。我國是透過中華奧會於2003年簽署並同意施行WADA Code,在此架構下,之後取代中華奧會之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CTADA)成為我國國家運動禁藥防制機構,實際落實WADA Code 及「運動禁藥管制」相關配套措施 。其中「運動禁藥管制」之行蹤登錄制度,運動員須提前報告自己明確的行程、訓練、賽事及過夜地點等資訊,以利運動禁藥管制人員隨時進行無預警藥檢,對隱私權不免造成侵害,於國際間也引起廣泛討論 。
四、建議事項
(一)運動禁藥管制涉及運動員隱私權,應符合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化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謂:參照釋字第585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是以建議將「運動禁藥管制」之行蹤登錄制度提升至《國民體育法》中規範,以符釋字第603號解釋之意旨;就隱私之保障,如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應以法律明確規定。另鑑於《國民體育法》並未授權委託民間辦理「運動禁藥管制」相關配套措施,併同建議考量將運動員行蹤登錄納入法律具體規範的同時,並明文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辦理「運動禁藥管制」相關配套措施,俾利將來執行時有明確規範可資遵循。
(二)因應WADA Code修正,為免運動員違規應加強運動禁藥教育
WADA之建立,係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與各國政府、國際政府組織間互動的結果。隨著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的公布,漸漸成為國際認可的參考依據。身為國際體壇的一份子,我國在國際運動賽事的參與上,若想在國際間嶄露頭角,勢必得跟隨WADA的腳步 。我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WADA Code等規範,辦理運動禁藥管制。將WADA Code列為國內法應遵循之規範,優點是具有彈性,無須因WADA Code修正而隨之修正,缺點是不具明確性。故為因應WADA Code之頻繁修正,為避免運動員不慎違規,建議應加強運動禁藥教育。包括教育宣導、輔導防治、行蹤登錄、治療用途豁免、檢測、違規調查、審議、管制決定、申訴、執行及其他管制活動等有關運動禁藥管制事項,皆應列入運動禁藥教育之範疇,以期運動員參與國際賽事能充分發揮實力爭取佳績。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