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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大專編制外專案教師工作權益保障問題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727
一、 題目:再論大專編制外專案教師工作權益保障問題
二、 議題所涉法令
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大專校院聘任專任教師,分有編制內與編制外教師。編制內教師以《教師法》為進用依據,公立大學校院編制外之「專案教師」則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未直接適用《教師法》。至於私立大學校院,則由各校自行訂定相關規範辦理。
(二)「專案教師」原屬短期補充性人力,但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節省人事成本,不少大專校院已幾少進用編制內教師,改以編制外專案教師替代,致其人數節節攀升。根據教育部統計,109學年度專案教師已達3,747人,8年內成長2.75倍 。另監察委員調查發現 ,自106至109學年度,專案教師人數各占當年度大專校院全體專任教師數的5.91%、6.85%、7.64%及8.45%,呈現逐年增加趨勢,甚至有少數學校專案教師的占比已高達8成。
(三)鑒於專案教師身分面臨「非教非勞」之窘境,權利義務保障依據闕如,工作權益長期遭受漠視,淪為「血汗教師」、「免洗筷教師」,監察院遂於110年7月15日通過該院委員賴鼎銘等提案(監察院110教調0008號),就專案教師權益保障及法制化之缺失情事,糾正教育部,並促請該部與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 。
(四)在監察院與輿論壓力下,為落實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師之用人管理及權益保障,教育部爰於111年5月24日公告制定《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簡稱進用原則),並將自同年8月1日生效。「進用原則」針對專案教師的遴聘資格、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聘期、授課時數、送審及升等、差假、薪酬、晉薪、獎金及福利、退休、保險、慰助金及救濟等事項均予明定 。
(五)惟於「進用原則」公告同日,高教工會發聲明表示 ,此「進用原則」不但未準用《勞基法》規定,也無視繼續性工作應以「不定期契約」進用的《勞基法》規範,依然以「一年一聘」至多「兩年一聘」為聘期,並無改正。而過去專案教師屢傳遭「恣意不續聘」、「用完就丟」的困境,該「進用原則」也毫無規範。非但未要求大學按照教師評鑑作為不續聘專案教師的客觀參據,也未規範不續聘專案教師的程序及標準,專案教師若不服也不適用教師申訴制度,專案教師仍形同可隨意拋棄的「免洗筷」。此外,儘管「進用原則」規範專案教師遭不續聘,可領最多6個月的慰助金,這對因不續聘得要面對失業長達半年至一年才能再次受聘工作的處境,其實是杯水車薪。綜上,高教工會認為保障仍有不足。
四、 建議事項
(一)專案教師而兼有行政職者屬不定期契約,應予保障工作權
就在「進用原則」公告前1個多月,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甫認定 ,專案教師若不只單純從事教學工作而兼有行政職務,即應適用《勞基法》,屬不定期契約,因而不能以1年1聘且不容以契約到期為由恣意不續聘。惟揆諸「進用原則」之規範內容,未符合上述意旨,儘管改善其福利待遇,但未解決根本的續聘(工作權)保障問題,以至於專案教師恐仍無法擺脫免洗筷命運。蓋一旦期滿未獲續聘,再好的福利待遇都是空談。爰此,允宜於「進用原則」第5點第3項有關聘期事項,增列上述工作權保障規定。
(二)為避免恣意不續聘,建議增訂相關標準及程序
校方以往常僅以聘約到期為由,在無其他任何正當可信的考核成績作為參據下,就不予續聘專案教師,此種欠缺合法正當的程序屢遭各界所詬病。此次「進用原則」雖特別增列「應辦理評鑑」,惟只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而非「參據」,對學校之約束力顯然不足。是以,為避免校方恣意不續聘專案教師,除建議將「參考」修正為「參據」外,另建議增訂「聘期屆滿時,因評鑑未符學校自訂標準或無授課需求不續聘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為之」,以完備不續聘之標準及程序。
(三)專案教師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編制內專任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編制外兼任教師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規定,得準用上述申訴程序,請求救濟。環視校園內,連學生都享有申訴救濟管道,唯獨專案教師不但不適用,還不能準用救濟程序,其個人權益保障顯有不足,淪為校園內最弱勢的一群,洵有未當。因此,為使專案教師個人權益之救濟程序更為周延,至少應比照同為編制外之兼任教師予以準用教師法之申訴救濟程序。爰建議於「進用原則」第5點第13項救濟事項中納入專案教師得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之規定。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