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護之關懷與醫療收費問題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8日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726
一、題目:居家照護之關懷與醫療收費問題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三、探討研析
Omicron居家照護者,接到「醫院關懷電話」,有民眾抱怨,以為是一般關懷電話,結果竟收到200元帳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若是居家照護派案關懷,並不會收費,但如果是掛號視訊診療等同就醫,也會收費,日後也會將細節講清楚,以免造成民眾疑慮 。根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北市聯醫)之說明,因應疫情所需,北市聯醫仁愛院區承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轉介65歲以上確診個案,針對確診病人之健康狀況及相關居住等條件進行診療評估,以判別確診病人居家照護合適性,因此設立通訊醫療門診,由醫師致電採通訊診療方式執行評估診療,故向民眾收取相關醫療諮詢費用。為消弭民眾收費疑慮,北市聯醫將持續加強醫病溝通說明及提供後續因應措施,避免造成類似爭議 。
四、建議事項
(一)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下,居家照護之關懷與醫療由診所主責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111)年5月4日宣示,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考量Omicron病毒株特性,係以輕症及無症狀為主的快速傳播模式,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即日起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以確保醫療量能及確定病例即時獲得醫療照護等措施 。又早在4月8日指揮中心就對外表示,為持續推動「新臺灣模式」,達到「正常生活、積極防疫、穩健開放」的目標,指揮中心持續針對確診者進行「重症清零,輕症有效控管」之策略,並訂定「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該指引建立「居家照護之個案管理模式」,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確診者,由地方政府開立電子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通知個案在家隔離,輔以雙向簡訊進行追蹤關懷。隔離期間,則由地方政府整合各單位成立「COVID-19個案關懷服務中心」進行評估關懷及發送快篩試劑,必要時提供血氧機或安排遠距醫療、後送就醫等事宜 。
為確保醫療量能及確診即時獲得醫療照護,基於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對於年齡69歲(含)以下,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非65-69歲獨居者,採居家照護等確診者之關懷與醫療事係由診所主責,至於醫院則著重在中、重症確診者之收治。
(二)確診者之隔離治療費用應由公費支應
對於Omicron老人確診派案由醫師透過電話關懷收費之爭議,報載衛生局的說法是,區級關懷中心提供的是安置、關懷、衛教等服務,但民眾接到的電話內容還包括醫師依照專業為患者身體健康評估 。經查,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又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綜上,建議Omicron居家照護者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相關治療費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即由公費支應),當無疑義。
(三)通訊醫療門診確診者仍應支付掛號費
按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之各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之費用,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因此,所稱隔離治療之費用並未包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以外之相關費用,例如:掛號費。
因此,建議對於確診者進行「通訊醫療門診」時,若產生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須由病人自行負擔之掛號費部分之費用,自亦屬該確診者應自行付費部分。
(四)無症狀且無投藥必要者須付費,有待商榷
承上所析,對於醫師受主管機關委託(派案)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對確診者表達關懷者,若具有「通訊醫療門診」之實質,其相關費用自應由公費支應;惟對於無症狀確診者,其既無投藥需求卻要付費,難免有所疑慮。再者,所謂「關懷電話」之對象,包含確診者而被隔離但無症狀且無須投藥者,是無「治療」之必要,故醫療院所為關懷之舉時,恐非等同進行診療。此外,若為診療,則其相關醫療費用應由公費支應,則媒體報導之北市聯醫對於無「治療」必要確診者收取之費用,容非診療費而應屬掛號費之性質,而既無治療必要,自亦無掛號就醫之必要。若然,要求被關懷者支付實為掛號費性質之費用,恐有待商榷。建議主管機關再行研議相關作法之妥適性。
撰稿人:謝碧珠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三、探討研析
Omicron居家照護者,接到「醫院關懷電話」,有民眾抱怨,以為是一般關懷電話,結果竟收到200元帳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若是居家照護派案關懷,並不會收費,但如果是掛號視訊診療等同就醫,也會收費,日後也會將細節講清楚,以免造成民眾疑慮 。根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北市聯醫)之說明,因應疫情所需,北市聯醫仁愛院區承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轉介65歲以上確診個案,針對確診病人之健康狀況及相關居住等條件進行診療評估,以判別確診病人居家照護合適性,因此設立通訊醫療門診,由醫師致電採通訊診療方式執行評估診療,故向民眾收取相關醫療諮詢費用。為消弭民眾收費疑慮,北市聯醫將持續加強醫病溝通說明及提供後續因應措施,避免造成類似爭議 。
四、建議事項
(一)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下,居家照護之關懷與醫療由診所主責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111)年5月4日宣示,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考量Omicron病毒株特性,係以輕症及無症狀為主的快速傳播模式,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即日起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以確保醫療量能及確定病例即時獲得醫療照護等措施 。又早在4月8日指揮中心就對外表示,為持續推動「新臺灣模式」,達到「正常生活、積極防疫、穩健開放」的目標,指揮中心持續針對確診者進行「重症清零,輕症有效控管」之策略,並訂定「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該指引建立「居家照護之個案管理模式」,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確診者,由地方政府開立電子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通知個案在家隔離,輔以雙向簡訊進行追蹤關懷。隔離期間,則由地方政府整合各單位成立「COVID-19個案關懷服務中心」進行評估關懷及發送快篩試劑,必要時提供血氧機或安排遠距醫療、後送就醫等事宜 。
為確保醫療量能及確診即時獲得醫療照護,基於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對於年齡69歲(含)以下,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非65-69歲獨居者,採居家照護等確診者之關懷與醫療事係由診所主責,至於醫院則著重在中、重症確診者之收治。
(二)確診者之隔離治療費用應由公費支應
對於Omicron老人確診派案由醫師透過電話關懷收費之爭議,報載衛生局的說法是,區級關懷中心提供的是安置、關懷、衛教等服務,但民眾接到的電話內容還包括醫師依照專業為患者身體健康評估 。經查,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又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綜上,建議Omicron居家照護者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相關治療費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即由公費支應),當無疑義。
(三)通訊醫療門診確診者仍應支付掛號費
按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之各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之費用,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因此,所稱隔離治療之費用並未包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以外之相關費用,例如:掛號費。
因此,建議對於確診者進行「通訊醫療門診」時,若產生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須由病人自行負擔之掛號費部分之費用,自亦屬該確診者應自行付費部分。
(四)無症狀且無投藥必要者須付費,有待商榷
承上所析,對於醫師受主管機關委託(派案)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對確診者表達關懷者,若具有「通訊醫療門診」之實質,其相關費用自應由公費支應;惟對於無症狀確診者,其既無投藥需求卻要付費,難免有所疑慮。再者,所謂「關懷電話」之對象,包含確診者而被隔離但無症狀且無須投藥者,是無「治療」之必要,故醫療院所為關懷之舉時,恐非等同進行診療。此外,若為診療,則其相關醫療費用應由公費支應,則媒體報導之北市聯醫對於無「治療」必要確診者收取之費用,容非診療費而應屬掛號費之性質,而既無治療必要,自亦無掛號就醫之必要。若然,要求被關懷者支付實為掛號費性質之費用,恐有待商榷。建議主管機關再行研議相關作法之妥適性。
撰稿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