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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委外管理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6月 更新日期:111年6月28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730
一、題目: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委外管理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政府採購法、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報載 ,某復康巴士司機利用載運身心障礙女學生途中強行猥褻被害人,遭法院判處徒刑3年4月。但過程中卻發生某協會沒通報社會局及報警,反而辦理一場對質與模擬現場的「調查會議」,疑似企圖施壓被害人放棄告訴。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交通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要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第72條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復康巴士、情緒支持、行為輔導、輔具服務及其他福利相關服務。
(三)依據服務辦法第74條,復康巴士服務得由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精神照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團體、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等單位提供。因此地方主管機關多將復康巴士業務委託私部門承辦,成為夥伴關係 。以臺中市政府為例,111年度依不同區域分別委託財團法人志浩慈善基金會等5家機構或社會團體辦理 。
(四)至111年3月底止,全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9萬5,464人,復康巴士數量則為2,236輛 ,由於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等常需復康巴士載送,現階段不只有復康巴士不足的問題,案例也突顯出復康巴士的委外管理問題,值得重視。
四、建議事項
(一)承辦單位應落實專業性
依據服務辦法,復康巴士服務得由民間廠商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因此多透過政府採購法,將此業務委託給民間福利機構、社會團體或交通運輸業者經營。不過有研究指出,政府機關常需面對承辦單位專業能力不足、服務品質、配合度不佳、認知不同,更須面對招標廠商選擇太少缺乏競爭等問題 。以本案例而言,協會因誤認是感情或婚外情而延遲通報,甚至提議雙方對質,未在第一時間保護身心障礙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明顯專業程度不足,應予檢討。
目前地方主管機關多透過委託方式將復康巴士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爰建議仍應透過政府採購法及雙方簽訂之合約相關規定進行履約管理,並可透過要求進修相關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持續要求承辦單位之專業性。
(二)強化復康巴士駕駛員之在職訓練及性別平等教育
研究發現,受訪單位一致反映司機管理不易,有些偏差行為或有礙團隊形象的舉動,較難控管,讓駕駛管理問題成為復康巴士承辦單位的一項大課題 。依據服務辦法第77條第5款,復康巴士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有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因此對於復康巴士業務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如南投縣、雲林縣等,訂有管理要點或於相關作業要點內增加駕駛員之相關資格、勤務調派、違反規定處罰等規定。而採委外辦理者,相關管理機制則回到委託之採購案內由承辦單位負責,因此容易造成委託單位與承辦單位間對於駕駛員管理及工作品質之落差。
依據服務辦法第76條規定,復康巴士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參加職前訓練,始得提供服務。鑑於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交通權益,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宜強化復康巴士駕駛員之在職訓練及性別平等教育,並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以為適用,較為妥適。
(三)地方主管機關宜針對單獨搭乘者訂定相關服務規定
依據服務辦法第75條規定,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單位應置駕駛員、行政人員、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並配有復康巴士。由於部分身心障礙者搭乘復康巴士時有家屬陪同,爰同辦法第73條定有提供必要陪伴者一人享有與身心障礙者相同優待措施之規定。惟針對未有家屬陪同之身心障礙者搭乘復康巴士並無相關配套規定,且使用者若於載運途中發病亦可能對駕駛員進行攻擊造成行車安全危險,爰建議復康巴士除置駕駛員外,應適時增加配置隨車員,以協助駕駛員掌握、排除相關狀況並加強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