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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吊銷(扣)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7月 更新日期:111年7月18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741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汽車牌照吊銷(扣)相關問題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行政程序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背景說明
(一)近日報載 ,新北、桃園、新竹三地多名員警涉嫌包庇租賃、代檢業者,利用法規漏洞,故意讓遭吊扣牌照6個月之名車上路,藉由舉發其駕駛汽車未懸掛車牌而吊銷其汽車牌照,再由業者至監理單位重新驗車後請領新牌照,使該車輛「起死回生」,重新上路行駛。
(二)根據報導,檢調機關發現汽車租賃業者及某些違規車主,因涉及危險駕駛、嚴重超速等交通違規行為,導致汽車牌照遭吊扣處罰,由於吊扣牌照期間車輛無法繼續出租使用,遂與代辦驗車業者合謀,由代辦業者駕駛遭吊扣車牌之車輛至特定路段,讓員警以涉「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之違規情事開單舉發,據以吊銷牌照之加重處罰;待繳付罰鍰及相關費用後,代辦業者再勾結代檢廠及監理站辦理不實驗車並重新請領牌照,使原遭吊扣車牌之車輛能上路使用,以減少營業損失,相關員警則藉此收取回扣賺外快,全案將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圖利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進行偵辦 。
(三)鑒於有心民眾經吊扣汽車牌照後,再藉吊銷牌照處分申請驗車並重新領牌,以規避車輛之使用期間限制,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已會商修法,並由行政院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道交條例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在案 。
四、探討研析
(一)牌照吊銷與吊扣之規制期間不一致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不得超過規定時速;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準此,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有遵守上開規定之義務;若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 ,除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及當場禁止駕駛,並吊扣其汽車牌照6個月。惟經吊扣牌照之汽車倘有於「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之情事,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 ,除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禁止行駛及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外,並吊銷其牌照。
惟查汽車牌照經吊銷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及第1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於繳清其違規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即得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請領牌照,尚無申辦期間之限制。由是,前開汽車牌照之吊銷雖係以受吊扣處分為其裁罰要件,然因原吊扣處分與吊銷處罰之規制期間不一致,從而遭有心民眾濫用,並衍生實務執法弊端。
(二)現行規範疏漏之法制調整方向
查行政院所擬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已針對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之重新領牌規定,修正為「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申辦 。惟本院委員針對前開相關規範之法制疏漏,亦分別提出「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一年,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及「汽車牌照,經吊銷或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等相關修法建議。
按現行規範之疏漏殆係源於汽車牌照吊銷與吊扣處分之規制期間有所落差,從而衍生實務執法弊端。考量牌照吊銷既以吊扣處分為裁罰要件,原吊扣處分之效力即應維持,故現行規範之調整方向,除上開「須滿一定期間(6個月或1年)始得再行請領」之修正方式,或亦可調整如「待牌照吊扣期間屆滿始得再行請領」;抑或「於請領牌照後,執行吊扣牌照期間屆滿再發給」 ,以兼顧民眾財產權之保障及相關行政處分之效力 。
撰稿人:彭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