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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網路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7月 更新日期:111年7月18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742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保護網路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統計資料顯示 ,高雄市去(110)年受理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有效通報案261件中,其中近9成(86.2%)涉及拍攝、散布兒少性私密影像。被害人與行為人間的關係則以網友(44%)、同學朋友(24.9%)、男女朋友(12.9%)分列前3名。衛生福利部的分析也發現,散布者高達7成與被害者熟識,外流的私密影像中,約46%來自兒少自拍,近7成的兒少被害人則是遭行為人引誘、脅迫 。
(二)分析近5年統計資料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的兒少性剝削案件類型,從106年的52%,至110年已達85%,呈現逐年快速增加的趨勢。進一步分析110年的數據,利用網站、社群媒體、通訊軟體及其他平台等網路犯罪工具是非網路犯罪的2.8倍,顯見在網路數位時代,兒少性剝削行為人常利用社群網站與社群軟體接觸被害人,成為新興的兒少性剝削樣態。
(三)私密影像一旦外流,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將依刑事案件偵查,地方主管機關亦將同時啟動相關保護協助及福利服務。由於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界、匿名性、互動性、快速與高整合性、去中心化及高犯罪黑數等特性 ,性私密影像的流傳更容易造成網路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永遠的痛苦。
(四)對於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而言,網路世界快速、永久流傳的性私密影像可說是最大的傷害之一,因此本(111)年3月30日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完竣之本條例修正草案,其第8條已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網路業者 依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規定 。另與本條例修正草案相關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尚待黨團協商 ,爰現行對被害人之保護將以未修正前之規定為主。
(五)以110年度的統計數據來看,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以國中在學生最多,達46.7%,若計入非在學國中生則近5成(49.5%) ,由於近日正值暑假及疫情期間,學生上網時間大幅增加,加上學校的求援管道無法如在學期間迅速直接處理,故宜加強關注暑假期間之網路兒少性剝削情形。
四、探討研析
(一) 本條例修正草案未通過前,宜研擬快速阻斷網路傳播之機制
依據本條例第8條規定,現行對於阻斷網路兒少性剝削私密影像,可透過網路內容服務機構(如iWIN)、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網路業者,進行移除。實務上易因多單位之聯繫或提供資訊不足而使得性私密影像無法於第一時間阻斷網路傳播。爰建議在本條例修正前,除加強網路查緝外,亦應研擬24小時可運作之快速同步阻斷網路傳播之機制,透過各單位之密切合作,讓傷害減低。
(二) 宜透過修法,規範業者消除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數位足跡
歐盟於103年5月首度確立「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107年則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其中第17條規定之「刪除權」,即個人有權要求Google等搜尋引擎撤除與人名相關的特定查詢結果 。我國則在本條例修正後,地方主管機關可要求網路業者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惟對於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不欲人知之其他數位足跡是否得援引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網路業者予以移除,容有討論空間 。實務上,被害人恐需透過逐一向業者述明理由之方式始得刪除,爰建議宜透過修法,明定得經申請消除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數位足跡,以加強保護。
(二)透過學校教育增加網路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時數
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如何透過學校施以適當之性別平等教育,是法制之外的重要解決之道。根據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惟法條並未明定時數。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令的教案 ,係以2節課90分鐘之設計為主;另行政院於110年啟動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中,則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辦理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宣導至少3場次(含以上)」列為計畫關鍵指標,其教育時間顯有不足。爰建議應透過學校教育,增加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及網路使用自我保護宣導之時數,並可修法明定增加相關課程時數,以提升在學生對兒少性剝削犯罪之認識與防範。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