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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官培訓相關福利待遇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7月 更新日期:111年7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康世宗 編號:R01745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飛官培訓相關福利待遇問題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軍人待遇條例、軍事教育條例、兵役法及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等
三、 背景說明
(一) AT-3教練機失事:1架AT-3教練機於111年5月31日在高雄執行訓練任務時墜毀,學官殉職。據媒體報導指出 ,失事可能原因包括:學官飛行AT-3時數僅24小時;AT-3已服役近40年,面臨零附件籌獲不易等問題;一般飛行學官在基地附近進行「航線單飛」後,才會接受更進階的「空域單飛」、「編隊單飛」訓練,失事學官目前僅接受航線單飛訓練,飛行高度僅500公尺左右,相較高空飛行,若遇突發狀況,處置時間非常短暫;且正值雨季,氣流相對不穩定,即便水平能見度良好,垂直能見度不見得優良等。惟事故真正肇因,有賴調查釐清。
(二) 少子化趨勢及飛行教官福利待遇問題:許多國家受到少子化趨勢、敵情威脅加劇,以及民間飛行人才需求擴增等因素的影響,皆須適度調整福利待遇以增加誘因,吸引優秀人才投身飛行軍旅;又媒體報導亦指出 退伍後回聘的飛行教官福利待遇長年未調整,而這些教官須帶飛最資淺學官,並教導各項動態飛行課目,壓力大且體能消耗快速,致使部分退役者會選擇到民航發展。因此宜考量合理調整飛行教官的福利待遇,以利留才並讓經驗得以傳承。
四、 探討研析
(一) 適時修正法令調整飛官及飛行教官福利待遇
依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軍人待遇條例第4條及第5條、兵役法第44條之1等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含本俸及加給)、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故如經評估確有調整飛官及飛行教官福利待遇之必要,除涉及本俸規定之調整,需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4條第2項附表及相關法令外,餘可依上揭有關規定適時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定)相關福利待遇項目,尚無須透過法規修正方式即可辦理,可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飛行軍旅或擔任教官,以利人才培育及傳承相關經驗。
(二) 精進飛(學)官培訓之軍事教育歷程及福利待遇環境
1. 深培飛(學)官養成教育
正如上開失事飛(學)官家屬 建言「希望能調整空軍官校飛行生學制,給學生更充裕的受訓時間」,政府應精進飛(學)官培訓之軍事教育歷程,評估將飛(學)官養成教育歷程適度加以延長之可行性,例如參考法國空軍官校「菁英教育」之作法,針對戰鬥機飛行員,在完成大學4年之基礎教育後,再施予一段時間之飛行訓練,此一階段重點不在學位(碩士)的取得,而在累積其飛行時數與經驗,同時藉由飛行教官豐富的實際經歷,傳承給新進的飛(學)官,精進其飛行技術,以及將來獨立面對各種飛行風險控管與應變之能力。當然,為避免對現行人力調度產生過度衝擊,可研議由新進招募之飛(學)官開始檢擇辦理,同時配套修正招生簡章、行政契約或相關法令,並經過一段試(驗)證期,及綜合考量新一代高教機、戰機換裝之實務需求滾動檢討修正後,再擴大實施。
2. 評估提升飛官初始官階
飛(學)官養成教育歷程延長後,政府宜配套參考現行軍醫學系(目前學制為6年)等特殊官科「任官」之作法,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敘任:指依其擬任職務,核其學、經歷,任以相當之官階而言」,評估飛(學)官完成上開延長養成教育訓練後,直接以「敘任」方式,任用為「中尉」以上軍官之可行性,藉由提升飛官初始官階,連帶提高其相關福利待遇,以掌握育才及留才的契機。
3. 營造有利育(留)才及傳承之福利待遇環境
綜上,國家要培養一位合格的戰機飛行員極其不易,年輕的生命因故折翼消逝,總是令人扼腕!因此,國家應珍視飛行人才價值,並將更多的資源挹注在飛(學)官養成教育上,以營造有利育(留)才及傳承之福利待遇環境,透過扎實的教育訓練及傳承,精進飛(學)官培訓之軍事教育歷程,以期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撰稿人:康世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