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網路交易逃漏稅之查核
撰成日期:111年7月
更新日期:111年7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747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強化網路交易逃漏稅之查核
二、議題所涉法規
稅捐稽徵法、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三、背景說明
(一)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等,財政部於今(111)年6月27日發布「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簡稱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二)根據前揭作業規範規定,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等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所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於同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4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者,即屬「高頻交易」者,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及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首次應於112年3月31日以前提供 。
四、探討研析
(一)增訂作業規範相關法律授權之明文
按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第1點明定:「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財政部將之定位為「行政規則」 。次查,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係針對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行使調查權之相關規範 ,並未授權財政部得據以「通案」向所有金融機構索取個人金融帳戶之身分、交易及財產等資料。
就法制面而言,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涉及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者,含確認金融帳戶身分、必要交易紀錄等攸關個人身分、金融及財產之重要權益資料,故其規範之內容具有實質法規命令之性質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之立法例,個案之調查權與通案資訊提供之法律依據有別,是稅捐稽徵法第30條係針對個案調查權之規範,尚非授權訂定通案資訊提供之法律依據,故前揭規範之訂定顯無法律授權,而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爰建議主管機關宜通盤檢討相關規範之必要性與妥適性,並提案增訂金融機構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相關法律授權之明文。
(二)可善用大數據或區塊鍵等科技再進行跨銀行別之查核
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要求提供之資料,係以「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為標的。惟實務上,網路詐騙常透過集團作業,若鎖定「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為標的,則可能遺漏藉由不同人或不同帳戶者;諸如:利用共謀者或人頭帳戶而予以規避,爰建議主管機關可善用大數據或區塊鍵等科技再進行跨銀行別之查核。
(三)加強網路消費糾紛涉及逃漏稅之通報,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針對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之被檢舉者,宜由財政部函請相關受理機關或組織,要求針對涉嫌逃漏稅者,加強主動通報相關稽徵機關予以查處之作業,以避免不肖業者藉由網路交易推銷不良商品,加以逃漏稅以降低成本,且破壞交易安全,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逆選擇現象。
撰稿人:謝碧珠
一、題目:強化網路交易逃漏稅之查核
二、議題所涉法規
稅捐稽徵法、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三、背景說明
(一)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等,財政部於今(111)年6月27日發布「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簡稱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二)根據前揭作業規範規定,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等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所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於同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4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者,即屬「高頻交易」者,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及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首次應於112年3月31日以前提供 。
四、探討研析
(一)增訂作業規範相關法律授權之明文
按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第1點明定:「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財政部將之定位為「行政規則」 。次查,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係針對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行使調查權之相關規範 ,並未授權財政部得據以「通案」向所有金融機構索取個人金融帳戶之身分、交易及財產等資料。
就法制面而言,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涉及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者,含確認金融帳戶身分、必要交易紀錄等攸關個人身分、金融及財產之重要權益資料,故其規範之內容具有實質法規命令之性質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之立法例,個案之調查權與通案資訊提供之法律依據有別,是稅捐稽徵法第30條係針對個案調查權之規範,尚非授權訂定通案資訊提供之法律依據,故前揭規範之訂定顯無法律授權,而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爰建議主管機關宜通盤檢討相關規範之必要性與妥適性,並提案增訂金融機構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相關法律授權之明文。
(二)可善用大數據或區塊鍵等科技再進行跨銀行別之查核
提供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要求提供之資料,係以「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為標的。惟實務上,網路詐騙常透過集團作業,若鎖定「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為標的,則可能遺漏藉由不同人或不同帳戶者;諸如:利用共謀者或人頭帳戶而予以規避,爰建議主管機關可善用大數據或區塊鍵等科技再進行跨銀行別之查核。
(三)加強網路消費糾紛涉及逃漏稅之通報,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針對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之被檢舉者,宜由財政部函請相關受理機關或組織,要求針對涉嫌逃漏稅者,加強主動通報相關稽徵機關予以查處之作業,以避免不肖業者藉由網路交易推銷不良商品,加以逃漏稅以降低成本,且破壞交易安全,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逆選擇現象。
撰稿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