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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印尼三姊妹居留問題檢視《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7月 更新日期:111年7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751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從印尼三姊妹居留問題檢視《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刑法》
三、背景說明
(一)今(2022)年初,報載:印尼籍三姊妹,自幼隨父母來臺,大姊現為臺北市立中山女中資優生,志在學醫,卻因父母不諳《銀行法》而被判刑確定 ,雖經宣告緩刑 ,面臨被遣返壓力。
(二)移民署在同年2月16日下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邀集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等出席召開審查會,三姊妹父母也參加會議陳述意見,嗣後做成決議,不予強制驅逐出國,並協助其居留事宜 。
四、探討研析
(一)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9款規定,外國人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過失犯於法有特別規定者,仍得予以處罰(《刑法》第12條),而(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經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可見,經緩刑宣告者,顯然較諸因過失犯罪而未經緩刑宣告者,有更值得免於處罰之情節。
(三)既然,外國人因「過失犯罪」而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規定,移民署尚且無須「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顯然經「緩刑宣告」者,更有理由免於強制驅逐出國。
(四)惟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明文規定,除當事人(1)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或(2)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或(3)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或(4)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外,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實務上,經緩刑宣告者反而比過失犯罪未經緩刑宣告者,(1)當事人必須經歷更多的折騰,(2)主管機關更須為此增添作業流程,而且(3)可能出現兩歧結果,遭受其公平性之質疑。
(五)茲建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以明文規定,原則上外國人經緩刑者得免於強制驅逐出國,除有特殊情形,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規定召開審查會。

撰稿人:李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