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臺灣發展地熱能發電之簡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曾耀民 編號:R01756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臺灣發展地熱能發電之簡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三、背景說明
(一)近年來政府致力推動再生能源發電,2019年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希望於2025年達成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2,700萬瓩(27,000MW),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例達20%。惟截至2021年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1,158.5萬瓩(11,585 MW),占總發電裝置容量5,938萬瓩之19.5%,再生能源發電量為174億度(17,400GWh),占總發電量比例為6.0% ,其裝置容量及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例,與2025年發展目標仍有相當距離。
(二)前揭截至2021年底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中,其中慣常水力2,094 MW,地熱發電5MW,太陽光電7,700 MW,風力發電1,062 MW,生質能發電92 MW,廢棄物發電632 MW;再生能源發電量共17,428,320千度,其中慣常水力3,469,040千度,地熱發電9,074千度,太陽光電7,968,746千度,風力發電2,208,638千度,生質能發電169,277千度,廢棄物發電3,603,545千度 。而攸關地熱發電裝置容量僅5MW,與2025年設定目標200MW仍相去甚遠。
(三)為緩解氣候變遷,防止生態環境惡化,致力發展再生能源發電是政府既定之政策,然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之現況,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及地熱能發電均是必須加強推動之項目,其中以地熱能發電落後比率最多,應急起直追,迎頭趕上。
四、探討研析
(一)臺灣蘊藏地熱能可為基載電力
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帶(Ring of Fire)的美國、日本、菲律賓、印尼、紐西蘭、墨西哥等國家已開發地熱能多年,臺灣卻進展相當緩慢。臺灣的溫泉約百餘處,地熱的分布與溫泉有密切關聯,具有地熱能的區域約有30餘處。重要的淺層地熱潛能區包括大屯山、清水、土場、廬山、金崙、知本、寶來與瑞穗等 。目前全臺已商轉電廠僅宜蘭清水(結元能源開發)和臺東知本(安葆電能)兩處 。以宜蘭清水而言,目前因為地方輸電饋線滿載,只申請到併網4.2MW,但地底蘊藏的總能量遠高於此。據評估清水的地熱能蘊藏量至少有30MW,但需要擴充饋線 。
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是當前我們發展再生能源之主力,然而,太陽光電需白天日照時才能發電,風力發電則須倚靠風力帶動風力發動機(又稱風電渦輪機)始能產生電力,兩者皆有不穩定之缺憾。因此之故,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雖已顯著提升,但是發電量占比進展仍相當有限。鑑於地熱能是可以全天運轉之基載電力,為優質而穩定之綠電來源,值得政府及民間投入更多資源加速發展。
(二)發展地熱發電宜加速落實
過去地熱能開發除依《溫泉法》、《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的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森林法》、《國家公園法》、《地質法》、《災害防救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辧理,流程耗時,開發困難。今(111)年6月27日經濟部成立「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積極輔導業者及地方政府善用中央政府資源,分攤探勘風險,協調建立地熱開發適宜之行政程序,加速推廣設置地熱發電設備。經濟部並已於6月21日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為建立地熱能發電友善發展環境,增訂開發、探勘許可之申請及審查程序,使適用法規有更明確規範。惟查該預告草案第15條之2規定,地熱能開發許可之有效期間為5年,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1年。考量地熱能探勘不易,發電裝置投入金額龐大,展延期限似不宜過短(參照現行礦業法規定,採礦權以20年為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20年)。另外,預告草案第15條之5規定,申請地熱能探勘或開發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土地,應於申請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辧理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為積極促進業者規劃開發地熱能,可考慮仿效紐西蘭與當地土著毛利人合作開發地熱能發電之方式。紐西蘭協助毛利人成立信託公司作為溝通平台,除方便共享地熱能開發利益,並可兼顧環境保護與滿足當地住民之需求 。
撰稿人:曾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