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登山活動管理規範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758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加強登山活動管理規範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國家公園法、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三、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台灣野外地區緊急救護協會推行加壓艙計畫,在多處高山山屋放置加壓艙,6年來成功救援60人,最近發現聖稜線素密達山屋加壓艙儲存桶遭塞廚餘垃圾;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呼籲山友自律 。
(二)行政院秉持「向山致敬」的精神,於民國108年著手推動「山林開放」政策,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以「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積極推動山林開放,期盼民眾「敬山、進山,也要淨山」。政府以開放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但也告訴山友,政府的責任不是無限,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並協調各縣市修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 。
(三)當眾多山友紛紛走入山域,卻有不少民眾讓自己與山林環境陷入危機。10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民眾無法出國,加上觀光局大力推廣「脊梁山脈旅遊年」鼓勵國人登山健行,登山人口自該年起忽然大增,熱門山徑人滿為患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山域事故統計分析」,109年及110年山域事故發生件數分別為454件及398件,較前五年平均件數221件大量增加。登山客隨意丟棄垃圾、廢棄物的狀況更層出不窮。
四、探討研析
(一) 宜由中央統一訂定合理的登山管理規範
為防範未然,避免搜救人員疲於奔命,浪費國家搜救資源,臺中市政府於105年1月24日公布施行《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等地方政府陸續制定公布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明定進入特殊管制山域不得變更登山路線、領隊或任一隊員需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強制辦理登山綜合保險、搜救費用由事故者承擔等規範,且若違反規定將處數千元至數萬元的罰鍰 ,登山界認為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只是變相的封山,呼籲修訂或廢除各地登山自治條例的聲浪始終未歇。
此外,登山綜合險實際上並不包含航空器費用,所以這個保險只是象徵性地符合規定,實際的搜救費用仍是由納稅人買單,無法遏止資源的濫用。由於臺灣高山不少位於縣市交界,並非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立法規範,而救難涉及裝備、工具、人員等部分,也有必要由中央統籌。故應廣納登山界專業意見,檢討改進現行登山管理制度,由中央統一訂定相關規範。
(二) 適度提高違反禁止事項之罰則,以提升國人維護山林意識
《國家公園法》第13條明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之行為,包括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及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違反禁止行為之相關罰則定於第24條至第26條,其罰金或罰鍰皆為1千元以下。對於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相關罰則於61年公布施行迄今未曾進行修正 ,其罰則顯然過低,無法有效嚇阻,宜適度提高罰鍰,以提升國人維護山林意識,達到生態保育之目的。
撰稿人:吳淑青
一、 題目:加強登山活動管理規範之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國家公園法、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三、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台灣野外地區緊急救護協會推行加壓艙計畫,在多處高山山屋放置加壓艙,6年來成功救援60人,最近發現聖稜線素密達山屋加壓艙儲存桶遭塞廚餘垃圾;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呼籲山友自律 。
(二)行政院秉持「向山致敬」的精神,於民國108年著手推動「山林開放」政策,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以「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積極推動山林開放,期盼民眾「敬山、進山,也要淨山」。政府以開放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但也告訴山友,政府的責任不是無限,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並協調各縣市修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 。
(三)當眾多山友紛紛走入山域,卻有不少民眾讓自己與山林環境陷入危機。10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民眾無法出國,加上觀光局大力推廣「脊梁山脈旅遊年」鼓勵國人登山健行,登山人口自該年起忽然大增,熱門山徑人滿為患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山域事故統計分析」,109年及110年山域事故發生件數分別為454件及398件,較前五年平均件數221件大量增加。登山客隨意丟棄垃圾、廢棄物的狀況更層出不窮。
四、探討研析
(一) 宜由中央統一訂定合理的登山管理規範
為防範未然,避免搜救人員疲於奔命,浪費國家搜救資源,臺中市政府於105年1月24日公布施行《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等地方政府陸續制定公布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明定進入特殊管制山域不得變更登山路線、領隊或任一隊員需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強制辦理登山綜合保險、搜救費用由事故者承擔等規範,且若違反規定將處數千元至數萬元的罰鍰 ,登山界認為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只是變相的封山,呼籲修訂或廢除各地登山自治條例的聲浪始終未歇。
此外,登山綜合險實際上並不包含航空器費用,所以這個保險只是象徵性地符合規定,實際的搜救費用仍是由納稅人買單,無法遏止資源的濫用。由於臺灣高山不少位於縣市交界,並非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立法規範,而救難涉及裝備、工具、人員等部分,也有必要由中央統籌。故應廣納登山界專業意見,檢討改進現行登山管理制度,由中央統一訂定相關規範。
(二) 適度提高違反禁止事項之罰則,以提升國人維護山林意識
《國家公園法》第13條明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之行為,包括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及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違反禁止行為之相關罰則定於第24條至第26條,其罰金或罰鍰皆為1千元以下。對於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相關罰則於61年公布施行迄今未曾進行修正 ,其罰則顯然過低,無法有效嚇阻,宜適度提高罰鍰,以提升國人維護山林意識,達到生態保育之目的。
撰稿人:吳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