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住者「有」其屋之關鍵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761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落實住者「有」其屋之關鍵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所得稅法》及《住宅法》
三、背景說明
(一)報載:近期房市受到疫情急速攀升,以及升息、政策面打炒房等政經情勢上的負面氛圍影響,走入冷靜期。雖然看屋人數減少,但成交率卻沒變少,且房價未見下修,老屋改建協會理事長胡偉良直言,「因為華人愛投資買房、炒房是出了名的」,「華人這種對房屋產權的宗教般狂熱,就是高房價的根本原因」,據其分析有3原因:(1)華人對於租屋有不確定性感,而寧願買斷房地產權;(2)若沒買房設籍,不利於子女就學,難能享受城市優於鄉村的教育、醫療、交通等資源;(3)欠缺安全可靠的投資渠道,乃致偏愛房地產投資 。
(二)此外,民眾收入增幅遠遠追趕不上房價漲幅。以1,000萬元的房子為例,如果每年上漲5%就是50萬元,而民眾每月有5萬元的薪資,即使每年調漲10%,也不過6萬元,遠遠跟不上房價的上漲,更成為民眾非買房產不可的原因 。既然如此,政府戮力於提升國民所得,也難以解決人民自購自有住宅,莫如另謀解決之道。
四、探討研析
(一)價格取決於供給與需求之平衡,當競逐者眾,而供給難以滿足需求時,價格則持續上漲。因此,吸引更多的投資,繼續推高價格,直至後繼無力才會停止價格上漲,或反轉下跌。需求固以使用為基礎,但交換獲利也會創造需求。17世紀荷蘭鬱金香狂熱事件為供給、需求與價格變化之典型。鬱金香原屬富人賞心悅目的生活需求,當該需求隨著荷蘭之經濟發展而增加,且其名品取得不易,買賣獲利機會大,逐漸發展為全民運動,不但競相投入鬱金香之培育與買賣,價格隨之爆漲,而吸引更多人投資,並衍生可觀的信用交易,乃致其價格被推升到後繼無人的境地,之後隨而暴跌,最後經主政者終止鬱金香交易而落幕,號稱史上第一次金融泡沫 。
(二)人類生活離不開房地產,不買也要租。自住有餘,得以出租,當然值得多買;不出租而轉賣,可以賺取價差,也值得多買。於是,在使用需求之外,形成以交換為目的之投資。臺灣的空屋率,高居不下,且少子化趨勢日益嚴重,房地價格並未隨之下跌,顯見以房地產投資營利為目的之現象日益明顯,絕非可以單純解讀為離鄉背井,留下無人居住的祖產所致現象;甚至可能係為利於買賣減稅之需,乃刻意閒置不供營業或出租(《土地稅法》第34條),而形成空屋 。
(三)提供購屋補助,固然可以幫助人民購買住宅,但也因此增加買方力道,有助漲效果。同理,壓低房地價格,看似可以讓更多人有能力買房,但也幫助多屋者可以買更多房屋,也增添買方力道。因此,當民眾偏愛買入房地產時,若以不當方式壓低房地價格,或提供更多購屋補助,徒然提升買方(需求)的力道,反而會助漲,所以是治標不治本。
(四)解決居住問題,原本只須取得房地使用權,而不以取得所有權為必要,即使用借貸、租賃、地上權、典權均是取得房地使用權的手段。所以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而制定之《住宅法》有將近1/2之條文涉及以專供出租之社會住宅,用以解決無自有住宅者之居住問題。
(五)綜上所論,吾人為解決住者「有」其屋,無庸著重於房地價格高低,而應亟思如何解決下列問題:(1)讓有居住需求者,有充裕的住宅得以承租;(2)讓閒置不用的空屋,更願意投入出租市場。其手段不應止於獎勵出租,更應加重閒置住宅的房地持有稅(現行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及其交易稅(即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減少閒置不用的住宅持有與交易成本,以促使住宅充分利用於居住,而非賺取差價的交易。出租住宅供給增加,有助於租金趨向合理化,也足以緩和購宅需求,引導住宅市場朝向使用需求發展,降低交換需求,間接使得交易價格合理化。
(六)茲建議如下:(1)自用與出租住宅之認定,以設定戶籍為依據。(2)自用與出租之減稅,以每一設籍人口的使用面積為準,而非當前以面積不確定的「戶」為基準。(3)超出人均居住面積的住宅,採累進稅率課以重稅,以呼應「囤房稅」的呼聲;但較諸以「戶」為單位,更能落實量能課稅,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必須全面檢討並修正現行的《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條文。
撰稿人:李基勝
一、題目:落實住者「有」其屋之關鍵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所得稅法》及《住宅法》
三、背景說明
(一)報載:近期房市受到疫情急速攀升,以及升息、政策面打炒房等政經情勢上的負面氛圍影響,走入冷靜期。雖然看屋人數減少,但成交率卻沒變少,且房價未見下修,老屋改建協會理事長胡偉良直言,「因為華人愛投資買房、炒房是出了名的」,「華人這種對房屋產權的宗教般狂熱,就是高房價的根本原因」,據其分析有3原因:(1)華人對於租屋有不確定性感,而寧願買斷房地產權;(2)若沒買房設籍,不利於子女就學,難能享受城市優於鄉村的教育、醫療、交通等資源;(3)欠缺安全可靠的投資渠道,乃致偏愛房地產投資 。
(二)此外,民眾收入增幅遠遠追趕不上房價漲幅。以1,000萬元的房子為例,如果每年上漲5%就是50萬元,而民眾每月有5萬元的薪資,即使每年調漲10%,也不過6萬元,遠遠跟不上房價的上漲,更成為民眾非買房產不可的原因 。既然如此,政府戮力於提升國民所得,也難以解決人民自購自有住宅,莫如另謀解決之道。
四、探討研析
(一)價格取決於供給與需求之平衡,當競逐者眾,而供給難以滿足需求時,價格則持續上漲。因此,吸引更多的投資,繼續推高價格,直至後繼無力才會停止價格上漲,或反轉下跌。需求固以使用為基礎,但交換獲利也會創造需求。17世紀荷蘭鬱金香狂熱事件為供給、需求與價格變化之典型。鬱金香原屬富人賞心悅目的生活需求,當該需求隨著荷蘭之經濟發展而增加,且其名品取得不易,買賣獲利機會大,逐漸發展為全民運動,不但競相投入鬱金香之培育與買賣,價格隨之爆漲,而吸引更多人投資,並衍生可觀的信用交易,乃致其價格被推升到後繼無人的境地,之後隨而暴跌,最後經主政者終止鬱金香交易而落幕,號稱史上第一次金融泡沫 。
(二)人類生活離不開房地產,不買也要租。自住有餘,得以出租,當然值得多買;不出租而轉賣,可以賺取價差,也值得多買。於是,在使用需求之外,形成以交換為目的之投資。臺灣的空屋率,高居不下,且少子化趨勢日益嚴重,房地價格並未隨之下跌,顯見以房地產投資營利為目的之現象日益明顯,絕非可以單純解讀為離鄉背井,留下無人居住的祖產所致現象;甚至可能係為利於買賣減稅之需,乃刻意閒置不供營業或出租(《土地稅法》第34條),而形成空屋 。
(三)提供購屋補助,固然可以幫助人民購買住宅,但也因此增加買方力道,有助漲效果。同理,壓低房地價格,看似可以讓更多人有能力買房,但也幫助多屋者可以買更多房屋,也增添買方力道。因此,當民眾偏愛買入房地產時,若以不當方式壓低房地價格,或提供更多購屋補助,徒然提升買方(需求)的力道,反而會助漲,所以是治標不治本。
(四)解決居住問題,原本只須取得房地使用權,而不以取得所有權為必要,即使用借貸、租賃、地上權、典權均是取得房地使用權的手段。所以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而制定之《住宅法》有將近1/2之條文涉及以專供出租之社會住宅,用以解決無自有住宅者之居住問題。
(五)綜上所論,吾人為解決住者「有」其屋,無庸著重於房地價格高低,而應亟思如何解決下列問題:(1)讓有居住需求者,有充裕的住宅得以承租;(2)讓閒置不用的空屋,更願意投入出租市場。其手段不應止於獎勵出租,更應加重閒置住宅的房地持有稅(現行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及其交易稅(即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減少閒置不用的住宅持有與交易成本,以促使住宅充分利用於居住,而非賺取差價的交易。出租住宅供給增加,有助於租金趨向合理化,也足以緩和購宅需求,引導住宅市場朝向使用需求發展,降低交換需求,間接使得交易價格合理化。
(六)茲建議如下:(1)自用與出租住宅之認定,以設定戶籍為依據。(2)自用與出租之減稅,以每一設籍人口的使用面積為準,而非當前以面積不確定的「戶」為基準。(3)超出人均居住面積的住宅,採累進稅率課以重稅,以呼應「囤房稅」的呼聲;但較諸以「戶」為單位,更能落實量能課稅,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必須全面檢討並修正現行的《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條文。
撰稿人:李基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