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之關鍵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1766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囤房稅之關鍵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地方稅法通則》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三、背景說明
(一)報載:臺灣房屋的持有成本已經低到不可思議,許多擁屋大戶「寧空不租」,導致目前有110萬戶空屋,但房價所得比仍然相當高,且租金指數連年上漲!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黃耀輝於論壇上表示,房屋持有成本低、交易利得稅負低,都是房價高漲的原因。政治大學教授曾巨威則呼籲,擴大房地實價課稅範圍,包括財產權也應走向房地合一,且應由中央開徵囤房稅,並恢復部分奢侈稅。
(二)本(第10)屆立法委員亦有囤房稅之相關提案。但其計徵方式均以「戶」數為標準,而未見有採「面積」者。
四、探討研析
(一)租稅改革固不容忽略全國多數人之生活品質,但也不能以前者為富豪、囤房與炒房者減免租稅負擔之煙幕,導致房屋稅之實質負擔(房屋稅及地價稅)低於汽機車之牌照稅,造成租稅負擔失衡,不能落實量能課稅,更造成實質的不公平。
(二)創制囤房稅首應先確定立法目的,係爲解決地方財政,或為促進屋盡其用。若為前者,理當開放給地方政府全權決定,並應同時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權限(即中央對地方補助標準),以免地方請客(課輕稅造成地方財政缺口),而由中央付帳(由中央補助地方財政缺口)。若為後者,宜考慮房產全國總歸戶,且自住者課以輕稅,出租者略高,閒置不用則重課其稅,才能有效促進空屋的使用。以上涉及《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地方稅法通則》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全面檢討,而非單純的修正《房屋稅條例》得以竟其功。
(三)住宅用房屋有大有小,大者可達數百坪,小者不超過十坪;且毗連而有共同出入通道者,尚能合併為單一建號(一戶),或分割為數個建號(多戶)。因此,以「戶」為計徵「囤房稅」之標準,顯然不夠精確,極不妥當。蓋有小坪數住屋數十戶者,其總面積或不如大面積者二、三戶。對前者按戶數課徵囤房稅,而後者卻免徵。或者,擁有數十戶未達房屋稅起徵點(《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的小面積房屋數十戶,總面積數百坪,得以免稅;但一戶約卅坪的常見住家,卻應繳稅。以上實例,極不恰當,卻能因循數十年,視而不見!因此,創制囤房稅之前,應重新檢討住屋計算單位,仍否應繼續採用戶數?或應改弦易轍,以面積計算。以上則應同時修正《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也非單純修正《房屋稅條例》即可達成目標。
(四)現行《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以「房屋現值」與「公告地價」房地之課稅基礎,二者均遠離市場行情價格甚遠,根據學者研究約僅1/5而已,因此該租稅負擔甚輕。惟若全面調漲,而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為稅基,勢必造成當前自住者稅賦大增(約提高為5倍),甚至難以負擔。但以現有制度加徵為10倍,對於囤房及炒房者之負擔卻極為有限,難以發揮壓抑效果。所以,囤房稅之創制,應全面檢討前揭稅制,俾能如何不增加當前多數自住者之租稅負擔,但又能增加囤房與炒房者之租稅負擔,促使其出售或出租釋出閒置不用之住宅,以解決當前的居住問題。
撰稿人:李基勝
一、題目:囤房稅之關鍵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地方稅法通則》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三、背景說明
(一)報載:臺灣房屋的持有成本已經低到不可思議,許多擁屋大戶「寧空不租」,導致目前有110萬戶空屋,但房價所得比仍然相當高,且租金指數連年上漲!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黃耀輝於論壇上表示,房屋持有成本低、交易利得稅負低,都是房價高漲的原因。政治大學教授曾巨威則呼籲,擴大房地實價課稅範圍,包括財產權也應走向房地合一,且應由中央開徵囤房稅,並恢復部分奢侈稅。
(二)本(第10)屆立法委員亦有囤房稅之相關提案。但其計徵方式均以「戶」數為標準,而未見有採「面積」者。
四、探討研析
(一)租稅改革固不容忽略全國多數人之生活品質,但也不能以前者為富豪、囤房與炒房者減免租稅負擔之煙幕,導致房屋稅之實質負擔(房屋稅及地價稅)低於汽機車之牌照稅,造成租稅負擔失衡,不能落實量能課稅,更造成實質的不公平。
(二)創制囤房稅首應先確定立法目的,係爲解決地方財政,或為促進屋盡其用。若為前者,理當開放給地方政府全權決定,並應同時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權限(即中央對地方補助標準),以免地方請客(課輕稅造成地方財政缺口),而由中央付帳(由中央補助地方財政缺口)。若為後者,宜考慮房產全國總歸戶,且自住者課以輕稅,出租者略高,閒置不用則重課其稅,才能有效促進空屋的使用。以上涉及《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地方稅法通則》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全面檢討,而非單純的修正《房屋稅條例》得以竟其功。
(三)住宅用房屋有大有小,大者可達數百坪,小者不超過十坪;且毗連而有共同出入通道者,尚能合併為單一建號(一戶),或分割為數個建號(多戶)。因此,以「戶」為計徵「囤房稅」之標準,顯然不夠精確,極不妥當。蓋有小坪數住屋數十戶者,其總面積或不如大面積者二、三戶。對前者按戶數課徵囤房稅,而後者卻免徵。或者,擁有數十戶未達房屋稅起徵點(《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的小面積房屋數十戶,總面積數百坪,得以免稅;但一戶約卅坪的常見住家,卻應繳稅。以上實例,極不恰當,卻能因循數十年,視而不見!因此,創制囤房稅之前,應重新檢討住屋計算單位,仍否應繼續採用戶數?或應改弦易轍,以面積計算。以上則應同時修正《房屋稅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也非單純修正《房屋稅條例》即可達成目標。
(四)現行《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以「房屋現值」與「公告地價」房地之課稅基礎,二者均遠離市場行情價格甚遠,根據學者研究約僅1/5而已,因此該租稅負擔甚輕。惟若全面調漲,而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為稅基,勢必造成當前自住者稅賦大增(約提高為5倍),甚至難以負擔。但以現有制度加徵為10倍,對於囤房及炒房者之負擔卻極為有限,難以發揮壓抑效果。所以,囤房稅之創制,應全面檢討前揭稅制,俾能如何不增加當前多數自住者之租稅負擔,但又能增加囤房與炒房者之租稅負擔,促使其出售或出租釋出閒置不用之住宅,以解決當前的居住問題。
撰稿人:李基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