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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1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771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已於6日落幕,共提出118點結論性意見 ,有待落實。根據報載 ,身心障礙者薪資僅約全國平均7成,近年就業率僅2成,貧窮比率和遭受家暴被害人數年增率都是全國平均二、三倍以上;且根據勞動部統計,108年15歲以上身心障礙就業者每月經常性薪資或收入為2萬8,000多元,明顯低於同期全體國民的4萬多元。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資料顯示,截至111年第1季,全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9萬5,464人,以65歲以上人數最多(54萬5,300人),50至59歲次之(19萬2,548人),其次為30至34歲(13萬9,408人)及60至64歲(13萬711人) 。以近5年人數來看,則增加28,014人。
(三)從統計可以發現,排除65歲以上的退休人口,身心障礙者年齡多為落在50至64歲的中高齡者,達27%;若考量身心障礙者具就業能力個別狀況之就業情形,其勞動力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僅20.7%、失業率則為8.1% ,與我國中高齡者勞參率64.7%,及全國勞參率59.12%,失業率3.74% 相較,勞參率偏低、失業率則偏高。其相關問題,值得重視。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規定,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政策採「定額進用制」,即各級政府單位、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一定人數者,應進用一定人數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未達標準之機關(構),則應依本法第43條規定,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適度提高本法第43條差額補助費之金額
本法的前身為殘障福利法,其第17條第2項即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僱用殘障者人數超過其僱用總人數3%以上者,應予獎勵」,後續在79年修法時則納入強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規定。換言之,我國對強制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立法已超過30年,但以近5年的統計 發現,法定進用人數近年約在6萬1,000人左右,增加趨勢平緩;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則呈現逐年緩步增加現象,顯見透過強制繳納差額補助費挹注就業基金來扶助身心障礙者之方式,有其瓶頸。從德國、法國的經驗也發現,該制度雖可提升就業機會,卻僅能維持在固定水準的穩定狀態,難以向上突破 。若與近年身心障礙者人數逐漸增加的情形而言,其效果亦有待加強。
對於未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可依本法第43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為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違反者,勞工主管機關除得公告外,尚有延期需繳納滯納金的處罰規定。第44條第2項則明定就業基金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1/2計算。目前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5,250元。
換言之,對於不願意落實定額進用制度這項社會責任的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與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法律效果是相同的。而對於落實CRPD第27條促進身心障礙者於勞動市場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或促進身心障礙者於開放之勞動市場獲得工作經驗的精神而言,更是不足。爰建議宜考量承擔社會責任的進用機關與未進用者之差異,適度提高本法第43條差額補助費之金額。
(二)對積極辦理身心障礙者薪資、福利及擴展職涯發展之機關(構)宜優予獎勵
研究發現,目前長期推動的定額進用制度無助於改變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態度,也未必能達到促進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的目的 。亦即,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包括機會均等及同工同酬的權利,以及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事項之歧視,成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重要關鍵。本法第40條也有相應的條文,違者將依第8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惟成效似乎仍可加以提升。
考量本法之定額進用制度對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已有初步保障,建議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支持,宜朝薪資、福利及擴展職涯發展等面向持續努力,以消弭職場歧視意識並充分落實我國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對於積極辦理前述身心障礙者薪資、福利及擴展職涯發展之機關(構),宜依本法第44條、第45條之規定,優予獎勵。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