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期貨交易詐騙廣告之查處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775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虛擬貨幣期貨交易詐騙廣告之查處
二、議題所涉法規
期貨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三、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傳出照片遭冒用於虛擬貨幣相關詐騙廣告 。」
(二)郭台銘辦公室今(111)年7月30日在臉書(Facebook)粉絲團發出聲明表示:「律師團隊已聯繫主管機關啟動追查,呼籲民眾切莫誤信詐騙,以保障個人財產安全 。」又早在3月6日郭台銘辦公室指出:「坊間以郭台銘名義傳播投資或其他不實訊息,意圖詐取民眾資訊或錢財,辦公室會向社群平台業者檢舉,並向刑事警察局報案。因詐騙手法不斷翻新,民眾應提高警覺,避免受騙 。」
四、探討研析
(一)非期貨商經營虛擬貨幣期貨交易涉及期貨交易法之刑責
據相關報導,前揭廣告係以虛擬貨幣之期貨交易(Bitcoin Future) 為標的。關於期貨交易之定義,期貨交易法第3條定有明文,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第2項規定:「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準此,期貨交易屬於金融商品,而期貨商屬於特許行業。因之,前揭廣告以虛擬貨幣之期貨交易為標的,若行為人未具備為合法期貨商之身分,卻冒用名人之名義招攬期貨交易業務,即非期貨商卻招攬期貨交易,將可能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相關刑責之規定。
(二)加強詐騙廣告偵辧並明定非金融服務業之人相關罰則
前揭涉嫌詐騙之行為,若東窗事發,又若符合前揭期貨交易法之相關法令,則須被繩之以法。又因為有些投資人警覺性較高,其未必得逞。然而,實際上很多人遇上了,總覺得不勝其煩,也擔心有些人一時不察可能就受騙而遭受財產損失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今年上半年詐欺案件破獲12,979件,較110年同期增加1,631件、14.37%,查扣金額約新臺幣(以下同)4億2,000萬餘元,較110年同期增加約3,700萬餘元 。至於投資人之財損多少?尚乏官方公開之統計資料。因此,投資人實際受騙狀況如何?財損多少?又藉由官方偵辦後取回多少?又行為人受到多少法律制裁?等等,外界均無以得知。
經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明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另關於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服務相關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在案,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之1所定相關行政罰鍰規定處罰 。再者,前揭規定適用於「金融服務業 」,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相關金融法律之規定,相關行業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非經許可之合法業者,擅自為之,以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為例,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對於「非金融業者」所為之廣告,因行為主體不構成相關處罰之要件,致無法以前揭相關罰則相繩。為避免或減少國人受騙而產生財產上之損失,建議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應加強類似虛擬貨幣期貨交易等金融詐騙之查處與偵辧,並將相關案例公開以為警惕。同時,對於相關廣告,在未有人受騙進行交易而受損失之前,依前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規定,將難以相繩,爰建議宜檢討修正相關法令,明定非金融服務業之人刊登、播放涉及金融業務廣告等行為時之處罰規定。
撰稿人:謝碧珠
一、題目:虛擬貨幣期貨交易詐騙廣告之查處
二、議題所涉法規
期貨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三、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傳出照片遭冒用於虛擬貨幣相關詐騙廣告 。」
(二)郭台銘辦公室今(111)年7月30日在臉書(Facebook)粉絲團發出聲明表示:「律師團隊已聯繫主管機關啟動追查,呼籲民眾切莫誤信詐騙,以保障個人財產安全 。」又早在3月6日郭台銘辦公室指出:「坊間以郭台銘名義傳播投資或其他不實訊息,意圖詐取民眾資訊或錢財,辦公室會向社群平台業者檢舉,並向刑事警察局報案。因詐騙手法不斷翻新,民眾應提高警覺,避免受騙 。」
四、探討研析
(一)非期貨商經營虛擬貨幣期貨交易涉及期貨交易法之刑責
據相關報導,前揭廣告係以虛擬貨幣之期貨交易(Bitcoin Future) 為標的。關於期貨交易之定義,期貨交易法第3條定有明文,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第2項規定:「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準此,期貨交易屬於金融商品,而期貨商屬於特許行業。因之,前揭廣告以虛擬貨幣之期貨交易為標的,若行為人未具備為合法期貨商之身分,卻冒用名人之名義招攬期貨交易業務,即非期貨商卻招攬期貨交易,將可能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相關刑責之規定。
(二)加強詐騙廣告偵辧並明定非金融服務業之人相關罰則
前揭涉嫌詐騙之行為,若東窗事發,又若符合前揭期貨交易法之相關法令,則須被繩之以法。又因為有些投資人警覺性較高,其未必得逞。然而,實際上很多人遇上了,總覺得不勝其煩,也擔心有些人一時不察可能就受騙而遭受財產損失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今年上半年詐欺案件破獲12,979件,較110年同期增加1,631件、14.37%,查扣金額約新臺幣(以下同)4億2,000萬餘元,較110年同期增加約3,700萬餘元 。至於投資人之財損多少?尚乏官方公開之統計資料。因此,投資人實際受騙狀況如何?財損多少?又藉由官方偵辦後取回多少?又行為人受到多少法律制裁?等等,外界均無以得知。
經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明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另關於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服務相關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在案,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之1所定相關行政罰鍰規定處罰 。再者,前揭規定適用於「金融服務業 」,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相關金融法律之規定,相關行業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非經許可之合法業者,擅自為之,以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為例,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對於「非金融業者」所為之廣告,因行為主體不構成相關處罰之要件,致無法以前揭相關罰則相繩。為避免或減少國人受騙而產生財產上之損失,建議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應加強類似虛擬貨幣期貨交易等金融詐騙之查處與偵辧,並將相關案例公開以為警惕。同時,對於相關廣告,在未有人受騙進行交易而受損失之前,依前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規定,將難以相繩,爰建議宜檢討修正相關法令,明定非金融服務業之人刊登、播放涉及金融業務廣告等行為時之處罰規定。
撰稿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