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以下學校學生課業輔導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782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高中以下學校學生課業輔導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背景說明
(一)臺灣青年民主協會進行之國、高中暑期輔導調查發現,暑期輔導違規嚴重。64%學生反映學校暑期輔導上新進度,違反《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課程內容之規定;另有私校以「營隊」方式包裝暑期輔導 。
(二)教育部國教署強調「學生課外活動」為學校僅就本校學生所辦理的「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已有規定,所以學校不得假借「營隊」形式實施學生課業輔導。另外,教育部就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地方政府就其主管學校訂有相關規定。未來將持續透過相關會議、研習、行文,向各校加強宣導,不得假借營隊等課外活動名義實施課業輔導;並將不定期、主動到校,專案查核學校教學正常化落實情形,已將學校辦理情形,列為駐區視導人員重點視導項目 。
四、探討研析
(一)課業輔導之禁止規定宜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明確法源依據加強其法律規範效果
高中以下學校暑期輔導之所以違規如此嚴重,有高中教師反映考試引導教學,新課綱必修時數縮減,升學考試難度不減反增下,若暑期輔導不趕新進度,開學後根本上不完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建議調整大考題目設計,讓教學現場知道不用教過於艱澀的內容、不用藉由暑輔超前進度,如此才能使教學正常化 。
除了課程調整外,關於教學正常化的推動法規方面,於國中小部分,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複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第4點第2項第2款第3目)。高中部分,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學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的原則,包含由學生自由參加(第2點)、課業輔導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第3點)。另依據「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發布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規定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第9點)。
課業輔導時間攸關學生休息及休閒權利,但上述《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雖皆有禁止講授新進度之規定,但依其內容及性質僅為行政規則,其規範效力不足,宜提升至法律位階。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爰建議將課業輔導課程之禁止規定,增訂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1條,以明確法源依據及加強其法律規範效果,並供學校據以遵循。
(二)訂定教育視導之授權依據以強化學校正常教學之監督機制
為加強教學視導功能,教育部已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視導實施要點》,聘任課程督學協助教學視導,課程規劃及教師教學之輔導工作(第5點)。視導工作之實施,有定期視導及專案視導(第7點)。視導人員於視導期間,發現學校辦理校務績效卓越者,除予以公開表揚外,亦得簽請獎勵;如發現學校有績效不彰、經營不力或教學怠忽情形者,應輔導督促其有效改善,除列入年度考核外,並得簽請懲處(第8點)。該要點對督導方式、範圍、獎懲雖均有規範,惟並無法律授權依據,今(2022)年5月行政院函送本院審議之「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第38條增訂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故建議未來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時皆應訂定授權依據,以強化學校正常教學之監督機制。
撰稿人:趙俊祥
一、題目:高中以下學校學生課業輔導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背景說明
(一)臺灣青年民主協會進行之國、高中暑期輔導調查發現,暑期輔導違規嚴重。64%學生反映學校暑期輔導上新進度,違反《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課程內容之規定;另有私校以「營隊」方式包裝暑期輔導 。
(二)教育部國教署強調「學生課外活動」為學校僅就本校學生所辦理的「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已有規定,所以學校不得假借「營隊」形式實施學生課業輔導。另外,教育部就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地方政府就其主管學校訂有相關規定。未來將持續透過相關會議、研習、行文,向各校加強宣導,不得假借營隊等課外活動名義實施課業輔導;並將不定期、主動到校,專案查核學校教學正常化落實情形,已將學校辦理情形,列為駐區視導人員重點視導項目 。
四、探討研析
(一)課業輔導之禁止規定宜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明確法源依據加強其法律規範效果
高中以下學校暑期輔導之所以違規如此嚴重,有高中教師反映考試引導教學,新課綱必修時數縮減,升學考試難度不減反增下,若暑期輔導不趕新進度,開學後根本上不完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建議調整大考題目設計,讓教學現場知道不用教過於艱澀的內容、不用藉由暑輔超前進度,如此才能使教學正常化 。
除了課程調整外,關於教學正常化的推動法規方面,於國中小部分,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複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第4點第2項第2款第3目)。高中部分,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學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的原則,包含由學生自由參加(第2點)、課業輔導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第3點)。另依據「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發布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規定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第9點)。
課業輔導時間攸關學生休息及休閒權利,但上述《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雖皆有禁止講授新進度之規定,但依其內容及性質僅為行政規則,其規範效力不足,宜提升至法律位階。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爰建議將課業輔導課程之禁止規定,增訂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1條,以明確法源依據及加強其法律規範效果,並供學校據以遵循。
(二)訂定教育視導之授權依據以強化學校正常教學之監督機制
為加強教學視導功能,教育部已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視導實施要點》,聘任課程督學協助教學視導,課程規劃及教師教學之輔導工作(第5點)。視導工作之實施,有定期視導及專案視導(第7點)。視導人員於視導期間,發現學校辦理校務績效卓越者,除予以公開表揚外,亦得簽請獎勵;如發現學校有績效不彰、經營不力或教學怠忽情形者,應輔導督促其有效改善,除列入年度考核外,並得簽請懲處(第8點)。該要點對督導方式、範圍、獎懲雖均有規範,惟並無法律授權依據,今(2022)年5月行政院函送本院審議之「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第38條增訂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故建議未來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時皆應訂定授權依據,以強化學校正常教學之監督機制。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