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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生情緒行為問題處理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783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特教生情緒行為問題處理法制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三、 背景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 ,110學年度國小、國中及高中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共計9萬2,638人,其中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人數6,979人,占7.53%;自閉症學生人數15,879人,占17.14%,兩者合計占比24.67%。
(二)日前監察院調查報告發現 ,學校就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在校發生之情緒行為的處置有予以記過(曾有學校半學期要核記學生6大過、2小過懲處)、要求家長或機構陪讀、帶回、在家教育、自學、轉換安置場所等。又處遇過程中,屢屢以顧及案生及周遭學生安全為由,以強行帶離、肢體壓制或請警消人員協助強制送醫的極端方式處理,不符合正向行為支持原則,且形成校園對峙氛圍,造成學生及家長處於壓力的環境,無益改善個案情緒行為。具情緒行為問題學生的肢體衝撞或破壞行為,常是對外界的求援訊息,卻因學校負向處置造成更大的情緒壓力。監察院爰要求教育部督同各地方政府,尋求對學生有效的支持援助,期能解除家庭及校園師生的緊張困境 。
(三)《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每位學生都有接受適性教育的權利。而《特教法施行細則》第9條亦明定,針對具情緒與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應有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俾維護渠等學生的基本受教權,協助普通班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處理,使學生改善其行為問題,以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教育,同時亦兼顧其他學生安全無懼的需要,孕育適性的教育環境 。惟由前開監察院調查報告可以得見,具情緒與行為問題的身心障礙學生在融合教育中,並未得到妥適輔導與協助,最終遭排除在融合教育之外。爰有必要針對現行處理法制予以檢視並謀求改進之道。
四、 探討研析
(一)釐清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之定義
依《特教法》第3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區分為13種障礙類別,須透過專業評估及鑑定,才能確認其特殊教育需求。另根據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表示 ,實務上容易發生有「情緒行為問題」的學生,包括上開條文第8款的「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及部分第11款的「自閉症」學生。而《特教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係特別針對提供予「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惟何謂「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除了上述「情緒行為障礙」及部分「自閉症」學生外,其他障礙類別學生是否也有相同或類似問題,而須學校提供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查《特教法》及其相關子法就此未有明確定義,爰建議先針對其指稱對象及行為特徵等予以釐清,俾利明確釋義其規定及適切說明其範圍。
(二)增訂建置情支團隊之法源依據
雖然《特教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在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中,應有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但是行為功能分析需經長期培訓與實作,教育現場第一線教師欠缺相關知能,亟須情緒行為問題專業支援輔導團隊(簡稱情支團隊)到校諮詢,針對特殊的第二級或第三級個案提供輔導策略建議、檢視個別化教育計畫、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之訂定,並協助學校整合各項輔導資源。惟由於現行特教法規並未明文規定須設情支團隊,以至於全國各縣市設立情形相當分歧,甚至高達14個縣市並未設立,當中部分縣市或因經費人力資源貧乏而無力建置 。是以,為強化各縣市對渠等學生之特教支持,爰建議增訂建置情支團隊之法源依據。希冀藉由課予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各地方政府建置情支團隊之責,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其組織、任務、運作與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等相關事項訂定統一規範,俾使全國具情緒與行為問題的身心障礙學生均能獲得妥適輔導與協助。
(三)訂定特殊教育學生情緒行為問題處理準則
很多輔導理論都指出 ,身心障礙學生出現不當的情緒或行為,通常是隱藏求助原因的警訊,卻因校方或教師不當採用記過、處罰、嫌惡、約束、隔離和限制性的策略壓抑或消除行為問題,反而產生負面影響及造成惡性循環。有鑑於上開處置在在可能剝奪學生受教權及侵犯其人身自由,故應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復以校方及教師實務上欠缺運用正向行為支持策略之專業知能,爰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特殊教育學生情緒行為問題之處理,建立SOP,訂定全國一致性規範,以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