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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法律關係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787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法律關係之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三、背景說明
(一)隨著雲端運算、人工智慧及大數據等新科技的蓬勃發展,透過網路平台或應用程式,提供外送服務而崛起的新型態經濟勞動者快速增加,據報載全臺目前食品外送員(下稱外送員)已超過10萬人 。近來因外送員重大交通事故頻傳,外送員職業安全及勞動權益問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下稱平台)之管理並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各直轄市已陸續通過相關平台管理自治條例 。
(二)勞動部為釐清平台與外送員間法律關係,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同時併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以綜合判斷其是否適用相關勞動法令,從而提升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此外,為因應外送商品逐漸多元,勞動部已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擴大保護外送作業樣態,相關規定適用於各類型之外送員 。
(三)外送員具有工時零碎、彈性化,工作場所去空間化等特色,與傳統勞工存在明顯差異。若認定平台與外送員是「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須符合最低基本工資、工時上限等規定。若界定為「承攬」關係,原則上無法主張勞動法令上之權益。「僱傭」關係固然有助維護外送員權益,惟部分外送員認為會產生許多束縛,例如每日最高工時、休假等限制,所嚮往工作自由彈性及就業吸引力恐怕會消失 。若強制規定平台與外送員僅能簽訂勞動契約,恐有違私法自治原則之虞,並與部分外送員實際需求不符。平台與外送員間法律關係之定性,各界仍有歧見,容有討論空間。
(四)主要國家對於外送員權益保障政策與立法分述如下,美國2019 年加州第5號法案(AB-5),將外送員視為勞工,應給予勞動法令保障。2020年則通過加州第22號公投案(Prop. 22),將外送員認定為獨立承攬工作者。2021年前揭公投遭加州高等法院宣告違憲,顯見零工經濟與勞動權益角力戰仍持續進行 。德國2017年增訂民法第611a條,於僱傭與承攬二元架構之外,另闢「準勞工」立法路徑,對外送員等提供特別勞動保護規範 。西班牙、加拿大則將零工經濟者,定義為「中間工作者」,保障更多不同經濟模式下的勞動者。日本2016年推動再興戰略改革,勞動法令適用對象擴及非傳統受僱者,並加重勞務需求者之法律責任 。
四、探討研析
(一)訂定勞務契約示範條款
外送員工作性質跟勞務給付方式特殊,洵難以固定工時、固定工作地點、固定薪資等傳統勞動契約規範。若欲落實勞動法令對外送員的保障,或可跳脫「承攬制」或「僱傭制」二分法思維,爰建議由主管機關針對平台與外送員間的勞務關係態樣,擬訂不同勞務契約示範條款,載明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建立普遍最低保護原則。於私法自治前提下,供平台與外送員依其屬性及需求,選擇適用之勞務契約。
(二)積極輔導外送員成立工會,行使團結權
勞工依《工會法》規定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惟外送員因經濟地位較為弱勢、彼此間橫向聯繫不易,難以組成工會對抗平台所為單方決定的勞動條件。為協助外送員行使團結權,爰建議主管機關透過有效的政策協助,並運用各項獎補助措施,積極輔導外送員籌組工會並協助其健全發展,透過團體協商、行使爭議權等方式,爭取其應有之勞動權益。
(三)研議制定專法提供外送員多元性保障
主要國家對外送員權益,已定有特別之政策或法令作為保障。勞動部雖訂有「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近期亦將研議訂定「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 ,惟無論是指引或原則皆屬行政指導性質,對平台拘束力薄弱,保障外送員勞權有其侷限。為兼顧外送員工作特性及勞權保障,爰建議主管機關就外送員與平台間法律關係界定、勞動權益、職業安全等事項,參考各國立法例,研議制定外送員保障專法,在勞動光譜上制定更細緻之法規範,俾提供外送員多元性保障。
撰稿人:陳建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