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安全存量法制化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31日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788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天然氣安全存量法制化相關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天然氣事業法、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石油管理法
三、背景說明
(一)經濟部今(111)年8月3日曾表示,目前我石油安全存量天數約146天,天然氣約10至11天,煤炭約39天,平時已備妥存量,可充足供應無虞 。針對共軍8月4日開始在臺海周遭軍演,是否影響國內天然氣供應?經濟部次長曾文生8月15日說,演習前後,天然氣安全存量都是10至11天,這表示共軍演習期間,天然氣補給並未受到影響,能源補給船都如常進來臺灣完成靠卸作業 。但臺海危機地緣政治風險升高,工商團體憂心恐增加供電不穩定隱憂。
(二)天然氣為以甲烷為主之碳氫化合物,供應發電、工業及住宅部門等之用。燃氣發電在碳排放和空污排放量均較燃煤低,以天然氣取代部分燃煤發電係國際趨勢。我國天然氣99%依賴進口,臺灣現有永安及臺中2座LNG(液化天然氣)接收站、12座LNG儲槽,設計供應能力總計每年1,650萬公噸,由中油公司負責營運 。
(三)中央大學臺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梁啟源指出,臺灣天然氣儲槽周轉天數,遠低於韓國的53天、中國大陸的51天,及日本的36天。夏天颱風若肆虐一週,燃氣電廠恐將停擺。梁啟源說,我國推動能源轉型,天然氣發電占比114年之後將達50%,依賴度相當高,安全存量嚴重不足 。
四、探討研析
(一)為降低斷氣風險,我國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宜適度提高
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並由經濟部公告之「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其第3點規定,我國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自111年起至少為8天;自114年起至少為11天;自116年起至少為14天。儲槽容積天數亦僅16天至24天。
然而,為因應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天然氣發電需求大幅增加,未來其發電比例更要提高占比至50%始能滿足電力供應需要,可見其重要性與日俱增。另外,我國天然氣99%仰賴進口,天然氣進口並須以低溫高壓運氣船運輸,而臺灣距離天然氣產地遙遠,主要供應國:澳洲之運輸航期約為6天、巴布亞紐幾內亞為7至8.5天,占比最高之卡達則長達12天 。然颱風 、東北季風、地緣政治風險及船運航道等特殊狀況,均為天然氣冷凍船延遲靠港之影響因素。又上述日、韓、中國大陸之天然氣之週轉天數均大於我國甚多。因之,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實有適度提高之必要,以避免「斷氣」之風險。
(二)天然氣事業法修法方向:安全存量入「法」規範
據經濟部能源局官網「法定石油安全存量管理」 所載:「我國進口石油依存度高,儲備石油安全存量有其必要性。依石油管理法第24條,我國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國內銷售及使用量60日之安全存量......」同法第41條並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之罰鍰 ;相較之下,我國天然氣進口依賴度亦極高,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並未規定維持供氣穩定之安全存量具體標準。鑑於能源轉型下天然氣之重要性日增,建議天然氣之安全存量天數亦參照石油管理法於法律位階之「天然氣事業法」予以明定。
撰稿人:楊蕙如
一、題目:天然氣安全存量法制化相關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天然氣事業法、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石油管理法
三、背景說明
(一)經濟部今(111)年8月3日曾表示,目前我石油安全存量天數約146天,天然氣約10至11天,煤炭約39天,平時已備妥存量,可充足供應無虞 。針對共軍8月4日開始在臺海周遭軍演,是否影響國內天然氣供應?經濟部次長曾文生8月15日說,演習前後,天然氣安全存量都是10至11天,這表示共軍演習期間,天然氣補給並未受到影響,能源補給船都如常進來臺灣完成靠卸作業 。但臺海危機地緣政治風險升高,工商團體憂心恐增加供電不穩定隱憂。
(二)天然氣為以甲烷為主之碳氫化合物,供應發電、工業及住宅部門等之用。燃氣發電在碳排放和空污排放量均較燃煤低,以天然氣取代部分燃煤發電係國際趨勢。我國天然氣99%依賴進口,臺灣現有永安及臺中2座LNG(液化天然氣)接收站、12座LNG儲槽,設計供應能力總計每年1,650萬公噸,由中油公司負責營運 。
(三)中央大學臺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梁啟源指出,臺灣天然氣儲槽周轉天數,遠低於韓國的53天、中國大陸的51天,及日本的36天。夏天颱風若肆虐一週,燃氣電廠恐將停擺。梁啟源說,我國推動能源轉型,天然氣發電占比114年之後將達50%,依賴度相當高,安全存量嚴重不足 。
四、探討研析
(一)為降低斷氣風險,我國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宜適度提高
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並由經濟部公告之「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其第3點規定,我國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自111年起至少為8天;自114年起至少為11天;自116年起至少為14天。儲槽容積天數亦僅16天至24天。
然而,為因應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天然氣發電需求大幅增加,未來其發電比例更要提高占比至50%始能滿足電力供應需要,可見其重要性與日俱增。另外,我國天然氣99%仰賴進口,天然氣進口並須以低溫高壓運氣船運輸,而臺灣距離天然氣產地遙遠,主要供應國:澳洲之運輸航期約為6天、巴布亞紐幾內亞為7至8.5天,占比最高之卡達則長達12天 。然颱風 、東北季風、地緣政治風險及船運航道等特殊狀況,均為天然氣冷凍船延遲靠港之影響因素。又上述日、韓、中國大陸之天然氣之週轉天數均大於我國甚多。因之,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實有適度提高之必要,以避免「斷氣」之風險。
(二)天然氣事業法修法方向:安全存量入「法」規範
據經濟部能源局官網「法定石油安全存量管理」 所載:「我國進口石油依存度高,儲備石油安全存量有其必要性。依石油管理法第24條,我國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國內銷售及使用量60日之安全存量......」同法第41條並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之罰鍰 ;相較之下,我國天然氣進口依賴度亦極高,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並未規定維持供氣穩定之安全存量具體標準。鑑於能源轉型下天然氣之重要性日增,建議天然氣之安全存量天數亦參照石油管理法於法律位階之「天然氣事業法」予以明定。
撰稿人:楊蕙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