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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車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1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1790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自動駕駛車相關法制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背景說明
(一)報導指出,今(2022)年截至7月底,國道追撞緩撞車事故超過60件,且4成以上車輛配有駕駛輔助系統,交通部將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要求各車廠提供駕駛輔助資料,並邀業者討論,要找出自動駕駛系統有關缺失。全球電動車品牌不斷增加,僅是靜止物體感應,同款車也有不同結果,若駕駛輔助系統辨識車輛資料庫不全,系統無從判讀,國道撞車噩夢重臨 。
(二)近年來,世界各國眾多業者積極投入開發自動駕駛車(Autonomous Vehicle,又稱無人駕駛車或自駕車,以下簡稱自駕車)或自動駕駛系統(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根據國際汽車工程師學會(SAE)分類定義,依系統的參與程度,自動駕駛可分為6種等級:人工駕駛(L0)、輔助駕駛 (L1)、部分自動駕駛(L2)、條件自動駕駛 (L3)、高度自動駕駛 (L4)及完全自動駕駛 (L5)。
(三)學者專家對自動駕駛之看法:
1.近年來,自動駕駛技術已成為世界各國發展之重點,針對自駕 車規範的框架,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的標準,包含ISO 26262的國際標準(名為道路車輛功能安全),亦需要跟國際接軌 。
2.我國過去交通法規多以規範「駕駛人」為主要對象,待自駕車加入後,包含道路基礎設施、標號、車輛安全基準、車聯網、資安等,交通法規勢必得要有所因應與轉變。若是以國際趨勢來看,針對自駕車操作員要求分為「資格」及「行為」兩類,故相關法規也必須與技術安全審驗一步步到位 。
3.自駕車跨越科技世界與法秩序之間,形成國家立法之公私協力模式;智慧駕駛的法律規範,尤其是技術規範訂定,未來將是「私人立法」及「規範民營化」的重要示範領域 。
4.自駕車倫理規範,攸關未來自駕車法規範之制定,學者呼籲我國自2018年制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後,至今仍未確立自駕車倫理規範,不利於自駕車產業發展,應儘速完成相應修法 。
5.臺灣目前自駕車相關法規僅有上開實驗條例,尚停留於「實驗測試性質」,無法讓自駕車合法上路;爰倡議政府應早日確立符合臺灣國情的自駕車倫理規範,促進相關法律及政策 。
四、探討研析
(一)自駕車合法上路之系統性規範宜儘早訂定,以符實需
因應技術潮流,各國法規陸續對自駕車應用所涉事物與環境進行系統性的規範與制度整備,以利其情境測試與未來實際應用。我國涉及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之相關法規有《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係於2018年12月19日制定公布,2019年6月1日施行,為自駕車在一般環境及道路實測的法源基礎。然就該條例名稱就知只是實驗階段,至於正式上路的法律規範與相關整備,須經由實驗過程,俟無人載具成熟後,調整相關法規,並提出配套政策與更新周邊基礎環境,以縮短全面實施的期程,目前仍在研議階段。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沙盒計畫申請,截至111年8月31日止,共通過18案(含展延)申請案件 ,主管機關宜儘速蒐集案例及實測數據,因自駕車必須具備高水準之安全性,法規訂定應明確地辨別問題核心,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以研擬下一階段之法律規範。
法律架構之建置及完備是歐盟自駕車發展的重要策略,如德國自2021年7月28日生效之《自動駕駛法》,允許高度自動駕駛(L4)車輛於2022年開上德國公共道路,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無人駕駛車輛從研究走向日常生活之國家 。我國可參酌國外自駕車法律,儘速建立自動駕駛之認定機制、研擬如何調整自駕車駕駛人之行車注意義務、明定駕駛人回應駕駛權移轉要求接手操控車輛之義務及罰則 、自駕車倫理規範等範疇。
(二)自動駕駛交通安全相關規定宜提升至法律位階
近年搭載各類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ADAS)之車輛日益普及,鑑於近期國內外時有傳出駕駛於使用ADAS系統之狀況下,做出長時間未控制車輛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我國目前並未開放不須駕駛人操控方向盤就可自動變換車道和行駛之「全自駕功能」 ,並未核可駕駛人可放手離開方向盤,自動駕駛只是輔助駕駛人判斷,發生肇事責任仍會歸咎駕駛人,目前的自動駕駛等級僅提供駕駛輔助 ;惟使用ADAS並無相關罰則,倘有所違規,如追撞若確認有危險駕駛行為,僅能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予以處罰。
對自動駕駛較為明確規範係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第3項規定:「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或汽車研究機構,因研究、測試業務而有試行有條件自動化、高度自動化及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需要,得依附件21規定申領試車牌照及行駛,且行駛時應有適當管制措施,並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自駕車為潮流趨勢,國際間相關法制規範不斷在調整,以因應其多變發展。為使我國自駕車相關應用得以順利發展,爰建議在尚未制定規範無人載具之非實驗性專法前,依「法律保留原則」,本條規定宜提升至法律位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有關自動駕駛之行為態樣與相關罰則,以資明確。

撰稿人:陳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