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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健康促進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791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高齡者健康促進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老人福利法、國民體育法
三、背景說明
(一)國發會發布最新人口推估報告,我國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人口占比大於20%)的時點維持2025年不變,但「老化程度稍有增加」 。「健康老化」是全世界十分注重的重要政策,我國老人健康情況普遍不佳 ,2019年不健康餘命(臥床、失能等)為8.47年 。老人健康促進及預防跌倒,已成為衛生福利部之工作項目 。《高齡社會白皮書》亦強調營造多元化高齡休閒運動社會風氣,強化體適能、維持生活自理能力、延緩失能 。
(二)關於高齡者健康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職責,而高齡者運動屬教育部體育署職責。相關法律《老人福利法》著重於保健福利服務、《國民體育法》以運動競技為主,雖亦有全民運動,惟高齡者運動並非主流。如何將高齡者健康促進入法,芬蘭經驗或可提供我國修法之參考。
四、探討研析
(一)委託老年研究機構進行相關研究作為政策基礎
芬蘭於1979年制定「運動法」(Sport Act)(1999年、2015年修正),提出「全民參與體育計畫」,在法律支持下,推動加強運動與身體活動計畫。1995年針對中高齡實施「Fit for life」方案,由「運動與健康科學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for Sport and Health Science)負責規劃、研究及推廣,5年一個階段至2014年 。2005年開始5年一個階段,針對75歲以上高齡者推動運動促進方案「Strength in Old Age」,由「老年研究機構」(Age Institute)負責主導及協調,結合公部門教育與文化部、健康與社會福利部(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of Finland, MSAHF),影響更廣。依據MSAHF資料顯示,芬蘭2006年即有90%以上75歲高齡者具備自主活動能力 。
在我國,行政院於2020年12月責成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國家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惟偏重於高齡長照政策之智庫。綜觀大專校院與老人照護相關科系所超過40個,其中38個屬於老人福利或社會社工領域。近期臺灣大學擬申請於2023學年度增設「老年學暨老年醫學研究所」,而成功大學於2006年10月成立的老年學研究所目前正朝向設立博士班規劃,期望能成為政府老人政策的重要智庫 。鑑於高齡者健康促進政策具有其獨特性,建議於《老人福利法》,增訂委託老年研究機構進行高齡者健康之相關調查研究,以作為政策基礎。
(二)提升高齡者運動指導員人數並提供高齡者運動之配套措施
上述芬蘭「Fit for life」方案,補助各地運動組織進行高齡者族群的健康活動與建立相關環境,如透過地方政府與當地運動組織合作,培訓相關人才,帶領高齡者族群做運動。2003年至2005年計培訓4,050位高齡者運動指導員,對於推廣在地老化運動促進方案,發揮極大功能。此外,基於尊重與平等的觀念,芬蘭高齡者運動促進計畫的實施,特別重視每一個人運動機會的平等性,因此提供多樣性的配套措施,例如:接送服務、志工協助、高齡者運動優惠、運動巴士巡迴服務,這些措施增加社區老年人口參與運動的意願 。
我國無論樂齡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健康服務中心、長期照護中心、安養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機構多為休閒活動的設計以及被動運動和復健的安排,鮮少有機構設置運動指導員,可依高齡者的狀況設計運動。有學者研究,如有運動指導員的設置,將能引發高齡者的運動動機,提高運動的興趣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訂定之《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由中級指導員指導(第2條)。2013年至2020 年,中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授證數總計613張(男性307人,女性306人) ,近年已有大幅增長,然相較於芬蘭,仍有很大進步的空間。再者,我國各地運動中心亦缺乏專為高齡者設計之運動器材或設施,更沒有類似接送服務、志工協助之作法。
為提升高齡者之運動意願,建議於《國民體育法》第3章「全民運動」章,增訂針對高齡族群之相關條文,例如各地運動中心應設適合高齡者之運動器材或設施,置體育專業人員(中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並提供高齡者運動優惠。另建議《老人福利法》第27條 ,增訂長照、安養機構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中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指導高齡者運動或復健;並提供高齡者運動之配套措施(例如接送服務、志工協助等),以鼓勵社區高齡者參與運動。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