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身心障礙者權益宣導之法制面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792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加強對身心障礙者權益宣導之法制面研析
二、所涉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報載 ,有地方警分局警員巡邏時,用警車廣播器戲弄路旁身心障礙男子,還把影片轉貼個人IG引發爭議。雖然巡邏員警表示,係因與身障男子互動不錯且對方平日見警車會主動敬禮才開玩笑,但仍因行為失當遭懲處,警分局長則表示將持續加強員警執勤態度行為之教育及宣導。
(二)我國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從69年制定殘障福利法開始,歷86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96年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之後更配合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於103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同時陸續修正國內相關法規,獲得國際審查委員肯定。惟國際審查委員會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也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認為國家即使已修改貶抑用語,各項法規主要仍將身心障礙者視為有待保護對象,而非權利主體。同時,也關切國家的公眾教育及媒體未言及身心障礙刻板印象問題,以及因此造成的傷害與影響 ;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初稿,2022年8月6日)亦有類似意見。
(三)目前全國分布各縣市領證身心障礙者人數約占全國人口的5.14% ,我國推行本法雖然是依循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架構,試圖從公民身分和權利的角度審視障礙者的權利,然而相關執行人員是否具有同等理念架構及價值態度與障礙者互動 ,以本次發生的案例來看,其實尚有極大努力的空間。
(四)依據CRPD第8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立即有效與適當措施,提高整個社會,包括家庭,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於生活各個方面對抗對身心障礙者之成見、偏見與有害作法,包括基於性別及年齡之成見、偏見及有害作法。本法施行以來已超過15年,在諸如反歧視、經濟安全、支持服務、保護服務等面向的立法上其實已有相當的回應 ,惟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整體社會意識仍有待提升。
四、建議事項
(一)宜持續檢視本法有關社會意識宣導與CRPD精神有所不足處
我國身為福利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極為重視,其重視程度亦反映在法律修正上,從殘障福利法迄今已修正19次可見一斑。不過學者也指出,現實上對障礙者身分的尊重與權利維護常趕不上立法的精神;立法進步在多大程度可以改變障礙者的社會地位與權益,是值得持續關注的課題 。換言之,如何提升社會整體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並避免歧視的意識,是政府該持續努力的重點。
經檢視本法有關意識宣導規定,第27條至第32條係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有關學校教育之相關事項,其適用主體為學校教育。第52條係規範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其適用對象為身心障礙者。第3條及第4條則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有關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及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顯見本法於96年修正時,即以福利服務之權益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宣導為主,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尊重的整體社會意識提升上,其規定似不夠明確。
另本法第8條:「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預防原則,針對遺傳、疾病、災害、環境污染及其他導致身心障礙因素,有計畫推動生育保健、衛生教育等工作,並進行相關社會教育及宣導。」係從86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而來,其立法理由為明定預防身心障礙之發生,責成各級政府應有計畫推動防範及教育宣導工作等,其與CRPD希望提高整個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及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成見、偏見與有害作法之精神,明顯已有所不足。爰建議政府應配合CRPD強調身心障礙者權利主體意識之精神,持續檢視並修正本法相關條文。
(二)於法律位階明定對身心障礙者反歧視及平等概念之宣導規定
根據國際審查委員會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31點建議:「針對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實施宣導及教育計畫。此外,國家應與身心障礙組織密切合作,針對大眾傳播媒體、公務人員(包括司法、警務、執法、醫療衛生、社會服務、教育部門)及一般大眾辦理教育訓練,並進行影響評估。」,而從本次案例而言,足見對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實施宣導及教育計畫之實施,有待加強。綜上,建議對消除身心障礙者成見、偏見與有害作法之宣導宜進行修法。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9條規定,明定包括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警察人員、司法人員、醫護人員、教育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學生等應接受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並於第60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爰建議本法可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於法律位階明定對身心障礙者反歧視及平等概念之宣導規定,並建議可明定參加對象及每年時數,以有效增進整個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
撰稿人:蔡琮浩
一、題目:加強對身心障礙者權益宣導之法制面研析
二、所涉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報載 ,有地方警分局警員巡邏時,用警車廣播器戲弄路旁身心障礙男子,還把影片轉貼個人IG引發爭議。雖然巡邏員警表示,係因與身障男子互動不錯且對方平日見警車會主動敬禮才開玩笑,但仍因行為失當遭懲處,警分局長則表示將持續加強員警執勤態度行為之教育及宣導。
(二)我國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從69年制定殘障福利法開始,歷86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96年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之後更配合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於103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同時陸續修正國內相關法規,獲得國際審查委員肯定。惟國際審查委員會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也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認為國家即使已修改貶抑用語,各項法規主要仍將身心障礙者視為有待保護對象,而非權利主體。同時,也關切國家的公眾教育及媒體未言及身心障礙刻板印象問題,以及因此造成的傷害與影響 ;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初稿,2022年8月6日)亦有類似意見。
(三)目前全國分布各縣市領證身心障礙者人數約占全國人口的5.14% ,我國推行本法雖然是依循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架構,試圖從公民身分和權利的角度審視障礙者的權利,然而相關執行人員是否具有同等理念架構及價值態度與障礙者互動 ,以本次發生的案例來看,其實尚有極大努力的空間。
(四)依據CRPD第8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立即有效與適當措施,提高整個社會,包括家庭,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於生活各個方面對抗對身心障礙者之成見、偏見與有害作法,包括基於性別及年齡之成見、偏見及有害作法。本法施行以來已超過15年,在諸如反歧視、經濟安全、支持服務、保護服務等面向的立法上其實已有相當的回應 ,惟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整體社會意識仍有待提升。
四、建議事項
(一)宜持續檢視本法有關社會意識宣導與CRPD精神有所不足處
我國身為福利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極為重視,其重視程度亦反映在法律修正上,從殘障福利法迄今已修正19次可見一斑。不過學者也指出,現實上對障礙者身分的尊重與權利維護常趕不上立法的精神;立法進步在多大程度可以改變障礙者的社會地位與權益,是值得持續關注的課題 。換言之,如何提升社會整體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並避免歧視的意識,是政府該持續努力的重點。
經檢視本法有關意識宣導規定,第27條至第32條係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有關學校教育之相關事項,其適用主體為學校教育。第52條係規範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其適用對象為身心障礙者。第3條及第4條則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有關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及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顯見本法於96年修正時,即以福利服務之權益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宣導為主,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尊重的整體社會意識提升上,其規定似不夠明確。
另本法第8條:「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預防原則,針對遺傳、疾病、災害、環境污染及其他導致身心障礙因素,有計畫推動生育保健、衛生教育等工作,並進行相關社會教育及宣導。」係從86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而來,其立法理由為明定預防身心障礙之發生,責成各級政府應有計畫推動防範及教育宣導工作等,其與CRPD希望提高整個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及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成見、偏見與有害作法之精神,明顯已有所不足。爰建議政府應配合CRPD強調身心障礙者權利主體意識之精神,持續檢視並修正本法相關條文。
(二)於法律位階明定對身心障礙者反歧視及平等概念之宣導規定
根據國際審查委員會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31點建議:「針對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實施宣導及教育計畫。此外,國家應與身心障礙組織密切合作,針對大眾傳播媒體、公務人員(包括司法、警務、執法、醫療衛生、社會服務、教育部門)及一般大眾辦理教育訓練,並進行影響評估。」,而從本次案例而言,足見對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實施宣導及教育計畫之實施,有待加強。綜上,建議對消除身心障礙者成見、偏見與有害作法之宣導宜進行修法。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9條規定,明定包括社會工作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社會行政人員、警察人員、司法人員、醫護人員、教育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學生等應接受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並於第60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爰建議本法可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於法律位階明定對身心障礙者反歧視及平等概念之宣導規定,並建議可明定參加對象及每年時數,以有效增進整個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
撰稿人:蔡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