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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科技跟蹤騷擾犯罪防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6日 作者:李雅村 編號:R01793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新興科技跟蹤騷擾犯罪防制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
三、背景說明
(一)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2年6月上路,警政單位首月就受理近400件案件,婦團表示,新興科技已成跟蹤騷擾的犯罪工具,呼籲民眾留意、提升個人資訊安全,也應截圖蒐證,避免錯失蒐證時機。由於「數位跟蹤騷擾」犯罪案件攀升,現代婦女基金會從個案現況、法律因應、案件偵查到資安防堵等層面,提醒民眾認識數位跟蹤騷擾的危害及因應方法。依據現代婦女基金會今年上半年統計共服務101名數位跟蹤騷擾被害人,其中有9成為女性,而加害者則有95%為男性,顯見跟蹤騷擾就是一種性別暴力,若近一步分析數據,加害人有9成為被害人的現任或前任親密伴侶 。
(二) 依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協助的數位跟蹤騷擾案件犯罪手法以「利用數位工具進行跟蹤」占70.3%最多,其中包含「加害人傳送威脅傷害被害人、親友或毀損財物的訊息」(28.7%),「透過email、即時通訊、簡訊、社群媒體、論壇等傳播被害人流言和丟臉的事件」(13.9%)以及「以GPS追緝被害人行蹤」(11.9%)等。顯見新興科技已成跟蹤騷擾案的犯罪工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吳啟安也提醒預防數位跟蹤騷擾最重要的就是提升個人的資訊安全,不下載來路不明程式、不點擊不明連結,保持手機不離身,並留意生活圈中有無跟你同路徑的人經常與你隨行 。
四、探討研析
(一)研議新興科技跟蹤騷擾相關犯罪之防制策略與法制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有關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隨著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有別於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視、觀察、電話等傳統騷擾跟蹤型態,如果加害人使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類似的其他設備或方法,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勢必更容易讓被害人感到恐懼及產生更大的身心傷害。
生活在網際網路等新興科技興盛的時代,現代社會多數人的日常生活或工作都已離不開電腦網路、智慧型手機及各種社群媒體,包括食衣住行及醫療照護等都需要依賴網路等科技的協助,與同事朋友同學及家人之間的聯絡,也都強烈依賴功能強大互動便利的社群網絡或FB、LINE等群組來進行。網路等新興科技確實帶給我們過去無法想像的便利與舒適,網路世界也大幅改變人們的互動模式,擴展了各種連結與可能性,但越來越多運用網路數位科技的新型態犯罪行為也因應而生,濫用網路新興科技更帶來跟蹤騷擾新型態的挑戰 。
相較於實際的跟蹤騷擾態樣,運用新興科技的跟蹤騷擾具有三大特性,包括擴大跟蹤騷擾的手段與傷害、擴展跟蹤騷擾的無形影響層面、增加跟蹤騷擾的實質危險性。尤其使用網路等方式跟蹤騷擾,對於被害人造成無所不在超越現實的威脅、孤立與排除被害人的尋求支持系統、加深被害人的身心創傷 。因此,2017年聯合國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曾提出「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 ,該建議第20點特別指出有關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下的暴力行為:「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存在於人際接觸的所有空間和領域,無論是公共場所還是私人場所,包括家庭、社區、公共空間、工作場所、娛樂、政治、體育、健康服務和教育環境,以及根據以技術為媒介的環境重新界定的公共和私人場所,例如當下在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發生的暴力行為。...」並要求各締約國在預防、保護、起訴和懲罰、補救、數據收集與監測和國際合作領域採取各項措施,以回應此一新興問題。
綜上所述,為防制運用新興科技進行跟蹤騷擾,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已將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類似其他設備等犯罪型態納入範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也特別重視該等犯罪型態,要求各締約國應予採取各種預防、保護等各項措施以防制及補救。爰此,為加強落實法律規範及符合國際公約對各國之建議,建議主管機關在防制策略及法制面,將網路數位科技對跟蹤騷擾的影響列入重點防制工作,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制定行動策略以具體落實;正視網路數位科技的跟蹤騷擾犯罪現象,積極投入資源進行相關研究與調查,掌握問題內涵與影響範圍;推動司法、警政、教育、傳播等專業人員對新興科技跟蹤騷擾相關教育訓練,提升對此議題的專業認知與處理能力;研議發展科技應用、網路犯罪、大傳媒體等各別領域,在防制跟蹤騷擾的相關策略與法制配套措施,以有效遏止相關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
(二)網路跟蹤騷擾防制有賴網路專業技術協力合作,以建立被害人支援體系
網路跟蹤騷擾雖然與傳統的「直接監視」等跟蹤騷擾行為動機類似,都是基於加害人想要控制被害人之慾望,也同樣的牽涉反覆實施的騷擾與威脅行為。然而,網際網路的便利性、低成本、高連結度和無地域性及各種電子通訊設備本身所具備之特性,都讓網路跟蹤騷擾行為在許多方面與傳統跟蹤騷擾行爲大為不同,其對被害人可能造成之創傷,較傳統跟蹤騷擾行為更為嚴重。歸納網路跟蹤騷擾有以下幾點特性:網路更為立即、散播快速,網路無地域限制,網路具匿名性,網路可輕易偽裝及網路可便利的教唆他人騷擾被害人 。
為防制網路跟蹤騷擾犯罪,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刑法,於2007年增訂刑法第238條之跟蹤糾纏罪,其規定處罰的行為態樣,不僅止於跟蹤與接近,也包含以電子通訊的方式騷擾他人,例如打無聲電話、狂發電子郵件,及濫用他人名義與個資之各種行為,例如以被害人名義購物、散布性交易訊息等。此外,英國與美國更是特別針對「科技跟蹤」加以定義與處罰 。
考量網路跟蹤騷擾具有匿名性及可輕易偽裝等特性,且網路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如何結合網路專業技術協力合作防制犯罪,並建立防制跟騷及保護被害人的支援體系,應是重中之重的議題。是以,除了警察等治安機關受理被害人報案時,應提供被害人諮詢轉介或其他必要協助外,更應緊密連結具有網路專業技術的相關機關,共同建構完整的服務網絡,以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必要安全措施,並健全網路跟蹤騷擾防制體系。



撰稿人:李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