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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最低稅負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7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796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企業最低稅負相關問題評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三、 背景說明
(一)報載 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即將上路,財政部擬將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制徵收率從12%適度提高到15%,將不設置課稅門檻,所有台企一體適用,以接軌全球最低稅負制(15%)。
(二)長久以來,基於產業政策考慮,政府對不同產業提供各項租稅減免,已嚴重侵蝕租稅公平正義。基此,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我國自2006年開始施行最低稅負制。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包括課稅所得及各項減免稅所得)扣除新臺幣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12%,最高不得超過15%;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
四、 探討研析
(一) 全球最低稅負制概述
在數位時代,數位經濟利潤已然大到令人無法忽視,課稅思維也已從避免國際間之重複課稅,逐漸轉變為避免重複不課稅的反避稅措施。全球最低稅負制源自OECD,相對於歐盟推動之數位服務稅制,OECD/G20則是於2019年3月提出所謂的「雙柱方案」(Two-Pillar Approach),此乃是自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1.0以來,國際租稅制度再次之重大變化,可稱之為BEPS 2.0。第一支柱:「課稅權的重新配置」(Re-allocation of Taxing Rights),亦稱為「全球數位稅」。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al Anti-Base Erosion,GloBE),亦稱為「全球最低稅負制」,擬針對有課稅權之國家怠於行使「先順位課稅權」(Primary Taxing Right),或其實質利率低於最低標準之情況發生時,賦予其他國家有權去補徵稅,藉以降低跨國集團將利潤移轉至低稅率國家之動機。其核心目的在於終結多年來各地區的租稅競爭並確保企業繳納最低稅負,防堵規避徵稅之情形。該制度提出之初,各國無法形成共識,直至2021年美國表態支持後,各國亦轉趨支持並附和,2021年6月初,七大工業國組織(G7)倫敦財長高峰會,同意共同推動全球最低企業稅率15% 。
(二) 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後,恐衝擊在臺跨國企業與臺商
OECD預計最快於2023年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鎖定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企業,稅率定為15%,當跨國企業在單一國家負擔的實質有效稅率低於15%時,跨國企業母國有權就差額對企業課稅。OECD積極倡儀全球最低稅負制,主要是為打擊跨國企業遊走在各國之間賺取可觀利潤,卻鑽法律漏洞避稅,造成貧富差距惡化的現象,以及終止稅務天堂所帶來的稅務紛爭。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後,恐衝擊在臺跨國企業與臺商。依據財政部書面報告,全球最低稅負制門檻為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約新臺幣240億元),從跨國企業2019年繳交的國別報告家數估算,我國約有160家跨國企業與259家在臺外商跨國集團共419家,將受全球最低稅負制影響 。而臺商因特殊國情到對岸投資,過去愛用的租稅天堂包括如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地在內,共計12個租稅管轄區,已經向OECD啟動資訊交換,取得臺商在當地所設控股公司等營運資料,致使租稅風險提高 。
(三) 為接軌國際,我國企業最低稅負之稅率宜適度調高
我國自2006年起施行最低稅負制,目的是為了讓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甚至免稅的企業,至少應負擔一定比例的最低稅負,根據本條例第8條規定,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12%,最高不得超過15%;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目前稅率定為12%。而推動全球最低稅負,目的是為了確保跨國企業繳納應繳的稅額,並終結國家間降稅競賽的歪風,作為國際之一員,我國自無法置身度外,並應持續與國際接軌。若我國維持企業最低稅負12%,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15%,差距3%的課稅權,可能就會由其他國家拿走,例如我國跨國企業子公司在越南,則由越南獲得課稅權。爰此,為避免將來我國跨國企業集團的課稅權拱手讓人,我國企業最低稅負之稅率應予以調高至15%(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於12%至15%定之,毋須修法)。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