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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所稅有效稅率偏低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795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我國營所稅有效稅率偏低問題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所得稅法、產業創新條例
三、背景說明
(一)今(111)年8月中,財政部發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顯示,全體行業之有效稅率為14.48%,遠低於我國目前營所稅名目稅率20%。如此現象,主要係因我國的所得稅制度,自49年9月10日制定公布獎勵投資條例(已廢止) 以來,之後又接續制定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廢止) 及產業創新條例等之各種租稅優惠法令,提供各種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所致 。
(二)為防杜營利事業可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爰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三「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之建議及國際間其他國家規定,我國於105年7月12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4月21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發布院臺財字第1100041879號,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四、探討研析
(一)營所稅有效稅率較名目利率及OECD全球最低稅負標準為低
按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基於前揭授權,行政院於101年9月27日以院基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訂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12%,並自102年度生效。然而,OECD國家為了防堵跨國企業避稅行為,決議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其實質(有效)稅率訂為15% 。
依財政部前揭統計顯示,我國目前營所稅之有效稅率為14.48%,尚低於前揭OECD全球最低企業稅稅率之15%及所得稅法規定的20%名目利率。
(二)租稅優惠集中於少數大型企業,違反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原則,宜通盤檢討現行租稅優惠法令
前揭專冊顯示,10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家數共932,341家,營收淨額約新臺幣(以下同)64兆元,全年所得額約4兆元,扣除免稅所得及虧損扣除額後,課稅所得額約2.9兆元,應納稅額約5,544億元。其中,將近100%的獎勵免稅所得及98%的投資抵減稅額,集中在不到1%,營收淨額5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身上。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雖亦有多項減稅規定,但卻僅約200家適用,減稅金額約4億元。
綜上,占比99%的上百萬家中小企業之租稅優惠,卻反而遠不及占比不及1%的少數大型企業 ,顯然違反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原則,已侵蝕政府財政收入之來源。
其次,對於我國目前財政赤字不斷擴大及政府舉債餘額頻創新高的財政困境而言,更凸顯通盤檢討現行相關租稅優惠法令之有效性及合理性之必要。爰建議宜減少效益不彰或不必要及不合理之相關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藉以提升整體營所稅之有效稅率,並增加國庫稅收。
撰稿人:謝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