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悲劇殺人案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14日
作者:康世宗
編號:R01799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長照悲劇殺人案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三、背景說明
(一) 長照悲劇殺人案件頻傳:據媒體報導指出 ,近年來,一再因長照問題,發生多起殺人案,例如陳姓老父悶死久病的腦麻女兒讓她解脫,經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後,因犯下殺人重罪不能緩刑,年近8旬陳翁面臨入獄執行的問題,但類似這樣的「長照悲歌」仍有多件爭訟中,許多家屬不堪長期照料失能家人的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選擇走上極端之路,殺害心愛的家人。這些長照悲歌殺人案件,不斷地在臺灣社會上演,有些人因被特定人士關注成為焦點,有些人只是默默入獄服刑,身心飽受煎熬。
(二) 引發修正刑法緩刑等規定議題:媒體報導同時指出 ,長照悲劇殺人案的加害人,如無法獲得赦免刑罰,對於加害人而言,不啻於背負著一生的痛楚,但無論他們的境遇如何情堪憫恕,一旦判刑確定就須入監執行。只是讓法庭悲痛的審理整個過程及結果,一再地循環而無法解決,問題依舊、傷痛仍在。法界認為,修正緩刑制度可讓部分情堪憫恕的加害人,不必因結束親人生命背負悲痛外,還再受牢獄折磨,司法機關對於現行的緩刑規定有通盤檢視的必要,藉由修法解決問題,避免司法難題無解,只是不斷「惡循環」。
四、探討研析
(一) 檢視行為之應刑罰性與必要性及合目的性
對於某個特定的行為是否應施以刑罰,立法政策 上主要需考量行為的「反社會倫理程度」、「社會危險性」及「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又刑罰的目的,除了應報之外,還有預防、矯治等目的,這些目的則納入刑事政策予以綜合考量,形成具體的條文規範,實務上經過裁判的結果,最終則反映在有罪與否及刑度輕重上,以媒體報導案例來看,檢視其應刑罰性及必要性,審理之地方法院認為陳翁是「一位充滿關懷與愛心的父親」,經兩度減刑後,始依殺人罪從輕量處2年6月有期徒刑。惟無論由應報、預防或矯治等觀點來看,對陳姓老翁執行徒刑,似難認符合刑罰之目的,故而審理之地方法院,建議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注意陳翁是否因高齡而不適宜發監。
(二) 個案情形上,可考量有無完全或部分欠缺合乎規範行事之「期待可能性」,得衡量給予免除或減輕罪責之機會
學者指出 「無期待可能性可作為法定減免罪責事由的理論基礎,但是否可直接援用作為獨立的超法規免除罪責事由,則有所爭議......不過,當存在極端異常的衝突情形時,多數學說肯認有超法規的免除罪責的適用」,依刑法第57條規定略以,按科刑時,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等相關事項後,做最終之科刑輕重判斷;復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3點規定:「審酌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宜考量注意義務之內容、行為人遵守該義務之期待可能性,及違反該義務之情節。」,由於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為兼具犯罪及行為人情狀之量刑審酌事由,為確認罪責程度、決定刑度之重要審酌事項。以媒體報導案例來看,宜審酌一般人處於年事已高無力繼續照護等長期身心遭受煎熬情況下,是否仍能合理期待其作出合乎規範之行事?考量個案情狀,如有完全或部分欠缺合乎規範行事之「期待可能性」,得衡量給予行為人免除或減輕罪責之機會。
(三) 研議修正刑法緩刑相關規定
參考日本刑法第25條「執行猶豫」之緩刑制度規定,其適用前提條件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對照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上開媒體報導案例為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無法適用於上揭刑法「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始得宣告緩刑之要件;司法實務上似有與時俱進,進一步參考日本刑法規定,研議將上揭刑法緩刑要件規定,修正為「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空間。至於是否引進日本「刑之一部緩刑制度」(部分緩刑),因尚存有違反責任原則與緩刑目的及阻礙假釋制度的改革與運作等爭議 ,仍有待各界進一步探討研析。
撰稿人:康世宗
一、題目:長照悲劇殺人案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三、背景說明
(一) 長照悲劇殺人案件頻傳:據媒體報導指出 ,近年來,一再因長照問題,發生多起殺人案,例如陳姓老父悶死久病的腦麻女兒讓她解脫,經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後,因犯下殺人重罪不能緩刑,年近8旬陳翁面臨入獄執行的問題,但類似這樣的「長照悲歌」仍有多件爭訟中,許多家屬不堪長期照料失能家人的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選擇走上極端之路,殺害心愛的家人。這些長照悲歌殺人案件,不斷地在臺灣社會上演,有些人因被特定人士關注成為焦點,有些人只是默默入獄服刑,身心飽受煎熬。
(二) 引發修正刑法緩刑等規定議題:媒體報導同時指出 ,長照悲劇殺人案的加害人,如無法獲得赦免刑罰,對於加害人而言,不啻於背負著一生的痛楚,但無論他們的境遇如何情堪憫恕,一旦判刑確定就須入監執行。只是讓法庭悲痛的審理整個過程及結果,一再地循環而無法解決,問題依舊、傷痛仍在。法界認為,修正緩刑制度可讓部分情堪憫恕的加害人,不必因結束親人生命背負悲痛外,還再受牢獄折磨,司法機關對於現行的緩刑規定有通盤檢視的必要,藉由修法解決問題,避免司法難題無解,只是不斷「惡循環」。
四、探討研析
(一) 檢視行為之應刑罰性與必要性及合目的性
對於某個特定的行為是否應施以刑罰,立法政策 上主要需考量行為的「反社會倫理程度」、「社會危險性」及「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又刑罰的目的,除了應報之外,還有預防、矯治等目的,這些目的則納入刑事政策予以綜合考量,形成具體的條文規範,實務上經過裁判的結果,最終則反映在有罪與否及刑度輕重上,以媒體報導案例來看,檢視其應刑罰性及必要性,審理之地方法院認為陳翁是「一位充滿關懷與愛心的父親」,經兩度減刑後,始依殺人罪從輕量處2年6月有期徒刑。惟無論由應報、預防或矯治等觀點來看,對陳姓老翁執行徒刑,似難認符合刑罰之目的,故而審理之地方法院,建議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注意陳翁是否因高齡而不適宜發監。
(二) 個案情形上,可考量有無完全或部分欠缺合乎規範行事之「期待可能性」,得衡量給予免除或減輕罪責之機會
學者指出 「無期待可能性可作為法定減免罪責事由的理論基礎,但是否可直接援用作為獨立的超法規免除罪責事由,則有所爭議......不過,當存在極端異常的衝突情形時,多數學說肯認有超法規的免除罪責的適用」,依刑法第57條規定略以,按科刑時,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等相關事項後,做最終之科刑輕重判斷;復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3點規定:「審酌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宜考量注意義務之內容、行為人遵守該義務之期待可能性,及違反該義務之情節。」,由於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為兼具犯罪及行為人情狀之量刑審酌事由,為確認罪責程度、決定刑度之重要審酌事項。以媒體報導案例來看,宜審酌一般人處於年事已高無力繼續照護等長期身心遭受煎熬情況下,是否仍能合理期待其作出合乎規範之行事?考量個案情狀,如有完全或部分欠缺合乎規範行事之「期待可能性」,得衡量給予行為人免除或減輕罪責之機會。
(三) 研議修正刑法緩刑相關規定
參考日本刑法第25條「執行猶豫」之緩刑制度規定,其適用前提條件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對照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上開媒體報導案例為判處2年6月有期徒刑,無法適用於上揭刑法「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始得宣告緩刑之要件;司法實務上似有與時俱進,進一步參考日本刑法規定,研議將上揭刑法緩刑要件規定,修正為「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空間。至於是否引進日本「刑之一部緩刑制度」(部分緩刑),因尚存有違反責任原則與緩刑目的及阻礙假釋制度的改革與運作等爭議 ,仍有待各界進一步探討研析。
撰稿人:康世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