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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15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802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教師待遇條例、教師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三、背景說明
(一)由於教育部長期未主動清查私立大專校院聘約內容及爭議,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甚至遭違法解聘,損及教師人權,監察院於去(2021)年申請調查,並於今(2022)年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函請該部確實檢討改進 。
(二)根據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部分私立學校之學術研究加給或職務加給數額未納入教師聘約,或陸續仍有未經協議扣減情形,明顯違反《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而常見聘約爭議樣態包括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所涉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內容顯失公平及刻意迴避《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協議程序等。由於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作為、甚至引發違法解聘或不續聘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均不利高教專業發展,實難謂符《教師法》及《教師待遇條例》,對於教師身分及生活制度性保障之重要意旨,核有怠失 。
(三)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 及第23條第1項第4款 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又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規範,應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違反前揭規定者,得處以罰鍰。
(四)前述糾正案所指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的爭議樣態,包括: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所涉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等,均可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 規定,停止獎勵、補助及招生名額。
四、探討研析
一、修正《私立學校法》第80條,課予私立大專校院相關人員責任
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長久以來爭議不斷,不僅嚴重侵害教師權益,降低留任意願,亦影響私立學校教育環境之安定性。教育部曾於2013年函發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之範例提供各級私立學校參考,但該範例未具強制力,導致落實成效有限。又立法院於2014年1月決議,針對不合理聘約,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惟時至今日,已逾8年,私立學校不合理聘約並未見顯著改善,甚至有變本加厲之情況,惟教育部並未因私立學校不合理或違法聘約等情形,確實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予以停止獎勵、補助及招生名額 。
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指出,私立學校與教師訂定違法之教師聘約並未改善主要原因是法令只罰學校而不裁罰行為人 。又教育部2018年5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070047657號函說明,各大學依《大學法》第19條規定所另定教師不續聘規定,並以教師「違反聘約」規定的義務為由,擬將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時,仍應受「情節重大」的限制,避免濫用契約自由與大學自治,並兼顧教師工作權。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4條 規定,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80條第1項 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逕予解除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之職務。檢視現行《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之各款處罰情形,並未將私立大專校院訂定違法教師聘約相關事項納入,衍生如發生教師聘約具有重大違法爭議時,仍無明確法規予以課責大專校院校長等相關人員責任,爰建議《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1項增訂:「於學校辦理教師聘約,有違反教師法及教師待遇條例相關法規或其他影響教師權益。」以資明確適用。如學校具有前開增訂情形且有情節重大之事由者,則適用同法第54條規定,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逕予解除私立學校應具體負責之相關人員職務,方能有效課責私立學校相關人員責任,並確保教師聘約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二、通盤檢討教師聘約內容及程序以確保合法性
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衍生之爭議,實已影響高等教育發展及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對於長期以來的違法聘約內容及爭議問題,並未確實有效地研議因應對策,以致於違法聘約情事一再發生,並且被監察院申請調查及提出糾正案。
教育部應通盤檢討及改進聘約內容的合理性,包括授課時數是否符合法規、教學品質及教師合理負擔、是否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聘約所涉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及刻意迴避《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協議程序等。此外,私立大專校院於聘約另定義務之實務運作亦應符合比例原則,始能遏止教師聘約之違法情事;再者,有關教師依《教師法》規定程序得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保障問題,屢受實務界關切及討論 ,亦有待主管機關通盤檢討相關個案衍生的程序問題,以期建立教師在聘約內容與程序上各項權益的保障制度。

撰稿人:王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