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救災教育法制化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803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防救災教育法制化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災害防救法、防災士培訓機構認可及管理要點、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
三、背景說明
(一)配合國家防災日即將到來,內政部消防署於1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推出地震防災網路宣導活動,包括「地震避難動作演練、防災知識模擬考、虛擬防災館」等。中央氣象局也將於9月21日上午9時21分發送國家級警報訊息至全國民眾手機,呼籲全民一同演練「趴下、掩護、穩住」抗震保命3步驟,藉此加強全民防災意識 。
(二)隨著科技發展與應用,消防署整合「全民防災e點通」、「119報案」、「145MHz山域急難服務」和「急救先鋒」等資訊系統推出「消防防災e點通」App,建立以民眾為中心的數位防災資訊服務,提供一站式消防、防災智慧化資訊服務,讓民眾透過手機就能獲得地震發生、推估災損等最新資訊,俾利提前做好各項緊急應變及防災準備工作 。
(三)為推動全民防救災教育,增進全民防救災知識,查本院第7屆至第9屆即迭有委員提出「全民防救災教育法草案」 ,惟其後未及於當屆屆滿前完成審議。迨至2022年5月24日本院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全文修正案 ,始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等宣導教材,於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於公共場所宣導、張貼等相關規定。
四、探討研析
(一)於災害防救法明定9月21日為國家防災日
為促使政府向全民倡導某項具有正面價值的理念,提升對特定議題的關注程度,常於法律明定1個特定日期,期望透過各種宣導及體驗教育等方式,藉以深化價值及凝聚全民共識。例如環境基本法第40條、海洋基本法第18條及客家基本法第20條 等。我國於2000年將921大地震發生日定為「災害防救日」,嗣經更名為「國家防災日」,鑒於災害防救法為規範我國災害防救體制之法律,並以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為立法目的,似可於該法中增訂9月21日為國家防災日相關規定 ,以彰顯其特殊意義及重要性。
(二)顧及身心障礙者、高齡者之防救災需求
據統計,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中,岩手縣、宮城縣和福島縣等災區死亡人數1萬5,821人,其中60歲以上高齡者計1萬396人,占66%。NHK(日本放送協会)調查指出,身心障礙者在此次震災中的死亡率約是全體居民的2倍 。此現象凸顯身心障礙者,包括高齡者在內,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可能面臨的困境,例如聽障者無法聽到音響警報、語障者無法使用電話通報、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逃生困難等。顧及身心障礙者之防災需求,日本甫通過《促進障礙者資訊取得及通信措施法》中即規定國家及地方政府應採取各項必要措施,依障礙之類型及程度,確保障礙者得迅速確實地獲得防災資訊及發出緊急通報 ,此立法例可供我國修法時納為參採。
(三)加強民間自主防救災能力之訓練及推廣
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將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嬰兒等列為在災害發生時「要顧慮的人」 ,日本爰設有「防災士」及「介助士」培訓機制。防災士係以「自助、共助、群體合作」為原則,在民間從事提升防災力的活動;介助士則主要以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為對象,學習災害專業知識並結合工作經驗,瞭解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在災害發生時協助其緊急應變。我國2014年借鑑日本推行經驗,建立防災士培訓制度,透過訓練、測驗及認證等過程,培育熱心民眾成為具有執照的防災志工 。考量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獨居現象逐年增加,建議可將前開培訓制度納入災害防救法,並鼓勵村里長、長照機構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及保全業人員等接受訓練取得認證,以強化民間自主防救災能力。
撰稿人:陳宏明
一、題目:防救災教育法制化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災害防救法、防災士培訓機構認可及管理要點、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
三、背景說明
(一)配合國家防災日即將到來,內政部消防署於1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推出地震防災網路宣導活動,包括「地震避難動作演練、防災知識模擬考、虛擬防災館」等。中央氣象局也將於9月21日上午9時21分發送國家級警報訊息至全國民眾手機,呼籲全民一同演練「趴下、掩護、穩住」抗震保命3步驟,藉此加強全民防災意識 。
(二)隨著科技發展與應用,消防署整合「全民防災e點通」、「119報案」、「145MHz山域急難服務」和「急救先鋒」等資訊系統推出「消防防災e點通」App,建立以民眾為中心的數位防災資訊服務,提供一站式消防、防災智慧化資訊服務,讓民眾透過手機就能獲得地震發生、推估災損等最新資訊,俾利提前做好各項緊急應變及防災準備工作 。
(三)為推動全民防救災教育,增進全民防救災知識,查本院第7屆至第9屆即迭有委員提出「全民防救災教育法草案」 ,惟其後未及於當屆屆滿前完成審議。迨至2022年5月24日本院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全文修正案 ,始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等宣導教材,於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於公共場所宣導、張貼等相關規定。
四、探討研析
(一)於災害防救法明定9月21日為國家防災日
為促使政府向全民倡導某項具有正面價值的理念,提升對特定議題的關注程度,常於法律明定1個特定日期,期望透過各種宣導及體驗教育等方式,藉以深化價值及凝聚全民共識。例如環境基本法第40條、海洋基本法第18條及客家基本法第20條 等。我國於2000年將921大地震發生日定為「災害防救日」,嗣經更名為「國家防災日」,鑒於災害防救法為規範我國災害防救體制之法律,並以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為立法目的,似可於該法中增訂9月21日為國家防災日相關規定 ,以彰顯其特殊意義及重要性。
(二)顧及身心障礙者、高齡者之防救災需求
據統計,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中,岩手縣、宮城縣和福島縣等災區死亡人數1萬5,821人,其中60歲以上高齡者計1萬396人,占66%。NHK(日本放送協会)調查指出,身心障礙者在此次震災中的死亡率約是全體居民的2倍 。此現象凸顯身心障礙者,包括高齡者在內,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可能面臨的困境,例如聽障者無法聽到音響警報、語障者無法使用電話通報、視障者及行動不便者逃生困難等。顧及身心障礙者之防災需求,日本甫通過《促進障礙者資訊取得及通信措施法》中即規定國家及地方政府應採取各項必要措施,依障礙之類型及程度,確保障礙者得迅速確實地獲得防災資訊及發出緊急通報 ,此立法例可供我國修法時納為參採。
(三)加強民間自主防救災能力之訓練及推廣
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將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嬰兒等列為在災害發生時「要顧慮的人」 ,日本爰設有「防災士」及「介助士」培訓機制。防災士係以「自助、共助、群體合作」為原則,在民間從事提升防災力的活動;介助士則主要以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為對象,學習災害專業知識並結合工作經驗,瞭解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在災害發生時協助其緊急應變。我國2014年借鑑日本推行經驗,建立防災士培訓制度,透過訓練、測驗及認證等過程,培育熱心民眾成為具有執照的防災志工 。考量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獨居現象逐年增加,建議可將前開培訓制度納入災害防救法,並鼓勵村里長、長照機構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及保全業人員等接受訓練取得認證,以強化民間自主防救災能力。
撰稿人:陳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