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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毒品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1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807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新興毒品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背景說明
(一)隨著新興毒品推陳出新,加上網路發達及流通管道多元等因素,近年來非法物質成癮問題日漸加劇。包裝成糖果或咖啡包的毒品,容易使青少年失去戒心,或因為好奇而誤食 。
(二)政府自2017年起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4年投入超過110億元經費,去(2021)年起再投入4年150億元,今(2022)年更增加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死角1.6億元經費。另鑑於大麻及新興毒品對國人健康危害甚鉅,行政院亦宣示將大麻及新興毒品列為第7波安居緝毒專案查緝重點 。
四、探討研析
(一)為使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品項以結構式敘明
聯合國於2016年出版之《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之挑戰》(The challenge of 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一書針對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定義為:該類影響精神物質有濫用之情況,且對公共衛生造成威脅,但是該物質卻不受聯合國反毒公約之規範。新興影響物質之總量,刻正以驚人速度成長並於全球擴散,而該類物質之毒理、致癌程度以及成癮性等相關研究顯有不足之情況下,常造成施用者身心嚴重傷害,為當前公共衛生治理上的一大威脅。面對此一挑戰,先進國家透過「暫時或緊急列管程序」(temporary or emergency bans)、「快速列管程序」(rapid procedure)、「類似物質列管模式」(analogue control)或「通用列管模式」(generic control)進行管制。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希望透過「類似物質列管」模式管制;法務部認為現行列管程序之外,另闢特殊列管程序,將使相關罰則之構成要件處於不確定狀態,牴觸罪刑法定主義有違憲之虞,建議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臨時會議之方式解決即已足 。
2019年12月1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增訂「......『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學者指出,此規範上採「類似」用語,又強調其類似物質須經由主管機關審議,附表品項並將藥理作用類似之結構異構物列管,似較偏重「通用列管」模式。鑑於日本採用此一模式,除化學名外尚將結構式列出,爰建議未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附表品項增訂以結構式方式明確指出列管物質,使受規範者更易於理解,以杜爭議 。
(二)鑑於新興毒品鑑識不易,宜補助採購多合一毒品快篩試劑
新興毒品具有高度偽裝性,如製造成果凍、糖果、餅乾、咖啡包等,且成分已將化學結構進行多次合成,甚至加入含大麻、魔幻菌類等植物之混合毒品。基層警察人員臨檢時,如當場查獲疑似毒品,只能以目測或經驗判斷,常有證據於前,卻無法即時判斷之困境。
當前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依據「聯合國藥物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歸納,可分為9種類型 ,我國截至2022年6月底,衛福部核准之「可供一般民眾使用之尿液毒品檢驗快篩試劑」有37種 ,其中五合一(可同時鑑識嗎啡、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搖頭丸、大麻)僅5種。而除尿液快篩試劑外,另市面上已有針對不明粉末等檢體直接判讀毒物成分之快篩試劑,對於初步鑑識毒品有很大的幫助。
五合一型、多合一型之鑑識毒品試劑,價格較高,緝毒機關經費有限,並非所有緝毒機關所能負擔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宜補助採購多合一快篩試劑,以提供第一線緝毒人員即時使用。爰建議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相關條文,補助採購多合一毒品快篩試劑,俾利新興毒品之初步鑑識。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