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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幼兒遊戲權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1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809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維護幼兒遊戲權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背景說明
(一)為提升幼兒園遊戲場設施品質,教育部持續補助公立幼兒園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經費,改善幼兒園公共化遊戲場設施,截至今(2022)年7月底,共補助519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以維護幼兒的遊戲安全及權益 。
(二)《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第1項)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第2項)」本條簡稱遊戲權,其意在確保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等相關權利。
四、探討研析
(一)為保障幼兒遊戲權,建議午睡及出汗性大肌肉活動等時間規定均提升至《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之
日本於2011年曾進行全國兒童生活調查分析,對兒童心理與身體提出改善計畫,其生活節奏提升戰略就是全國推行「多吃、多動、多睡」運動。因為睡眠節奏紊亂會導致不吃早餐與飲食不正常,不補充能量將導致上午活動能力降低及運動不足。且自律神經機能減弱會導致體溫不協調無法自動保護身體,不久就會引起荷爾蒙分泌失調。於此,兒童也會喪失自發性與自主性的行動,引起身體不適及陷入精神不安定的狀況而無法專心學習,最終造成學習能力與體力的下降。教育界所謂的「生存能力」,就是醫學界的「自律神經機能」。期待兒童自發性、自主性活動,則養成「多吃、多動、多睡」是一件重要的事 ,更須由主管機關透過政策規劃或法制化方式加以落實在幼兒身上。
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內容包括提供增進身體動作、......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之學習活動 。依該條授權訂定之《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更進一步於第7條規定午睡時間、第8條 規定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以要求幼兒園依規定安排幼兒規律之作息與活動時間。為保障幼兒遊戲權,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各國以法律方式更有利於實現兒童權利,建議均提升至母法位階,於第4章「幼兒權益保障」明定之。
(二)為保障幼兒平等參與遊戲,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原則
關於遊樂設施,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及第28條已有規範。此外,為保障兒童遊戲權,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為保障兒童有平等參與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娛樂活動的權利,必須有「共融式遊戲場」。「共融式遊戲場」是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場。 遊戲器材設備應考量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使用便利、無障礙之相關規定,且《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明文揭示每一兒童均享有平等權利,不因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或身心障礙等而有所歧視。爰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原則之相關規定,以期確保所有兒童遊戲權依據法律得到充分實現。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