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境外生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811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大專境外生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法制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三、 背景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 ,110學年度來臺攻讀學位的境外學位生人數達65,383人,是100學年度(25,107人)的2.6倍;其中私立大專校院招收人數,更擴增至3萬8千多人,是100學年度(4,687人)的8倍以上 。上開數據顯示,我國大專校院積極招收境外生,除加速推進高等教育國際化外,對於國內部分學校,特別是私校而言,不啻為因應少子化改善招生困境之一劑強心針。
(二)然而,隨著境外生人數大幅攀升,渠等淪為「學工」案例卻層出不窮。勞團整理之相關重大爭議紀錄計有 :2018年高苑科大柬埔寨學生被迫簽下1,500美元本票、2018年康寧大學斯里蘭卡學生被送到屠宰場處理死雞、建國科大印尼學生超時工作且被扣證件,2022年中州科大的烏干達學生被仲介安排到與課程完全無關的工廠工作,甚至輪值大夜班,以及近期高苑科大菲律賓學生有超時工作的狀況。上述案例大都圍繞校方誆騙學生、不法仲介介入、學生強迫勞動等問題。
(三)基此,為防範境外生淪為學工且加緊為其學習與勞動權益把關,立委日前召開公聽會 ,協同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等共同討論解決方案。會中立委呼籲教育部嚴審所有境外生招生計畫,並主導跨部會小組,加強預防境外生受騙來臺的前期合作、來臺後的權益維護;與會學者專家則認為,問題在於學生有經濟壓力,政府應保障學生勞動權,從制度面截斷學工產業鏈,包括從招生源頭、教學品質評鑑把關,並建議造冊列管、納入勞檢,建立有效懲戒機制等。教育部代表則回應表示,已從法制面加強把關,例如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增訂大專校院外國學生招生簡章應詳列授課語言、學雜費、收退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項目,讓學生如實知道自己要負擔的金額為何及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此外,大專校院辦理招生事務時,除了宣傳推廣及協助來臺相關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
四、 探討研析
(一)增訂申請來臺就讀非專班者應具備一定華語能力標準
現行境外生招收主要有:新南向專班、一般專班及非專班等3種模式,其中又以非專班為其大宗,推估約占全部境外生人數八成 。由於非專班不須經教育部事前任何特別審查即可招生,因此學校才能開出「不懂中文的境外生,與本國學生一起混班上課,老師全程以中文教學」、「實習與專業學習完全無關」的荒謬課程。監察院2019年調查報告就指出,近年境外生淪為學工案例,均是透過非專班招生來臺。
鑒於境外生華語能力不足,除了可能產生資訊落差,致簽下不利於自己的實習或勞動契約外 ,來臺後連融入大學及本地生活都將有困難,甚至難以跟上學習進度,無法順利完成學業。職是之故,建議於《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增設「華語能力標準」之入學門檻,定明申請來臺就讀非專班者所應具備之華語能力標準,例如,至少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 Level 2 基礎級或其他正式中文能力測驗同等級;若未具備上述華語能力等級,來臺後應先參加1年期華語先修班且通過能力測驗 ,始得入學。
(二)儘速完成大專校外實習專法之立法
在接連爆出境外生淪為學工事件後,為了杜絕學校遊走灰色地帶,教育部曾發函各校,要求跟廠商、學生簽訂實習合約和工讀合約要分開,不可藉由實習名義,逼迫學生打工,更不能訂有給學校或仲介的「代扣款項」,以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然而,要真正杜絕亂象,關鍵不在簽訂契約,而是要有更系統性的法規予以保障。目前,國內針對大專實習生不像高中建教生,至今未能享有專法保障其實習權益 ,以至於相關爭議頻傳,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進行血汗實習,此不僅發生在境外生身上,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據了解,為終結大專校院實習亂象、強化實習生權益保障及提升實習教育品質,教育部自2017年4月起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草案名稱後經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明確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的責任及學生權益保障與爭議處理事項,並訂有相關罰則。該草案於2019年2月底已函報行政院 ,但至今仍未函送本院審議。有鑑於本國與外國籍大專生至校外產業實習爭議頻傳,影響學生實習權益甚鉅,建議應加快立法速度,俾早日完成專法之制定,以確保大專生的實習及勞動權益。
(三)檢討修正國內有關「強迫勞動」之定義
國際勞工組織(ILO)針對「強迫勞動」訂有11項指標,檢視前揭境外生淪為學工案件,其實都明顯涉及強迫勞動,例如濫用弱勢處境、欺騙、恐嚇及威脅、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等 ,但查最終被起訴案件,幾乎無一是以強迫勞動為由。究其原因,有論者分析 ,緣於臺灣對強迫勞動的定義和國際標準不一,尤其忽略一個基本組成部分。按國際上目前針對「強迫勞動」之定義,係根據1930年ILO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之規定:「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反觀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並沒有提到強迫勞動中「非自願」的因素。查《勞動基準法》施行至今,國內司法實務上因強迫勞動被判刑的雇主非常稀少,實有必要重新檢討修正上開規定,更明確化強迫勞動的態樣,以接軌國際,並於境外生非自願性強迫勞動案件發生時,可資適用。
撰稿人:李高英
一、 題目:大專境外生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法制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三、 背景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 ,110學年度來臺攻讀學位的境外學位生人數達65,383人,是100學年度(25,107人)的2.6倍;其中私立大專校院招收人數,更擴增至3萬8千多人,是100學年度(4,687人)的8倍以上 。上開數據顯示,我國大專校院積極招收境外生,除加速推進高等教育國際化外,對於國內部分學校,特別是私校而言,不啻為因應少子化改善招生困境之一劑強心針。
(二)然而,隨著境外生人數大幅攀升,渠等淪為「學工」案例卻層出不窮。勞團整理之相關重大爭議紀錄計有 :2018年高苑科大柬埔寨學生被迫簽下1,500美元本票、2018年康寧大學斯里蘭卡學生被送到屠宰場處理死雞、建國科大印尼學生超時工作且被扣證件,2022年中州科大的烏干達學生被仲介安排到與課程完全無關的工廠工作,甚至輪值大夜班,以及近期高苑科大菲律賓學生有超時工作的狀況。上述案例大都圍繞校方誆騙學生、不法仲介介入、學生強迫勞動等問題。
(三)基此,為防範境外生淪為學工且加緊為其學習與勞動權益把關,立委日前召開公聽會 ,協同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等共同討論解決方案。會中立委呼籲教育部嚴審所有境外生招生計畫,並主導跨部會小組,加強預防境外生受騙來臺的前期合作、來臺後的權益維護;與會學者專家則認為,問題在於學生有經濟壓力,政府應保障學生勞動權,從制度面截斷學工產業鏈,包括從招生源頭、教學品質評鑑把關,並建議造冊列管、納入勞檢,建立有效懲戒機制等。教育部代表則回應表示,已從法制面加強把關,例如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增訂大專校院外國學生招生簡章應詳列授課語言、學雜費、收退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項目,讓學生如實知道自己要負擔的金額為何及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此外,大專校院辦理招生事務時,除了宣傳推廣及協助來臺相關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
四、 探討研析
(一)增訂申請來臺就讀非專班者應具備一定華語能力標準
現行境外生招收主要有:新南向專班、一般專班及非專班等3種模式,其中又以非專班為其大宗,推估約占全部境外生人數八成 。由於非專班不須經教育部事前任何特別審查即可招生,因此學校才能開出「不懂中文的境外生,與本國學生一起混班上課,老師全程以中文教學」、「實習與專業學習完全無關」的荒謬課程。監察院2019年調查報告就指出,近年境外生淪為學工案例,均是透過非專班招生來臺。
鑒於境外生華語能力不足,除了可能產生資訊落差,致簽下不利於自己的實習或勞動契約外 ,來臺後連融入大學及本地生活都將有困難,甚至難以跟上學習進度,無法順利完成學業。職是之故,建議於《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增設「華語能力標準」之入學門檻,定明申請來臺就讀非專班者所應具備之華語能力標準,例如,至少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 Level 2 基礎級或其他正式中文能力測驗同等級;若未具備上述華語能力等級,來臺後應先參加1年期華語先修班且通過能力測驗 ,始得入學。
(二)儘速完成大專校外實習專法之立法
在接連爆出境外生淪為學工事件後,為了杜絕學校遊走灰色地帶,教育部曾發函各校,要求跟廠商、學生簽訂實習合約和工讀合約要分開,不可藉由實習名義,逼迫學生打工,更不能訂有給學校或仲介的「代扣款項」,以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然而,要真正杜絕亂象,關鍵不在簽訂契約,而是要有更系統性的法規予以保障。目前,國內針對大專實習生不像高中建教生,至今未能享有專法保障其實習權益 ,以至於相關爭議頻傳,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進行血汗實習,此不僅發生在境外生身上,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據了解,為終結大專校院實習亂象、強化實習生權益保障及提升實習教育品質,教育部自2017年4月起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草案名稱後經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明確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的責任及學生權益保障與爭議處理事項,並訂有相關罰則。該草案於2019年2月底已函報行政院 ,但至今仍未函送本院審議。有鑑於本國與外國籍大專生至校外產業實習爭議頻傳,影響學生實習權益甚鉅,建議應加快立法速度,俾早日完成專法之制定,以確保大專生的實習及勞動權益。
(三)檢討修正國內有關「強迫勞動」之定義
國際勞工組織(ILO)針對「強迫勞動」訂有11項指標,檢視前揭境外生淪為學工案件,其實都明顯涉及強迫勞動,例如濫用弱勢處境、欺騙、恐嚇及威脅、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等 ,但查最終被起訴案件,幾乎無一是以強迫勞動為由。究其原因,有論者分析 ,緣於臺灣對強迫勞動的定義和國際標準不一,尤其忽略一個基本組成部分。按國際上目前針對「強迫勞動」之定義,係根據1930年ILO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之規定:「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反觀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並沒有提到強迫勞動中「非自願」的因素。查《勞動基準法》施行至今,國內司法實務上因強迫勞動被判刑的雇主非常稀少,實有必要重新檢討修正上開規定,更明確化強迫勞動的態樣,以接軌國際,並於境外生非自願性強迫勞動案件發生時,可資適用。
撰稿人:李高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