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休閒旅遊管理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812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海洋休閒旅遊管理法制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森林法》、《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報導指出,交通部觀光局規劃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管範圍的澎湖鎖港里杭灣、山水里漁港東堤、風櫃里青灣、員貝村漁港北堤,以及北海跳島等5個場域,劃設海洋生態旅遊專區,限作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以觀光為目標,輔以珊瑚復育、遊客總量管制等措施,培養在地民眾為遊客導覽,永續旅遊資源 。對於規劃全國首座海洋生態旅遊專區,可能管制旅客數量或造成漁業活動的影響,遊憩業者及漁民表示,並未事先被告知或徵詢,不太清楚法源依據及劃設範圍 。
(二)我國與海洋保護區有關之規範,散布於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各權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且各有其不同保護標的、管理目的及保育方式,主要依《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等法規劃設,截至2021年5月,計有46處 ,包括:
1.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1處及5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主管)。
2.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4個含海域區國家公園(內政部主管)。
3.依《漁業法》劃設之30個漁業資源保育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主管)。
4.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3個自然保留區(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主管),以及1個自然紀念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主管)。
5.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都市計畫法》於國家風景區內劃設之2個海域資源保護區(交通部觀光局主管)。
四、探討研析
為發展以藍色經濟為背景之海洋產業政策,推動海洋休閒旅遊,應先檢視現行相關制度、體系及規範,謹分述如下:
(一)海洋休閒旅遊面臨的課題
1.海洋觀光或休閒漁業與傳統漁業間的衡平:海洋休閒活動與漁業活動由於利用共同的水域、水產動植物等資源,因其作業方式不同,在觀光與漁業如何衡平發展,是為重要課題。
2.海洋休閒旅遊與海洋保護涉及諸多不同機關主管的法規與職掌:海洋休閒旅遊的開發、管理及海洋保護,涉及諸多政府部門,如:內政部的國土計畫、交通部觀光局的觀光事業發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海域及海岸秩序維護、農委會林務局的保安林之經營管理及漁業署的漁業資源管理等,事權依其性質分散於各機關。
3.海洋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臺灣是典型的海洋國家,提升民眾海洋意識,宣導海洋保育的重要性及建立海洋文化,亦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二)應通盤檢討現行法規有關海洋休閒旅遊之主管機關及其職權,以符實需並統一事權
我國在海洋保護及海域管理之法律散布在農委會、交通部、海洋委員會等不同機關,可能有事權重疊及模糊不清之情況。且海洋休閒旅遊之相關產業近年來日益興起,帶來諸多不同的水域使用目的與休閒使用項目,建議政府召開跨部會會議,針對各產業發展之區位,詳加討論水域空間使用劃分,修訂海洋管理的相關法規,以減少產業間於水域空間使用之重疊與衝突情形,並統一事權。
(三)明定海洋生態旅遊及觀光休閒漁業之範圍及生態管理規範
目前我國在海洋保育的作為,在「物種保育」方面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來禁止捕撈所公告的保育類動物,在「棲地保護」方面,依《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不同法令劃設海洋保護區,然大多未能完全落實取締。建議相關機關加強海洋生態保育的研究、教育及管理,整合海洋生態旅遊及觀光休閒漁業之範圍及生態管理規範,並鼓勵各利益關係方的參與,藉由以生態系為基準之海洋經營管理,避免因人為的捕撈、污染與開發,而破壞海洋環境與海洋生物物種與族群之存續,達成海洋保育與海洋休閒衡平共贏的目標。
撰稿人:黃兆儀
一、 題目:海洋休閒旅遊管理法制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森林法》、《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報導指出,交通部觀光局規劃在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管範圍的澎湖鎖港里杭灣、山水里漁港東堤、風櫃里青灣、員貝村漁港北堤,以及北海跳島等5個場域,劃設海洋生態旅遊專區,限作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以觀光為目標,輔以珊瑚復育、遊客總量管制等措施,培養在地民眾為遊客導覽,永續旅遊資源 。對於規劃全國首座海洋生態旅遊專區,可能管制旅客數量或造成漁業活動的影響,遊憩業者及漁民表示,並未事先被告知或徵詢,不太清楚法源依據及劃設範圍 。
(二)我國與海洋保護區有關之規範,散布於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各權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且各有其不同保護標的、管理目的及保育方式,主要依《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等法規劃設,截至2021年5月,計有46處 ,包括:
1.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1處及5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主管)。
2.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4個含海域區國家公園(內政部主管)。
3.依《漁業法》劃設之30個漁業資源保育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主管)。
4.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3個自然保留區(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主管),以及1個自然紀念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主管)。
5.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都市計畫法》於國家風景區內劃設之2個海域資源保護區(交通部觀光局主管)。
四、探討研析
為發展以藍色經濟為背景之海洋產業政策,推動海洋休閒旅遊,應先檢視現行相關制度、體系及規範,謹分述如下:
(一)海洋休閒旅遊面臨的課題
1.海洋觀光或休閒漁業與傳統漁業間的衡平:海洋休閒活動與漁業活動由於利用共同的水域、水產動植物等資源,因其作業方式不同,在觀光與漁業如何衡平發展,是為重要課題。
2.海洋休閒旅遊與海洋保護涉及諸多不同機關主管的法規與職掌:海洋休閒旅遊的開發、管理及海洋保護,涉及諸多政府部門,如:內政部的國土計畫、交通部觀光局的觀光事業發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海域及海岸秩序維護、農委會林務局的保安林之經營管理及漁業署的漁業資源管理等,事權依其性質分散於各機關。
3.海洋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臺灣是典型的海洋國家,提升民眾海洋意識,宣導海洋保育的重要性及建立海洋文化,亦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二)應通盤檢討現行法規有關海洋休閒旅遊之主管機關及其職權,以符實需並統一事權
我國在海洋保護及海域管理之法律散布在農委會、交通部、海洋委員會等不同機關,可能有事權重疊及模糊不清之情況。且海洋休閒旅遊之相關產業近年來日益興起,帶來諸多不同的水域使用目的與休閒使用項目,建議政府召開跨部會會議,針對各產業發展之區位,詳加討論水域空間使用劃分,修訂海洋管理的相關法規,以減少產業間於水域空間使用之重疊與衝突情形,並統一事權。
(三)明定海洋生態旅遊及觀光休閒漁業之範圍及生態管理規範
目前我國在海洋保育的作為,在「物種保育」方面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來禁止捕撈所公告的保育類動物,在「棲地保護」方面,依《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不同法令劃設海洋保護區,然大多未能完全落實取締。建議相關機關加強海洋生態保育的研究、教育及管理,整合海洋生態旅遊及觀光休閒漁業之範圍及生態管理規範,並鼓勵各利益關係方的參與,藉由以生態系為基準之海洋經營管理,避免因人為的捕撈、污染與開發,而破壞海洋環境與海洋生物物種與族群之存續,達成海洋保育與海洋休閒衡平共贏的目標。
撰稿人:黃兆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