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卵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1813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凍卵之法制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人工生殖法
三、背景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2021年國人初婚平均年齡,男性為32.3歲,女性為30.4歲 ;2021年國人生母生育第一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 ;另2021年國人生母平均生育年齡在35歲以上者,占31.64% ,已經超過三成,可知國人晚婚、晚生的比例極高。有醫師指出,女性的卵子數量出生後即固定,從出生時約200萬顆,直自31歲退步剩約40萬顆,並隨年齡持續衰退且不可逆 ,在女性日益晚婚、晚生的情況下,「凍卵」提供了一個女性對抗生理時鐘的解方;惟受限於現行人工生殖法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之對象必須是夫妻,是以,女性凍卵後,倘若要解凍進行人工生殖,則必需以受術時存在婚姻關係為要件,且不包含同性婚者 。
(二)根據OECD的家庭數據庫資料,OECD國家平均有41%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墨西哥(69%)、冰島(71%)和智利(74%)的比例特別高;相較之下,有4個OECD國家(以色列、日本、韓國和土耳其),只有不到10%的兒童是非婚生子女,日本,韓國和土耳其,這一比例低至2-3%左右 ,而同為東方國家的我國,根據內政部2021年的數據,我國非婚生子女比例為3.84% ,與同樣存有保守婚育觀念的日本、韓國比例相近。
(三)目前OECD國家的總生育率 平均為1.67 ,雖然低於確保人口替換水準的2.1,但仍遠遠高於我國去年的總生育率0.975 ,生育率的下降除了反映個人生活方式、家庭組成等因素的變化外,OECD的報告中特別點出,另一個影響因素,可能來自女性對伴侶關係和生育規範改變的渴望,特別是在像日本和韓國等對生育和婚姻存有強烈聯繫的國家。該報告另指出,未婚男女的生育也發生了變化,例如,在法國、冰島、挪威及瑞典,現在有一半或更多的生育發生在婚外,而前述國家2020年的預測總生育率分別為1.85、1.77、1.68及1.85 。
(四)根據衛福部最新的「中華民國108年15-64歲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我國15-64歲婦女,有結婚、再婚意願者占46.06%,不及半數 ,是以,若欲挽救我國已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國家 的嚴峻情況,將生育與婚姻綑綁之規範即不符合現實,亦形同剝奪單身者之生育權。
四、探討研析
(一)應肯認「生育權」及「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
婚姻權與婚姻制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大法官曾數度做出相關解釋 ,惟我國憲法就婚姻權與生育權皆無明文規定,論者有認「應承認生育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 」,按若將生育權解釋為依附於婚姻權與婚姻制度之附屬權利,而非獨立之基本權,則生育權勢必需以婚姻為前提;然而,事實上我國之現行法規,並未限制單身女性以自然方式生殖,亦未強迫未婚懷孕之婦女,必須強制中止妊娠,另包括產假、產檢假、生育補助、育兒補助,並未以婦女已婚,或子女必須是婚生子女為前提要件。是以,在我國之法制實務上,除了人工生殖法外,並未將生育與婚姻進行綑綁 。
其次,行政院於2005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之「人工生殖法草案」之草案總說明略以「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 ,係將不孕作為一種生殖系統的疾病。其立法架構既以「治療疾病」為出發點,則從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 的觀點,即不應限制單身或同性婚者「治療不孕疾病」,否則即係對單身或同性婚者之健康權所為之不當限制甚至是侵害。
(二)限制單身及同性婚者實施人工生殖,違反平等原則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6月30日發表之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提及「雙性人及跨性別者仍面臨身體完整性、人格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處境。同性戀者在跨國同婚、收養制度、人工生殖科技與資源的近用,仍未獲法律平等保障。」、「現行人工生殖相關法規與補助政策,亦排除同婚家庭的適用或準用。」並具體建議「應推動修正人工生殖制度,將女同志家庭納入適用對象。」 ,係從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出發,認為人工生殖制度不應以異性婚或同性婚,而為差別待遇;同理,在肯認「生育權」及「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之前提下,人工生殖制度(包含是否可實施人工生殖及相關補助等規定)亦不應以女性係有配偶或單身,而為差別待遇,否則即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
(三)人工生殖法之修正建議
在肯認「生育權」及「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及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前提下,人工生殖法之有關限制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對象之規定,即應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驗,且因前述基本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人性尊嚴之維護及人民之身體健康,本文認為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建議主管機關除應參採前述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之CEDAW獨立評估意見之建議「應推動修正人工生殖制度,將女同志家庭納入適用對象。」外,亦應同步檢討人工生殖法就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對象之限制規定,評估將單身女性納入適用對象並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撰稿人:李淑瓊
一、題目:凍卵之法制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人工生殖法
三、背景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2021年國人初婚平均年齡,男性為32.3歲,女性為30.4歲 ;2021年國人生母生育第一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 ;另2021年國人生母平均生育年齡在35歲以上者,占31.64% ,已經超過三成,可知國人晚婚、晚生的比例極高。有醫師指出,女性的卵子數量出生後即固定,從出生時約200萬顆,直自31歲退步剩約40萬顆,並隨年齡持續衰退且不可逆 ,在女性日益晚婚、晚生的情況下,「凍卵」提供了一個女性對抗生理時鐘的解方;惟受限於現行人工生殖法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之對象必須是夫妻,是以,女性凍卵後,倘若要解凍進行人工生殖,則必需以受術時存在婚姻關係為要件,且不包含同性婚者 。
(二)根據OECD的家庭數據庫資料,OECD國家平均有41%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墨西哥(69%)、冰島(71%)和智利(74%)的比例特別高;相較之下,有4個OECD國家(以色列、日本、韓國和土耳其),只有不到10%的兒童是非婚生子女,日本,韓國和土耳其,這一比例低至2-3%左右 ,而同為東方國家的我國,根據內政部2021年的數據,我國非婚生子女比例為3.84% ,與同樣存有保守婚育觀念的日本、韓國比例相近。
(三)目前OECD國家的總生育率 平均為1.67 ,雖然低於確保人口替換水準的2.1,但仍遠遠高於我國去年的總生育率0.975 ,生育率的下降除了反映個人生活方式、家庭組成等因素的變化外,OECD的報告中特別點出,另一個影響因素,可能來自女性對伴侶關係和生育規範改變的渴望,特別是在像日本和韓國等對生育和婚姻存有強烈聯繫的國家。該報告另指出,未婚男女的生育也發生了變化,例如,在法國、冰島、挪威及瑞典,現在有一半或更多的生育發生在婚外,而前述國家2020年的預測總生育率分別為1.85、1.77、1.68及1.85 。
(四)根據衛福部最新的「中華民國108年15-64歲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我國15-64歲婦女,有結婚、再婚意願者占46.06%,不及半數 ,是以,若欲挽救我國已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國家 的嚴峻情況,將生育與婚姻綑綁之規範即不符合現實,亦形同剝奪單身者之生育權。
四、探討研析
(一)應肯認「生育權」及「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
婚姻權與婚姻制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大法官曾數度做出相關解釋 ,惟我國憲法就婚姻權與生育權皆無明文規定,論者有認「應承認生育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 」,按若將生育權解釋為依附於婚姻權與婚姻制度之附屬權利,而非獨立之基本權,則生育權勢必需以婚姻為前提;然而,事實上我國之現行法規,並未限制單身女性以自然方式生殖,亦未強迫未婚懷孕之婦女,必須強制中止妊娠,另包括產假、產檢假、生育補助、育兒補助,並未以婦女已婚,或子女必須是婚生子女為前提要件。是以,在我國之法制實務上,除了人工生殖法外,並未將生育與婚姻進行綑綁 。
其次,行政院於2005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之「人工生殖法草案」之草案總說明略以「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 ,係將不孕作為一種生殖系統的疾病。其立法架構既以「治療疾病」為出發點,則從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 的觀點,即不應限制單身或同性婚者「治療不孕疾病」,否則即係對單身或同性婚者之健康權所為之不當限制甚至是侵害。
(二)限制單身及同性婚者實施人工生殖,違反平等原則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6月30日發表之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提及「雙性人及跨性別者仍面臨身體完整性、人格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處境。同性戀者在跨國同婚、收養制度、人工生殖科技與資源的近用,仍未獲法律平等保障。」、「現行人工生殖相關法規與補助政策,亦排除同婚家庭的適用或準用。」並具體建議「應推動修正人工生殖制度,將女同志家庭納入適用對象。」 ,係從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出發,認為人工生殖制度不應以異性婚或同性婚,而為差別待遇;同理,在肯認「生育權」及「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之前提下,人工生殖制度(包含是否可實施人工生殖及相關補助等規定)亦不應以女性係有配偶或單身,而為差別待遇,否則即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
(三)人工生殖法之修正建議
在肯認「生育權」及「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獨立基本權,及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前提下,人工生殖法之有關限制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對象之規定,即應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驗,且因前述基本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人性尊嚴之維護及人民之身體健康,本文認為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建議主管機關除應參採前述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之CEDAW獨立評估意見之建議「應推動修正人工生殖制度,將女同志家庭納入適用對象。」外,亦應同步檢討人工生殖法就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對象之限制規定,評估將單身女性納入適用對象並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
撰稿人:李淑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