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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815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揭弊者保護相關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UNCAC)、證人保護法、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根據一份在111年9月15日提交的法院文件,全球首富馬斯克(Elon Musk)指控社群平臺推特(Twitter)存在詐欺行為,隱瞞了公司在資訊安全方面的嚴重缺陷。他認為這足以終止他對推特440億美元(約新臺幣1.3兆元)的收購交易。原先馬斯克有意以440億美元收購推特,後來馬斯克以推特機器人帳號氾濫,以及推特解僱提出質疑的「吹哨者」(Whistleblower)等因素為由,表態欲退出併購案 。
本案吹哨者-推特前資安主管扎特科(Peiter Zatko)9月13日在美國參議院聽證會上,指控推特公司內部有中共情報組織人員 ,以及推特的網路防禦很脆弱,平臺資訊易遭到青少年、小偷及間諜等盜取,威脅用戶隱私。他曾試圖警告管理階層慎防駭客攻擊或數據遭竊的安全漏洞,但無濟於事。馬斯克表示,扎特科的指控已構成推特的「詐欺」和「違約」行為 。
(二)吹哨者係指揭發組織內部不法、不誠實、腐敗或不正當行為之人。美、英、日等國分別定有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公益揭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及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等法律以鼓勵組織內部人員勇於揭露不法。為保障公私部門內部揭弊者工作權益,行政院曾於108年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規定揭弊者不能因此受到不利人事措施對待,經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院會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嗣委員會雖審查完竣,惟因黨團協商未獲共識,無法完成審議,後因屆期不連續致未能完成立法。
(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今(111)年9月2日落幕,針對臺灣落實反貪腐議題提出104點結論性意見;委員會主席荷西‧伍格式讚許臺灣政府的努力,並籲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國民黨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9月2日及7日分別召開記者會表示,揭弊者保護法推動已久但尚未完成立法,無法保障揭發弊端的吹哨者其工作和人身安全,呼籲行政院應在新會期儘速將揭弊者保護法等法案,送進立法院審議,並期將這項法案列為新會期之優先法案。
四、探討研析
(一)揭弊保護「專法」宜儘早完成立法
我國現行規範,散見於刑事、勞動、食安及金融等不同法令中,相關規範中較詳細者為「證人保護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及強調董(理)事會、監察人之監督以及會計師簽證及通報責任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惟前揭法令對保護對象及適用情事等有所不同,或僅屬行政命令層級,整體而言仍有欠周延,為落實保障揭弊者權益,建議早日建立專法規範。
(二)建立揭弊獎勵基金,加強保護揭弊者
揭弊者承受遭致不利益對待如降職、減薪、職場霸凌、被視為背叛者甚或遭報復性解僱之風險。因此,為使組織成員勇於揭發不法,除了加強保護揭弊者,尤應強化讓大家願意揭弊的誘因-檢舉獎金。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去年收到的揭弊檢舉案終有成案的207件,共發出10億美金,平均每件約480萬美金 ;我國金管會的檢舉獎金去年提高至最高每件新臺幣400萬元 ,惟與美國仍有落差。美國SEC給予提供「原始資訊」 證據之吹哨者裁處金額10%以上之獎金。行政院108年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17條授權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揭弊獎金之給與基準。未來制定法律時或可參酌美國做法,將違規者付給政府罰款之一定比例,作為發給符合特定條件揭弊者之獎金或基金來源,以提高知情人士揭弊意願俾防止弊端擴大。
撰稿人:楊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