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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助詐團洗錢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葉育彰 編號:R01816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新科技助詐團洗錢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洗錢防制法
三、背景說明
(一) 緣起
報載,臺灣詐騙集團十多年來陸續發展到中國大陸、東南亞、中東、歐洲等地,結合地下匯兌、洗錢水房等形成龐大產業鏈,加上第三方支付、虛擬貨幣、網路銀行、遊戲點數等新興科技,助長詐騙集團快速洗錢並製造斷點、不易被查獲。國內追查詐騙集團金流發現,過去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轉匯,俗稱從大車轉小車約轉4層就完成洗錢;如今可能在國內、外轉了7層才轉到車手。今(2022)年上半年全國受理詐騙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28.8%,執法人員形容是「失控式的成長」,檢調機關就此等問題已邀集相關機關開會討論,希望從結構面澈底解決 。
(二) 新科技遭詐騙集團利用洗錢所涉法規
洗錢防制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目的係「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同法第2條並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如何評比其執行是否到位?一位金融業高層指出應檢視下列幾點,包括:有無對客戶進行實名認證(know your customer, KYC),釐清客戶真實身分?是否「實質」監控交易,或是僅虛應故事的「形式」監控?以及是否有確實通報?這三大流程的規範設計及執行結果必須好好檢視。另外,也要重視「洗錢防制中心對於業者所通報的態樣,查出真有洗錢及詐騙情事的件數,以及判決成功的案件數,究竟有多少」 。
(三) 德國修正刑法洗錢罪擴大洗錢客體財產標的之範圍
德國刑法第261條洗錢罪於2021年3月18日修正施行。修正後新法最重要的變動規定擴及到適格的洗錢客體、犯罪行為與為自己洗錢等部分。有關洗錢客體部分,德國刑法第261條第1項第1句所稱「標的」之構成要件要素,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及權利,因此脈絡下之犯罪客體,包括債權、無體財產權等;關於電子支付工具如支付安全碼,與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也都包含在內。標的並非必須直接產自前置犯罪,且轉換行為的鏈結原則也包含在內。同樣的,對於混合了合法財產部分之情形,只要產自於犯罪來源的部分並非微不足道者,就不能排除掉洗錢構成要件之適用。作為洗錢客體的財產標的的指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資產,包含有體或無體、動產或不動產、有形或無形,以及賦予所有權或其他種類權利,在此種資產上之法定權利或權利證書,包括了以電子或數位形式存在均屬之 。
四、探討研析
(一) 因應新科技犯罪型態,宜擴大洗錢行為適格之財產標的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及第7條等規定稱「虛擬通貨」觀之,似採虛擬商品說,惟若僅認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而僅採取低度監管,恐非適宜且長久之道 。就利用新興的虛擬貨幣、電子支付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標的,作為洗錢客體的犯罪行為,為有效防制新興洗錢型態,可參考上述德國之立法例,就洗錢行為適格的財產標的,更明確地於洗錢防制等相關法規中予以界定,並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規範。
(二) 研擬修正洗錢防制相關配套法規,以符合國際規範
因應歐盟不斷更新的反洗錢指令(EU-Richtlinie/EU directives),德國最新通過施行之《刑法打擊洗錢改革法案》即轉化自歐盟2018/1673 號指令,該法案包括5種規範:刑法、刑法施行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與相關法律 。為使我國洗錢防制法規符合國際規範,並有效防制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宜研擬修正洗錢防制相關配套法規,以提升執法效能,俾有效打擊洗錢犯罪。


撰稿人:葉育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