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觀光旅館業缺工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1818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觀光旅館業缺工問題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報導指出,晶華國際酒店集團表示,目前國際觀光飯店缺工嚴重,建議政府試辦國際觀光飯店業引進移工措施,以緩解缺工問題。缺工是很嚴重的問題,一旦國境開放後,有更多旅客入境,尤其是房務、餐廳需更多人力,政府應考慮幫忙國際觀光飯店試辦引進移工 。
(二)根據104人力銀行本(111)年9月19日發布最新調查顯示,9月全站工作機會數101.7萬個,再創歷史新高。電子資訊、軟體、半導體人才缺口最大,而求才月增產業多落在疫後解封大爆發的住宿餐飲、旅遊休閒、運動業等民生消費產業;疫後解封商機潮來臨,住宿餐飲服務業、旅遊休閒業人才缺口都比上月擴增;而工作數排行第二的為住宿餐飲服務業17.7萬個 。
(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款規定:「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受到COVID-19疫情趨緩影響,國內的觀光產業因應入境若開放即面臨嚴重缺工問題,據交通部觀光局調查,高達6成觀光旅館有缺工問題,各大旅館公會遂集體向交通部觀光局求助,希望放寬旅館業申請移工,或提高外籍學生打工時數上限。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會協助反映給相關部會,勞動部則回應因涉及鬆綁法令、會再跨部討論,希望缺工問題能在疫後觀光開放前,找出解決方案 。
(四)日前國旅補助上路旅宿業需求爆發,若國境開放人力需求更劇,缺工問題再度浮出檯面。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向會員做問卷發現,超過4成業者表示職缺薪資已超過3萬元仍徵不到人,111年7月18日再度呼籲政府開放移工,避免國門開啟時沒有人力 。國人近6成從事服務業,其中旅館房務工作又以婦女及中高齡者從業居多,故旅館業者人力需求仍宜以聘用國人為優先,勞動部堅持不開放旅館業引進移工 。
四、探討研析
(一)改善產業環境、適度調整求才條件
目前開放移工的工作為海洋漁撈、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家庭看護、製造、外展製造、營造、屠宰、外展農務、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等工作 ,並未開放服務業引進移工。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僑生及外籍生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週最長為20小時。鑑於服務業引進移工事關重大須審慎評估,並顧及國人就業機會,目前勞動部不開放旅館業引進移工。惟觀光旅館業迫切急需人力,擬促鬆綁僑生及外籍生每週20小時之工時上限。然因近年「外籍生淪為學工」事件頻傳,外籍生控訴來臺所做工作與所學並無相關,且每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臺灣境外生淪為學工問題已爆發多次,本院委員指出,外籍生實習機制漏洞必須檢討 。基上,倘擬提高外籍生工時,須有教育部、勞動部研擬出完備之配套措施,方能澈底解決外籍生淪為學工問題。勞動部針對旅館業缺工,已啟動客製化媒合,然發現以專案媒合之房務人員職缺,月薪未達3萬元者占8成6,顯見低薪是更核心之問題,故勞動部建議旅館業想緩解缺工,應先提高薪資及優化勞動環境,以提高求職者意願 ;故觀光旅館業允宜將其列為優先改善缺工方案。
(二)移工之工作類型規定宜提升至法律位階
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係為引進移工之主要規定,然僅在其第1項第8款(海洋漁撈工作)及第9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明確看出移工之工作類型,其他開放移工之工作類型法未明文,因其係納入第1項第10款:「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亦無詳細規範,須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第2目規定:「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方能看到開放移工之全部工作類型。為保障移工權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建議開放移工工作類型規定宜提升至法律位階,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明定,以符法制。
撰稿人:陳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