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占用停車格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820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長期占用停車格相關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背景說明
(一)人口密集之都會區域,因土地面積有限,常常造成停車格一位難求的情形發生,不僅易發生為爭搶停車格而爆發爭吵的情形,亦經常出現長期占用停車格的狀況。現今各地方政府為避免公共資源遭特定人士占用造成不公,並為提升停車格使用周轉率,於自治條例中規定停放同一停車格超過一定期限之車輛,將被移至指定處所,以解決長期占用問題。惟少數民眾變造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長期占用停車格,並利用人力移動車輛方式,規避罰責。
(二)依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針對停放同一停車格超過一定期限之車輛,將被移至指定處所。對於長期占用停車格並設置旗幟、布條等情形,僅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第18條規定,以「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為由,處以罰鍰;或是依該條例第29條規定,因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寬高,處以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惟仍有民眾規避法律規範,若裝載貨物未超過規定之長寬高,或利用人力移動汽車而沒有「行駛」的事實,造成警察人員無法開罰。因此,針對此類鑽法律漏洞的情形,現行法制規範容有檢討空間。
四、探討研析
(一)表意權受憲法保障,允宜審慎衡酌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個人擁有之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貨車等,屬於私有財,在不變更車身或裝載貨物超過規定的前提下,民眾在其交通工具上設置旗幟、布條等,應屬其表意自由之權利。若以有礙市容觀瞻,而予以拆除或是沒收 ,恐有侵犯言論自由的疑義。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在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下,是否得以法律禁止設置旗幟、布條等之交通工具占用停車格,以進行反映訴求的行為?在兼顧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前提下,容待審酌。
(二)以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方式占用停車格之法制研議
參酌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可處以罰鍰。設置停車格之目的係為供公眾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及停車秩序,而於停車格內停車並進行營業行為,有違停車格設置之目的,故可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處以罰鍰。同理,若以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方式占用停車格,亦有違停車格設置之目的,且有可能影響交通及停車秩序。是以,可參考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研議以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方式占用停車格之法制規範,惟應注意與人民表意權之衡平原則。
(三)明定長期占用停車格之處罰,以完備法制
停車格為公共設施,不應該變成私人停車場,然而,有些民眾卻長期占用停車格,致生影響其他人使用權益問題。如前述,目前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範,因無法律規定可以處罰前述規避法律行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既然長期占用停車格,縱有繳費,亦損及他人之使用機會,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似可衡酌評估於道交條例中明定長期占用停車格相關規定及罰則,讓警察人員可以依法裁罰,並完備法制。
撰稿人:林鈺琪
一、題目:長期占用停車格相關問題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背景說明
(一)人口密集之都會區域,因土地面積有限,常常造成停車格一位難求的情形發生,不僅易發生為爭搶停車格而爆發爭吵的情形,亦經常出現長期占用停車格的狀況。現今各地方政府為避免公共資源遭特定人士占用造成不公,並為提升停車格使用周轉率,於自治條例中規定停放同一停車格超過一定期限之車輛,將被移至指定處所,以解決長期占用問題。惟少數民眾變造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長期占用停車格,並利用人力移動車輛方式,規避罰責。
(二)依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針對停放同一停車格超過一定期限之車輛,將被移至指定處所。對於長期占用停車格並設置旗幟、布條等情形,僅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第18條規定,以「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為由,處以罰鍰;或是依該條例第29條規定,因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寬高,處以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惟仍有民眾規避法律規範,若裝載貨物未超過規定之長寬高,或利用人力移動汽車而沒有「行駛」的事實,造成警察人員無法開罰。因此,針對此類鑽法律漏洞的情形,現行法制規範容有檢討空間。
四、探討研析
(一)表意權受憲法保障,允宜審慎衡酌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個人擁有之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貨車等,屬於私有財,在不變更車身或裝載貨物超過規定的前提下,民眾在其交通工具上設置旗幟、布條等,應屬其表意自由之權利。若以有礙市容觀瞻,而予以拆除或是沒收 ,恐有侵犯言論自由的疑義。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在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下,是否得以法律禁止設置旗幟、布條等之交通工具占用停車格,以進行反映訴求的行為?在兼顧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前提下,容待審酌。
(二)以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方式占用停車格之法制研議
參酌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可處以罰鍰。設置停車格之目的係為供公眾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及停車秩序,而於停車格內停車並進行營業行為,有違停車格設置之目的,故可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處以罰鍰。同理,若以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方式占用停車格,亦有違停車格設置之目的,且有可能影響交通及停車秩序。是以,可參考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研議以車身設置旗幟、布條等方式占用停車格之法制規範,惟應注意與人民表意權之衡平原則。
(三)明定長期占用停車格之處罰,以完備法制
停車格為公共設施,不應該變成私人停車場,然而,有些民眾卻長期占用停車格,致生影響其他人使用權益問題。如前述,目前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範,因無法律規定可以處罰前述規避法律行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既然長期占用停車格,縱有繳費,亦損及他人之使用機會,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似可衡酌評估於道交條例中明定長期占用停車格相關規定及罰則,讓警察人員可以依法裁罰,並完備法制。
撰稿人:林鈺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