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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822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之研析
二、議題所涉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三、背景說明
(一)本(2022)年9月111學年度開學後全國公私立高中實施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新制,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早自習,原本7時30分開始的早自習時段,除了1週1次的朝會以外,學生只要在早上8時10分到校即可,其餘時間都由學生自主運用,不能安排任何考試、也不能列入出缺席紀錄。新制實施3週後,經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調查顯示,全臺仍有5成高中要求學生必須參加早自習,其中私立學校就占8成。教育部表示,絕不允許學校巧立名目強制學生早自習 。
(二)教育部國教署表示,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維護學生休息及健康權利,公告修改高中作息時間規範。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指出,仍有部分學校巧立名目以「早自習同意書」、「晨間引導學習申請書」,也有老師發下考卷稱「不列入平時成績,但有考可以加分」等方式規避教育部規定 。
(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6點 規定略以,各校每週至多1日可於上午第1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全校集合活動,其餘均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且不得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不得列出缺席紀錄。又第12點 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高級中等學校,亦準用該注意事項之規定。若有學校違反規定者,私立學校將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之獎補助款(私立學校法第55條)方式處置,公立學校則依人員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
四、探討研析
(一) 允宜檢討公私立高中違反學生在校作息新制之處理法規
依據教育部本(111)年3月7日修正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6點,已修正第一節上課前晨間時間新制相關規定。又教育部國教署表示違反規定者,私立學校將依照《私立學校法》處置,公立學校則依教師考核辦法處理。惟自前開新制實施後,仍有部分學校違反規定,考量前揭注意事項係針對學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為原則性規定,但針對違反規定之公私立高中則採不同處理方式,且對象與責任顯不相當。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係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因辦學不善,違反該法或有關教育法規時,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但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分,教育部國教署將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鑑於該辦法主要目的在考核教師平時成績及年終考績,與《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學校之處分方式有異,其處分主體及課予責任均不相同,恐造成執行效果的差異。爰建議主管機關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研議新增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等處理方式,避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情狀相似卻產生不同責任。
(二) 建議檢討修正學生因未參與非學習節數活動之管教措施
依據前揭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第1項)。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第2項)。」檢視該點規定雖已明定學生未參與非學習節數活動,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又授權學校視其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此種不明確的輔導管教規定是否更加影響學生權益,且何謂正向輔導管教措施?亦未明確其定義與範圍。再者,本次修正該注意事項新增第8點第2項之「其他一般管教措施」,雖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等方式,但其中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第2項第1款「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之項目,與「出缺席紀錄」同為記載學生在校期間德行評量的項目,又如靜坐反省之時間、地點如何規範亦未具體明確。顯見在校作息新制實施後,反而對於違反規定學生增加更多類似懲處的態樣,爰有必要檢討修正,以避免學生德行評量成績受到不利影響,甚至造成其升學發展權益受到侵害。
撰稿人:王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