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面試所涉就業歧視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11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823
【僅供委員參考】
一、題目:徵才面試所涉就業歧視問題之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三、背景說明
(一)據媒體報導,高雄某咖啡店於徵才廣告上註明「限女性」 ;某餐飲店張貼「誠徵洗碗歐巴桑」徵才啟事、某舞台搭建工程業者,以「搬重男性佳」訊息徵人 ;另某科技大廠於人力銀行網站,刊出「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 ,以上徵才廣告均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或《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有關性別或年齡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而遭罰鍰新臺幣30萬元。此外,雇主面試時,倘詢問與工作專業能力無關事項,如種族、出生地、婚姻、星座、血型等問題,均可能構成就業歧視而受罰 。
(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工作權」乃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1992年制定之《就服法》、2001年制定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2007年修正名稱之《性工法》、2007年修正全文及名稱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9年制定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業專法》),皆為我國為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就業平等一連串重要立法。
(三)行政院本(2022)年3月公布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 指出,我國為落實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第111號《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於《就服法》明定包括年齡、出生地、性別、性傾向...等18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 ,其立法目的即是禁止雇主於招募或聘僱時,忽視求職者或受僱者自身能力、條件或表現,卻僅考量與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現無關之因素,造成求職者或受僱者因具有某類固有特質,而失去與他人公平競爭的就業機會。
(四)就業歧視可區分為直接歧視(又稱差別對待,disparate treatment)與間接歧視(又稱差別影響,disparate impact)二種類型 。我國禁止就業歧視法制經過多年實施運作,一望即知的直接歧視已大幅減少,但隨之也出現歧視動機更為隱匿、難以明確辨識的案件類型,並以混合動機歧視、多重因素歧視方式出現 。雇主徵才廣告雖未直接出現限定特定年齡或性別的文案,但卻出現「不得有老花眼」、「壯志青年」、「女性佳」等徵才訊息,客觀上已對特定群體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剝奪進入勞動市場機會,依主管機關認定及法院見解,已構成間接就業歧視 。
四、探討研析
(一)研議訂定適法徵才廣告範例及檢核表
依前揭媒體報導顯見,禁止就業歧視法制雖行之多年,惟雇主因不諳法令規定,於徵才廣告或面試時,誤踩法律紅線之情形仍屢見不鮮,對特定群體造成不利結果而構成就業歧視。有鑑於此,爰建議主管機關針對就業歧視態樣予以類型化,擬訂適法徵才廣告資訊呈現範例及檢核表,俾使事業單位在徵才時有所遵循,並符合招聘條件與職務間正當合理關聯,避免牴觸法律規定。
(二)違反《就服法》等有關就業歧視規定者,建議改採分級處罰
違反現行《就服法》、《性工法》、《中高齡就業專法》有關就業歧視規定者,其罰則均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檢視現行法律尚無輔導機制之規定,且未考量事業單位規模、資力及應受責難程度,一律處30萬元以上罰鍰之重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亦有待商榷。爰建議修正《就服法》等法律規定,就違反就業歧視規定之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分級及受責難程度加以綜合判斷處罰,並增訂相關輔導機制規定,避免對小(微)型企業造成負擔過重、處罰過苛之情形,俾符合比例原則所要求「手段」與「目的」間之均衡。
(三)持續推動「勞動教育促進法」立法
臺灣每年勞資爭議調解案高達2萬多件,部分原因是雇主不熟悉勞動法令規範,未具有勞動權益保障觀念所致。2014年勞動部曾提出「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因故未能持續推動 。立法院亦於去(2021)年11月舉辦「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公聽會,聽取各方對於該項立法之意見。為強化勞資雙方對勞動權益保障之意識及觀念,爰建議主管機關持續推動「勞動教育促進法」之立法,規定雇主及勞工有強制接受勞動教育講習之義務,俾使勞動教育紮根於社會各場域,勞動法令規定逐步落實。
撰稿人:陳建欉
一、題目:徵才面試所涉就業歧視問題之探討
二、議題所涉法規
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三、背景說明
(一)據媒體報導,高雄某咖啡店於徵才廣告上註明「限女性」 ;某餐飲店張貼「誠徵洗碗歐巴桑」徵才啟事、某舞台搭建工程業者,以「搬重男性佳」訊息徵人 ;另某科技大廠於人力銀行網站,刊出「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 ,以上徵才廣告均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或《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有關性別或年齡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而遭罰鍰新臺幣30萬元。此外,雇主面試時,倘詢問與工作專業能力無關事項,如種族、出生地、婚姻、星座、血型等問題,均可能構成就業歧視而受罰 。
(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工作權」乃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1992年制定之《就服法》、2001年制定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2007年修正名稱之《性工法》、2007年修正全文及名稱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9年制定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業專法》),皆為我國為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就業平等一連串重要立法。
(三)行政院本(2022)年3月公布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 指出,我國為落實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第111號《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於《就服法》明定包括年齡、出生地、性別、性傾向...等18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 ,其立法目的即是禁止雇主於招募或聘僱時,忽視求職者或受僱者自身能力、條件或表現,卻僅考量與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現無關之因素,造成求職者或受僱者因具有某類固有特質,而失去與他人公平競爭的就業機會。
(四)就業歧視可區分為直接歧視(又稱差別對待,disparate treatment)與間接歧視(又稱差別影響,disparate impact)二種類型 。我國禁止就業歧視法制經過多年實施運作,一望即知的直接歧視已大幅減少,但隨之也出現歧視動機更為隱匿、難以明確辨識的案件類型,並以混合動機歧視、多重因素歧視方式出現 。雇主徵才廣告雖未直接出現限定特定年齡或性別的文案,但卻出現「不得有老花眼」、「壯志青年」、「女性佳」等徵才訊息,客觀上已對特定群體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剝奪進入勞動市場機會,依主管機關認定及法院見解,已構成間接就業歧視 。
四、探討研析
(一)研議訂定適法徵才廣告範例及檢核表
依前揭媒體報導顯見,禁止就業歧視法制雖行之多年,惟雇主因不諳法令規定,於徵才廣告或面試時,誤踩法律紅線之情形仍屢見不鮮,對特定群體造成不利結果而構成就業歧視。有鑑於此,爰建議主管機關針對就業歧視態樣予以類型化,擬訂適法徵才廣告資訊呈現範例及檢核表,俾使事業單位在徵才時有所遵循,並符合招聘條件與職務間正當合理關聯,避免牴觸法律規定。
(二)違反《就服法》等有關就業歧視規定者,建議改採分級處罰
違反現行《就服法》、《性工法》、《中高齡就業專法》有關就業歧視規定者,其罰則均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檢視現行法律尚無輔導機制之規定,且未考量事業單位規模、資力及應受責難程度,一律處30萬元以上罰鍰之重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亦有待商榷。爰建議修正《就服法》等法律規定,就違反就業歧視規定之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分級及受責難程度加以綜合判斷處罰,並增訂相關輔導機制規定,避免對小(微)型企業造成負擔過重、處罰過苛之情形,俾符合比例原則所要求「手段」與「目的」間之均衡。
(三)持續推動「勞動教育促進法」立法
臺灣每年勞資爭議調解案高達2萬多件,部分原因是雇主不熟悉勞動法令規範,未具有勞動權益保障觀念所致。2014年勞動部曾提出「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因故未能持續推動 。立法院亦於去(2021)年11月舉辦「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公聽會,聽取各方對於該項立法之意見。為強化勞資雙方對勞動權益保障之意識及觀念,爰建議主管機關持續推動「勞動教育促進法」之立法,規定雇主及勞工有強制接受勞動教育講習之義務,俾使勞動教育紮根於社會各場域,勞動法令規定逐步落實。
撰稿人:陳建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