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兒少超時使用電子類產品法規檢討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837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限制兒少超時使用電子類產品法規檢討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 背景說明
(一)據報導,為提升學生健康上網,避免網路成癮,以及有效協助青少年揮別網路沉迷,教育部和亞洲大學網路成癮防治中心近期合推「青少年關機也幸福」親子工作坊,期望有效協助具過度依賴網路、手機困擾的青少年「揮別迷網、健康上網」,並幫助家長正確辨識網路沉迷,尤其藉由活動參與,學習3C教養和運用同理心的技巧 。
(二)為預防未成年人網路成癮,除了透過辦理上述教育宣導活動外,我國立法者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善意,考量渠等長時間使用3C產品,除了導致近視,更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產生影響,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影響社交溝通能力,甚至造成親子間的疏離及產生社會問題 ,早在2015年1月23日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於該法第43條第1項增訂第5款,將「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列入兒童及少年不得從事之行為。同條第2項則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兒少權法並訂有相關罰則,違反第43條第2項規定且情節嚴重者,將依第91條第1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者若為養父母,依第20條第2款規定,可能導致終止收養關係。至於兒少本人違反第43條第1項規定,經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而無效果,依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還可能遭另地安置。
(三)隨著世界衛生組織於2018年6月,將「網路遊戲成癮」正式列為官方認證的精神疾病以後,愈來愈多國家開始關心此議題,也試著利用法規,來化解這流行於未成年族群之間的3C文明病 。以鄰國日本為例,該國香川縣議會2020年3月18日通過《網路・遊戲成癮對策條例》。該條例規定:「未滿18歲之人,遊戲利用時間為平日1天60分鐘,假日為1天90分鐘」。該條例並針對智慧型手機規定:「中學生以下之人使用時間,最晚到晚間21時,其他未成年人則是最晚到晚間22時為止。」不過該條例僅有使用時間限制,並沒有制定對應的罰則,換言之,家長或學校如果沒有依前開規定禁止相關行為,並不會被處罰。儘管該條例未規定罰則,但該規定一施行後,還是引發不少反彈。導致施行不到半年,同年9月,該縣某高中生及其母親,以該條例已侵害未成年人基本人權為由,對香川縣提起訴訟,主張該條例違憲 。據原告指出,為防止沉迷網上遊戲的定義及時間限制沒有明確的「科學依據」、「親子有自行決定遊戲時間的自由」。被告香川縣政府則以「專家多次指出,限制或阻止使用網路與遊戲時間是預防和治療網路成癮的一種方法」為由,主張該條例的合理性。法院於今(2022)年8月最終駁回此案,理由是「關於使用時間,其實只為讓家庭內部進行討論和設定指導方針,該條例並沒有對縣內居民權益造成損害。」因此裁定該條例並沒有違憲 。
四、 探討研析
檢視現行兒少權法針對兒少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之相關限制,仍有若干值得檢討之處如下:
(一)超時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之責任,允宜檢討現行條文並另訂條項規範之
立法者擔心兒少長時間使用電子類產品可能危害其身心,故基於保護兒少健康之出發點,2015年1月23日修正兒少權法時,於第43條第1項兒少不得為之行為類型中增訂第5款加以限制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的規定。惟比較分析該項其他4款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使用毒品、管制藥品;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影片、網路內容;飆車」等,依該等行為造成健康負面影響而言,使用電子類產品與上開4款行為相較顯然有極大落差 。若將超時使用電子類產品與其他4款並列同項加以管制且施以相同裁罰,其行為對健康之危害性差異太大,而對行為人為相同歸責,所課責任似有過重,允宜檢討其妥適性。且法規體系結構安排,應以事項本質相同訂於同一項為原則,若該事項或行為本質有異,強其從同,亦有違明確之旨。爰建議於兒少權法其他條項中規範之。
(二)允宜檢討電子類產品管制範圍與時間限制
兒少權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針對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時間」加以限制,惟有論者表示,從醫學面的症狀檢測,成癮與否並不是依使用時間長短來定義,而是以使用對孩子的影響情形來評估 。換言之,必須達到使用失控造成生活失能的程度,才算成癮 。此外,一昧管制其使用時間,而不論其使用目的或用途(例如使用電子類產品學習、查詢資料、寫作業、聽音樂、聊天或玩遊戲等),亦有失偏頗。蓋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快速與普及化,許多社會上的實體活動,大多採用線上模式進行學習與互動。尤其因應疫情嚴峻,遠距視訊教學已為各級學校所採用,儼然成為學習活動的常態。於此情況下,兒少基於教育學習目的而必須使用電子類產品的時間勢必拉長。是以,使用時間似有必要因應不同使用目的增加若干彈性。又相較日本僅針對手機遊戲使用時間加以限制,我國卻納入全部電子類產品(電視、電腦、手機),管制範圍過大且限制時間相同,徒增執行上的難度及困擾,更易引發親子衝突或師生衝突問題。若能仿效日本限縮管制範圍與調整使用時間限制,不失為一種可行的作法。
(三)「合理時間」之定義允宜檢討釐清其範圍
兒少權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兒少不能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並致有害身心健康,但該條文未明確定義何謂「合理時間」,家長如何確知孩子已超時使用而應予禁止。再者,兒少權法所稱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其對象範圍年齡層頗廣,從嬰兒、幼兒、小學、國中,以至高中職。不同年齡階段之對象,其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之合理時間,應該無法一體適用。以2歲前的嬰幼兒來說,國內醫師的建議是0分鐘,也就是根本不該使用 。復以日本為例,其針對國中以下與其他未成年人及平日與假日限定不同的使用時間,可供我國未來修法參考。爰建議檢討釐清合理時間之定義,以明確其實質內涵。
(四)研議刪除罰則,改採輔導或治療方式以收實效
政府應否立法限制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或上網玩遊戲的時間,各界看法莫衷一是,由日本香川縣立法引發違憲爭議可以窺見。雖然法院最終宣告該條例未違憲而駁回爭訟,但主要還是因為該條例沒有相應罰則,父母未依規定限制兒女使用電子類產品也不會被處罰,因而認定其不具拘束力,故未對任何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反觀我國兒少權法,明確針對違反行為訂有相應罰則,姑且不論是否有違憲之虞,僅就可執行性而言,公權力要如何介入性質傾向單純私領域的電子類產品使用行為?如何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如何判定父母或照顧人有無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甚而作為處以罰緩或終止收養關係的判準?事實上,該條文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其立法精神比開罰重要 。考量罰則係在追究法律責任或進行法律制裁的準則,對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權利不免造成相當損害,且上承本文第1點建議,即在檢討超時使用電子類產品並不若飲酒、吸毒或飆車等行為對青少年或兒童身心健康產生明顯危害,允宜視其情節依本法其他條文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協助兒少心理輔導、戒癮治療,以確實達成執行效果。爰建議參考日本作法,研議刪除對應的罰則,改採輔導或治療等其他方式,俾降低侵權爭議。
撰稿人:李高英
一、 題目:限制兒少超時使用電子類產品法規檢討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 背景說明
(一)據報導,為提升學生健康上網,避免網路成癮,以及有效協助青少年揮別網路沉迷,教育部和亞洲大學網路成癮防治中心近期合推「青少年關機也幸福」親子工作坊,期望有效協助具過度依賴網路、手機困擾的青少年「揮別迷網、健康上網」,並幫助家長正確辨識網路沉迷,尤其藉由活動參與,學習3C教養和運用同理心的技巧 。
(二)為預防未成年人網路成癮,除了透過辦理上述教育宣導活動外,我國立法者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之善意,考量渠等長時間使用3C產品,除了導致近視,更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產生影響,容易注意力不集中,影響社交溝通能力,甚至造成親子間的疏離及產生社會問題 ,早在2015年1月23日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於該法第43條第1項增訂第5款,將「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列入兒童及少年不得從事之行為。同條第2項則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兒少權法並訂有相關罰則,違反第43條第2項規定且情節嚴重者,將依第91條第1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者若為養父母,依第20條第2款規定,可能導致終止收養關係。至於兒少本人違反第43條第1項規定,經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而無效果,依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還可能遭另地安置。
(三)隨著世界衛生組織於2018年6月,將「網路遊戲成癮」正式列為官方認證的精神疾病以後,愈來愈多國家開始關心此議題,也試著利用法規,來化解這流行於未成年族群之間的3C文明病 。以鄰國日本為例,該國香川縣議會2020年3月18日通過《網路・遊戲成癮對策條例》。該條例規定:「未滿18歲之人,遊戲利用時間為平日1天60分鐘,假日為1天90分鐘」。該條例並針對智慧型手機規定:「中學生以下之人使用時間,最晚到晚間21時,其他未成年人則是最晚到晚間22時為止。」不過該條例僅有使用時間限制,並沒有制定對應的罰則,換言之,家長或學校如果沒有依前開規定禁止相關行為,並不會被處罰。儘管該條例未規定罰則,但該規定一施行後,還是引發不少反彈。導致施行不到半年,同年9月,該縣某高中生及其母親,以該條例已侵害未成年人基本人權為由,對香川縣提起訴訟,主張該條例違憲 。據原告指出,為防止沉迷網上遊戲的定義及時間限制沒有明確的「科學依據」、「親子有自行決定遊戲時間的自由」。被告香川縣政府則以「專家多次指出,限制或阻止使用網路與遊戲時間是預防和治療網路成癮的一種方法」為由,主張該條例的合理性。法院於今(2022)年8月最終駁回此案,理由是「關於使用時間,其實只為讓家庭內部進行討論和設定指導方針,該條例並沒有對縣內居民權益造成損害。」因此裁定該條例並沒有違憲 。
四、 探討研析
檢視現行兒少權法針對兒少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之相關限制,仍有若干值得檢討之處如下:
(一)超時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之責任,允宜檢討現行條文並另訂條項規範之
立法者擔心兒少長時間使用電子類產品可能危害其身心,故基於保護兒少健康之出發點,2015年1月23日修正兒少權法時,於第43條第1項兒少不得為之行為類型中增訂第5款加以限制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的規定。惟比較分析該項其他4款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使用毒品、管制藥品;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影片、網路內容;飆車」等,依該等行為造成健康負面影響而言,使用電子類產品與上開4款行為相較顯然有極大落差 。若將超時使用電子類產品與其他4款並列同項加以管制且施以相同裁罰,其行為對健康之危害性差異太大,而對行為人為相同歸責,所課責任似有過重,允宜檢討其妥適性。且法規體系結構安排,應以事項本質相同訂於同一項為原則,若該事項或行為本質有異,強其從同,亦有違明確之旨。爰建議於兒少權法其他條項中規範之。
(二)允宜檢討電子類產品管制範圍與時間限制
兒少權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針對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時間」加以限制,惟有論者表示,從醫學面的症狀檢測,成癮與否並不是依使用時間長短來定義,而是以使用對孩子的影響情形來評估 。換言之,必須達到使用失控造成生活失能的程度,才算成癮 。此外,一昧管制其使用時間,而不論其使用目的或用途(例如使用電子類產品學習、查詢資料、寫作業、聽音樂、聊天或玩遊戲等),亦有失偏頗。蓋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快速與普及化,許多社會上的實體活動,大多採用線上模式進行學習與互動。尤其因應疫情嚴峻,遠距視訊教學已為各級學校所採用,儼然成為學習活動的常態。於此情況下,兒少基於教育學習目的而必須使用電子類產品的時間勢必拉長。是以,使用時間似有必要因應不同使用目的增加若干彈性。又相較日本僅針對手機遊戲使用時間加以限制,我國卻納入全部電子類產品(電視、電腦、手機),管制範圍過大且限制時間相同,徒增執行上的難度及困擾,更易引發親子衝突或師生衝突問題。若能仿效日本限縮管制範圍與調整使用時間限制,不失為一種可行的作法。
(三)「合理時間」之定義允宜檢討釐清其範圍
兒少權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兒少不能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並致有害身心健康,但該條文未明確定義何謂「合理時間」,家長如何確知孩子已超時使用而應予禁止。再者,兒少權法所稱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其對象範圍年齡層頗廣,從嬰兒、幼兒、小學、國中,以至高中職。不同年齡階段之對象,其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之合理時間,應該無法一體適用。以2歲前的嬰幼兒來說,國內醫師的建議是0分鐘,也就是根本不該使用 。復以日本為例,其針對國中以下與其他未成年人及平日與假日限定不同的使用時間,可供我國未來修法參考。爰建議檢討釐清合理時間之定義,以明確其實質內涵。
(四)研議刪除罰則,改採輔導或治療方式以收實效
政府應否立法限制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或上網玩遊戲的時間,各界看法莫衷一是,由日本香川縣立法引發違憲爭議可以窺見。雖然法院最終宣告該條例未違憲而駁回爭訟,但主要還是因為該條例沒有相應罰則,父母未依規定限制兒女使用電子類產品也不會被處罰,因而認定其不具拘束力,故未對任何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反觀我國兒少權法,明確針對違反行為訂有相應罰則,姑且不論是否有違憲之虞,僅就可執行性而言,公權力要如何介入性質傾向單純私領域的電子類產品使用行為?如何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如何判定父母或照顧人有無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甚而作為處以罰緩或終止收養關係的判準?事實上,該條文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其立法精神比開罰重要 。考量罰則係在追究法律責任或進行法律制裁的準則,對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權利不免造成相當損害,且上承本文第1點建議,即在檢討超時使用電子類產品並不若飲酒、吸毒或飆車等行為對青少年或兒童身心健康產生明顯危害,允宜視其情節依本法其他條文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協助兒少心理輔導、戒癮治療,以確實達成執行效果。爰建議參考日本作法,研議刪除對應的罰則,改採輔導或治療等其他方式,俾降低侵權爭議。
撰稿人:李高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