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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19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838
【僅供委員參考】
一、 題目: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問題淺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 背景說明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經查教育部所屬校園(高中、國中、國小)無障礙改善辦理情形,截至111年3月,「無障礙設施」、「無障礙電梯」及「無障礙停車位」,共計有114,604處應設置,15,074處需設置惟尚未設置,15,917處老舊或未符新規定待改善,不合格率27% 。實地履勘發現,校園特有建築物與設施項目繁多,例如司令台、運動設施場域、停車場、合作社等,另有為多元學習需設置的教育空間,如自然科學實驗教室、音樂教室、圖書館等,教育部尚無訂定校園整體無障礙環境相關指引或規範,應妥速研訂改進 。
(二)教育部表示,有關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情形之盤點及清查刻不容緩 。對於各縣市政府推動校園整體無障礙環境困難之處,諸如:校舍因無使用執照於補辦執照時,恐需依最新法規檢討而無法符合、不同年代興建各建築物間未整體進行規劃,增設電梯處所難尋及囿於經費,校園無障礙設備及設備採逐項進行改善、僅能利用寒暑假期間辦理且改善期程受到限制、及欠缺專業規劃檢討團隊等。未來將會同內政部通盤檢討困難之處
,建立可行模式後,協助各縣市政府加速改善校園整體無障礙環境不合格率之問題 。
(三)有論者謂,一般校園面積均十分廣濶,建築物通常由多棟新舊建築物組合,校舍配置不一、形式又具多樣式,其環境相較一般公共建築物複雜許多。由於每日師生在校園活動人數眾多,舉如上下課,教室、走廊以及各個通道上,人來人往,對行動不便的師生而言,在學校活動沒有得到校園無障礙設施之協助
,行動將會是一件十分辛苦的事 。
四、 探討研析
(一)教育部允宜訂定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指引規範,以作為校園改善無障礙環境之遵循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9條第1項規定:「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復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1項(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第6款規定:「校園無障礙環境。」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前於「營造友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在硬體方面的整體規劃中表示,學校應綜合考量人權、性別平等、消防安全、綠建築等面向,根據行動不便者(身心障礙、孕婦、年長、受傷等等)之實際需求,營造無障礙校園環境。學生上課所需之通路,至少規劃建置一條完整、暢通且安全之無障礙通路,對於校園內非建築物之活動場所及休憩休閒空間,亦應納入規劃範圍,以維護行動不便者之權益 。由於現行校園空間中,如司令臺、禮堂、演講舞臺、運動設施場域、棟與棟間之連接通道等,目前尚欠缺無障礙通路環境之相關規範。爰為營造友善無障礙校園環境,主管機關允宜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訂定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指引規範,以作為校園改善無障礙環境之遵循依據,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的進出校園或使用校園設施。
(二)因應不同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教育部允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檢討修正相關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規範
依特殊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之實施,計分「學前教育」、「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等四個階段。同法第18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由於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廁所人體工學尺寸,係依據成人之身高尺寸所為之規範,並不符合國小、國中學童之人體工學尺寸,諸如電燈開關、洗手台、馬桶座、門把手之高度,以及國小學童之手掌尺寸較小或身高不一,樓梯相關扶手直徑過寬不易握住,如遇到跌倒時恐有安全危害之虞等,均有「合法但不合用」之情,且造成教師教導國小學童生活自主學習時之障礙 。爰為符合各種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教育部允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檢討修正與校園相關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規範,以強化無障礙設施設備的實用性及便利性,營造校園無障礙友善環境。
撰稿人:郭憲鐘